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由谎言构成的孙杨药检事件
先告诉大家什么样的药检才是合规的
中国的规则:中国《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2人以上,检查人员拥有兴奋剂检查证件,持有一次性的符合兴奋剂检查规则的授权书。
ISTI规则:
专门的名词解释了DCO,BCO,陪护的定义,都要求有资格才能进行药检。而IDTM对应的称呼为DCO,BCA,DCA。
ISTI H2要求样品采集机构对样本采集人员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且提供可识别的样本采集资格认证。
ISTI H.5.4要求样品采集机构只能给获得样品采集机构认可的人员授权。
ISTI5.3.2要求样品采集机构应该对样品采集人员授权
ISTI5.4.2要求按照ISTI5.3.3的要求执行通知流程
ISTI5.3.3要求向运动员出示可以证明样品采集人员得到样品采集机构授权的授权书。并且DCO要额外出示个人证件证明是被授权人员。
具体的条文,在后续回答中都将完全引用并进行分析。
欢迎大家继续补充相关条文,或者证明这些条文的要求与资质、授权不相关。
第一个谎言:看撒尿要什么证,DCO有证就可以了。事实:所有样品采样人员都要有资质证件
CAS都不认可这个谎言,CAS在仲裁书中费尽心思的胡编乱造,用保密声明作为资质证明,药检团队所有人的资质都是符合ISTI的要求。
孙杨要求所有人都要有药检资质。无论在事件现场,还是在公开听证会上,IDTM和WADA都说是资质符合要求,而不是孙杨所要求的资质不存在,所以,看撒尿就是要证,抽血当然也要证;当然不可能是身份证、护士证,而是药检资质证件。
ISTI把药检人员称呼为样品采集人员,使用了一个附录章节来说明对于样品采集人员的要求。
ISTI的名词解释还专门对样品采集人员进行了定义,分为:DCO(主检官)、BCO(血检官)、Chaperone(陪护人员)。
而IDTM则把样品采集人员分别称呼DCO(主检官)、BCA(血检官)、DCA(药检助理),
ISTI是强制标准,如果IDTM的标准高于ISTI,当然可以使用自己的称呼。使用身份证、护士证、保密声明作为药检资质证明的标准可能高于ISTI的标准?BCA、DCA根本不存在于ISTI。为什么IDTM要使用不存在于ISTI的名词称呼他们的药检人员,为什么不直接使用ISTI定义的名词?
可以这么说,BCA(血检官)、DCA(药检助理)这两个称呼就证明了IDTM违规。
2017版 ISTI。2016-09-30_-_isti_final_january_2017.pdf (wada-ama.org)
Chaperone: An official who is trained and authoriz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to carry out specific duties includ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t the election of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notification of the Athlete selected for Sample collection; accompanying and observing the Athlete until arrival at the Doping Control Station; accompanying and/or observing Athletes who are present in the Doping Control Station; and/or witnessing and verifying the provision of the Sample where the training qualifies him/her to do so
机翻:
陪护人员:经过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和授权的官员,可以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定职责(由样本采集机构选择):通知被选中采集样本的运动员;陪同和观察运动员,直到到达兴奋剂检查站;陪同和/或观察在兴奋剂检查站的运动员;和/或在培训符合他/她资格的情况下见证和验证样本的提供
IDTM怎么定义DCA不知道,但是,ISTM对于陪护的定义,要经过样品采集机构培训和授权,并且培训了有资格才能进行采样。如果,DCA的定义是符合ISTI对于陪护的定义,为什么IDTM不直接使用ISTI的定义来称呼自己的采样人员,所以,只能是IDTM的DCA不符合ISTI的要求,IDTM才生造了一个词。
ISTI对于BCO定义如下:
Blood Collection Officer (or BCO): An official who is qualified and has been authoriz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to collect a blood Sample from an Athlete
机翻:
采血官(或 BCO):有资格并已获得样本采集机构授权从运动员那里采集血样的官员
同样是要求有资格才能进行血样采集。在ISTI的附录章节《样品采集人员要求》中,就明确了什么样的资格。就不附英文原文了。
ISTI H.2:“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要求开始于对其进行必要能力的培训,结束于提供可识别的样本采集资格认证” ISTI H.5.4条款规定:“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本采集活动。
所以在事件现场,使用身份证、护士证作为药检资质证件,不具有样本采集资格认证的特征。不符合ISTI要求。
而公开听证会上,仲裁书中,把使用护士和建筑工人签署的IDTM保密协议作为满足ISTI资质证件的要求。想问一下诸位,有没有听说过只用一个保密声明,培训文件证明身份的机构?在仲裁书中使用了7、8条来证明是符合ISTI要求的样本采集资格认证,运动员、反兴奋剂机构都不知道保密声明就是样本采集资格认证,明显不具有可识别的特征,所以还是违反ISTI。
第二个谎言:药检团队使用团队授权就满足ISTI的要求了。事实:药检团队根本没有符合ISTI要求的授权。
B站孙杨公开听证会8小时完整版视频P2 5:00,
WADA专家证人在证明IDTM使用没有任何姓名的通用授权书的合理性用了一个让人笑掉大牙的举例:飞行药检和赛事药检一样,样品采集机构都不知道将要采样的运动员是谁,所以使用了无任何人姓名的授权书。
而B站孙杨公开听证会8小时完整版视频P2 1:25:10:
FINA律师质询IDTM官员,证明IDTM的内部流程要根据所接受的委托及运动员名单生成对应的任务书及授权,这也是符合ISTI5.3.2中“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和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样本采集”的要求。否定了前面WADA专家证人飞行药检无法预先确定样品采集人员及运动员,所以无法准备对应具体人员的授权书。
同样是这位专家证人,明确IDTM的药检流程符合ISIT5.4.2及ISIT5.3.3的强制要求。
ISTI5.4.2要求按照要求药检团队按照ISIT5.3.3的要求出示授权书及证件。
ISTI5.3.3(2017版)
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部门机构提供的正式文件(诸如一份检查机构的授权),以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DCOs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证件失效的时间。
理解这条,请记住ISTI将DCO、BCO、陪护统一称为样品采集人员。
ISTI5.3.3所要求的通知流程:合规的授权书→授权书证明样品采集人员得到了样品采集机构的授权→DCO使用证件证明是被授权人员。
WADA专家证人解释为:合规的授权书→DCO使用证件证明是被授权人员。
“以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这句的解释在哪,强制条文不解释完全,公开的断章取义,胡编乱造。FIAN给与IDTM,无任何人姓名的通用授权书怎么证明人员得到了授权?完全不能证明。IDTM不符合ISTI5.3.3的强制要求。
WADA专家证人在解释ISTI5.3.3的时候,除了断章取义,还玩了一手偷天换日。
ISTI5.3.3的要求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授权书的要求,能证明样品采集人员得到了样品采集机构授权的合规授权书向运动员出示,第二部分是对出示证件的要求,只有DCO需要向运动员出示证件。而WADA专家证人解释为,只有DCO需要证明得到了授权和具有资质。
把2012版和2017版的ISTI放到一起看,就能很明显的看出来,随着ISTI的修订,对药检流程的要求变严格了,授权书证明DCO得到授权(2012)→授权书证明所有人得到授权(2017)
而且ISTI5.3.2明确要求样品采集机构应该对样品采集人员授权
ISTI 5.3.2: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样本收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H.5.4明确样品采集机构只能给有资质的人授权
ISTI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本采集活动。
所以,根本不是什么团体资质、个人资质的问题,而是事件的药检团队根本没有授权。
第三个谎言:所有药检都一样。事实:根本不存在所有药检都一样
IDTM的证词:2012-2018年为FINA所执行的所有药检程序都一样。
相应的,WADA也以此为据反复的质问孙杨:参加过那么多一样程序的药检,应该知道怎么样的程序合规,为什么这次要抗拒。
而CAS在裁决书中也为IDTM背书:
245…本庭认为像IDTM这样的大型采样机构不可能长期违反ISTI规定的通知要求…IDTM自己完全明白如何遵循ISTI规定的授权文件要求。
但是,在仲裁书中,CAS就引用了一份2017年IDTM使用的注明了DCO姓名的授权书。
而且2012版ISTI5.3.3明确要求授权书要有DCO的姓名。并明确陪护可以不携带证件但要有任务书或者授权书。
THE WORLD (wada-ama.org)www.wada-ama.org/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files/WADA_IST_2012_EN.pdf机翻:
5.3.3 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 ADO 提供和控制的官方授权文件。就DCO而言,此类文件应按名称标识其名称。DCO还应携带补充身份证明,包括其姓名和照片(即ADO身份证、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的有效期。[5.3.3 说明:陪护人员不必携带以姓名或照片识别其身份的文件。他们只需要出示ADO提供的官方授权文件,例如任务令或授权书.
2012版的ISTI5.3.3明确要求授权书要注明DCO姓名。注明DCO姓名的授权书和使用无任何人姓名的授权书是一样的?授权书的强制要求不一样的药检流程是一样的?
使用ISTI作为活动依据的IDTM、制定2012版ISTI的WADA、使用ISTI作为裁决依据的CAS都不知道2012版的ISTI5.3.3是怎么要求的?
IDTM的证词是自述违规呢还是作伪证?
WADA以此为基础的质询是无耻呢还是无知?
CAS为IDTM的背书是装瞎呢还是真瞎?
第四个谎言:即使IDITM违规,孙杨也不能拒绝药检。事实:IDTI违规,孙杨就不是抗检
CAS裁定孙杨抗检的依据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
2015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IDTM合规,孙杨抗检才成立;
IDTM违规,孙杨抗检就根本不成立。何况孙杨还投诉了。
该条款的强制性逻辑结构为:
检测机构义务(必要条件):必须出具符合《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的完整授权文件,证明检查行为属于“依规授权”;运动员责任(后续义务):仅在检测程序合规的前提下,运动员需履行配合义务,且仅对“无正当理由”拒检承担责任。
最笑人的是CAS使用《世界反兴奋剂公约》2.3条作为处罚孙杨的依据,在仲裁书中引用了十几次,只引用要求运动员不能无理由拒绝检查的后半句,对于要求药检合规的前半句一次都没引用,典型的做贼心虚。
第五个谎言:孙杨没有投诉,事实:孙杨向中国反兴奋剂监督机构投诉了。
由于在以前,DCO作为DCA参加药检的时候,由于资质问题被孙杨投诉,没有任何下文,却还拥有了正式资质,带队药检,带来的人还对孙杨偷拍,又拿身份证、护士证作为资质证件。所以孙杨是没有走以前的投诉渠道,而是向浙江反兴奋剂中心投诉了。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哥本哈根宣言》
2.2 支持WADA基金理事会在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哥本哈根,2003年3月3~5日)上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 支持WADA 签约各方:3.1 承认WADA的作用并支持WADA;7. 兴奋剂检查的国际合作7.1 与WADA和其领导下的其它反兴奋剂组织合作,在不违犯有关东道国法规的情况下,对签约国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地点可以在运动员本国,也可以在别的地方;
2005年10月19日在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上通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第十六条 兴奋剂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 各缔约国认识到只有在对运动员进行事先不通知的检查,而且样品能够及时运到实验室进行分析的情况下,打击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动才会有效,因此各缔约国应根据情况,并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和程序:
(一)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各反兴奋剂组织根据涉及国的规定,在该国领土上或其他地方,依照《条例》对其运动员进行赛内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七)相互承认各反兴奋剂组织符合《条例》规定的兴奋剂控制程序和对检查结果的管理方法,包括据此做出的体育运动处罚措施。
这两个国际公约是WADA存在基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合法性的基础,而这两个国际公约明文要求:不得违反所在国的法规;根据涉及国的规定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承认符合《条例》规定的控制程序。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是中国法定的反兴奋剂监督机构,浙江反兴奋剂机构是其在浙江的分支。孙杨在事件当时就联系了浙江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岐。
孙杨在被偷拍后,检查人员证件,发现拿身份证,护士证作为药检资质证件,联系了巴震,巴震又联系了中国游泳队副领队程浩和浙江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岐。韩在向DCO确认了资质、授权情况后,定性药检违规。
WADA凭什么违反国际公约,否定中国反兴奋剂监督机构对IDTM在中国的活动的监督权力?
第六个谎言:中国规则是严格标准,世界规则是通用标准,IDTM在中国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执行药检,可以无视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规定。事实:WADA公开违反国际公约,践踏中国主权。
孙杨药检事件冷知识之一:国家主权不只是领土、领海、领空,还有各个领域的权力,反兴奋剂领域的权力当然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孙杨药检事件冷知识之二:国际机构在所在国活动时,必须不能违反所在国的法律及其所涉及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领域的法定监督机构监督。
而事件当时,绝大数人(包括本人在内)都没意识到这个事件涉及到国家主权。所以,本来的基本常识只能是冷知识了。
就算真的中国标准高于世界标准,IDTM在中国活动也必须遵守中国标准,这是国家主权,也是作为WADA存在基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合法性基础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不遵守作为存在基础的国际公约,WADA就没有存在基础,自然对孙杨的指控也是没有任何合法性的。
而实际上,中国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明确是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的。国际公约明确要求世界各国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同时,国际公约也要求不得违反所在国法规,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兴奋剂检查之类的国际合作。所以,世界各国的标准和国际通用必然标准一致,当然中国的标准和世界标准也是一致的。
IDTM违反了中国《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五条
《反兴奋剂条例》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孙杨事件发生在9月4日,此版条文对孙杨无效,但是仍与2014版的资质、授权要求一致,引用的是2014版条文。)
第三十五条 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个谎言:运动员本人及其他运动员接受过许多次一样的药检程序,为什么以前不抗议,这次不配合了。事实:孙杨抗议过。这次抗议是因为有人偷拍。
首先一点,即使孙杨没抗议过,既不意味着药检程序合规,也不意味着孙杨就没有了抗议的权利。
2017年10月,DCO本人在一次IDTM对孙杨的飞行药检执行DCA职责,由于没有资质证件,被孙杨投诉。但投诉无任何下文。在公开听证会上,孙杨就此提过两次,WADA、CAS置之不理。
孙杨药检事件的起因是被偷拍,攻击孙杨的人是从来略过不提,以强化他们孙杨无理由拒检的谎言。
攻击孙杨的人,规则不讲,事实不讲,就是复读WADA的胡说八道,尽显洋奴本色。
顺便告诉大家一下为什么到了公开听证会孙杨就是必输的。
仲裁书就说了理由:IDTM的违规影响到了WADA的公正性。所以只有孙杨承担后果。
而仲裁书对此的描述尽显CAS的无耻,要求孙杨律师对IDTM的违规拿出解决办法。孙杨律师只是一个运动员的代理律师,既不是规则的制定者,也不是规则的执行者,要求他拿出解决办法,无耻之尤。
由孙杨被偷拍前的反应可知,IDTM的违规药检,大家都习以为常,所以孙杨配合完成了抽血。孙杨也是由于被偷拍才去检查证件的才会有了后续的一切。可以这么说,被孙杨投诉无下文的DCO、爱拍照的建筑工人、性格张扬的孙杨少了任何一个,可能都不会有这个事件。
但是,IDTM的违规是孙杨要求的?WADA是反兴奋剂监督部门,对IDTM的违规置之不理,是WADA失职。IDTM违规、WADA失职,为什么要孙杨这个指出违规的人来承担?
最后,为什么完全由大众会接受完全由谎言构成的孙杨药检事件?
承认,即使在现在,孙杨违规仍然是大众的普遍认知。
事件当时,
有人知道IDTM在中国应该遵守中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了么?
有人知道IDTM在事件当时违反了中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了么?
有人知道中国反兴奋剂机构已经定性药检违规了么?
有人知道作为WADA存在基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合法性基础的国际公约对于国家主权的支持么?
包括本人在内,没人知道。但是,这些真的就不该被人知道么?
所以,事实就是,国内有一帮人不予余力的配合WADA,掩盖事实。这帮人说好听点:尸位素餐;说难听点:卖国求荣。
12月20日,“凝心·聚力2025”环球人物年度盛典在人民日报社举行。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崔士鑫出席活动。#环球人物年度盛典中国游泳运动员、奥运冠军孙杨等就热点话题作为七名嘉宾之一进行主旨演讲。
相信那帮走狗现在是惶惶不可终日!
就算是不翻案,孙杨也是可以名正言顺的回到国家队。
最新版的《管理办法》中“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得入选国家队”的规定, 可以说是为孙杨量身定做。但是:
2021.06.28 复审仲裁书维持原判
2021.07.20 新版《管理办法》开始生效
按照“法不咎既往”的原则孙杨回到国家队没有任何法理上的障碍,只是看那帮走狗什么时候垮台。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在这个中文版公开听证会仲裁书中的下载页还有篇文章《孙杨涉兴奋剂仲裁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有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这些单位参加,可以说是中国最顶级的法律专家对于孙杨药检事件的意见。没有一个提到支持所在国法律地位的国际公约,没有一个提到孙杨事件,首先应该适用中国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是支持所在国法律地位的国际公约根本不存在?
而仲裁书,完全事由谎言构成,逻辑错误,规则错误,比比皆是。这些讨论仲裁书的法律专家是看不出来,还是不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