如果以后发生驾车逆行殴打他人等类似事件,只要同案同判,不双标便好

看了一下通报内容,事发的大致经过是,女司机见自己车道行驶缓慢,便超车逆行,然后与正向行驶的男司机怼到了一块儿。

女司机想要倒车进入顺向车道,但男司机往前跟进移动,导致女司机无法并入顺向车道。然后,女司机的车辆与顺向车道的一辆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女司机随后情绪爆炸,下车对男司机进行辱骂。辱骂后,女司机与大巴车司机就剐蹭问题达成了一致。随后,女司机又对男司机进行辱骂、殴打。

我们在视频中看到的画面,应该是后半段发生的事情。

从逻辑上来讲,这件事大致有以下几点:

1、该不该逆行?

这是引发整个事件的源头因素。从之前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这是一条非常狭窄的道路,即只有正反两条车道。只要逆行,便几乎可以断定,一定会跟对面来车怼到一块儿。因为道路非常狭窄,不可能跟对面来车错开。

个人认为,当你决定逆行的时候,便要做好跟对面来车解释的准备。

我看到通报中说女司机是开车前去医院就诊。我不太确定到医院看病就诊这个因素,是不是她比较着急的原因。但即便如此,也不是逆行的法定理由。另外,通报中没提到她是否跟对面来车进行了解释。

按道理应该打个招呼,不知道她有没有打。

2、男司机在看到女司机倒车的时候,该不该往前跟进移动?

按我自己的开车体验,女司机先是逆行,然后再是往顺向车道里并线插车,在一般情况下,估计顺向车道的车辆不会让她。她需要开车技术比较好,才可能并线插过去。

另外,我不太明白她为什么要通过倒车的方式,并入顺向车道。按我的开车经验,打一个右转灯,或者直接把轮往右打,然后前行并入顺向车道即可。为什么要通过倒车的方式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呢?

从规则角度来讲,男司机没有让她的义务,她应该退回去,退回到逆行的原点,不然对其他被超车辆的司机,也不公平。从情感角度来讲,如果让一让,也不算什么大事。我不知道为什么现场会怼起来,通报中没有讲这一点。

从规则和情理角度来讲,女司机属于理亏在先。如果发现对面来车司机不愿让她,或者顺向车道的车辆不愿让她,她应该下车跟大家打个招呼,比如说自己身体不舒服,约了去医院看病,但时间有点急,所以不得已逆行行驶,跟别人表示一下歉意。

个人的理解是,如果表达了歉意,现实中一般不会有人特别计较,说非得怼着。我不知道她有没有下车跟别人表达一下歉意,通报中没有说这个。

3、该不该打人?

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你自己逆行在先,在如此狭窄的道路上,但凡决定逆行,便要做好跟来车怼一块儿的思想准备,以及想好应对方案。

虽然通报中对我上面提到的这些点,没有做说明,但个人的猜测是,她开车技术可能不算非常好,情绪又有点急躁,可能也没有向对面来车司机和顺向车道的司机,表示一下歉意,结果在逆行后,被怼到了一个很尴尬的地方,并线并不过去,因为顺向车辆不让她,同时对面司机也往前跟进移动,不让她,于是情急之下便跟顺向车道的大巴车发生了剐蹭。

在发生剐蹭后,她便情绪爆炸,把怒火全部宣泄到了对面来车司机身上,不但辱骂对方,还打对方,把对方打得口鼻流血。但现在是手机时代,打人的过程被全部拍了下来,传到了网上。

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

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原文是: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针对这个案件,核心是看两点:

一是这个女司机打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二是这个女司机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青岛警方在通报中,写了一句话,叫“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并据此认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翻译成大白话大致是,这个女司机打人的行为,不是无事生非没来由产生的,而是因行车纠纷缘由产生。

所谓寻衅滋事下的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别人。当两人是因为一些特定的缘由产生纠纷时,一般可以被排除认定为寻衅滋事。所以,青岛警方据此排除了寻衅滋事认定。

不过,我前边讲的是一般情况下,法律上同时明文规定,如果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也是“寻衅滋事”。

所以,这个女司机的打人行为,到底属不属于“寻衅滋事”,看你怎么理解。如果你认为这是因行车纠纷而引发的打人事件,不是无事生非,则不是“寻衅滋事”。如果你认为这是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毕竟他俩之前不认识,女司机打人的行为属于借故生非,则属于“寻衅滋事”。

法律条文有时带有一定的概括性,不同的执法者或司法者,可能对此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而不同的理解,对案件行为的定性,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当然,即便确定是“寻衅滋事”行为,还要看她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什么叫“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说什么叫“严重混乱”,没有太多非常精细的量化标准,需要靠执法者和司法者根据不同个案,进行一事一议的判断。

但不管怎样,个人的观点是,只要同案同判,不双标便好。

如果以后发生类似的事件,不管行为人的身份、性别是什么,同样的案件进行同样的判罚,只要判罚标准一样,个人认为OK。但如果判罚标准不一样,便不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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