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执法者,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考虑现实,体现法治精神,为社会运行提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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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行法律说,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司机的刑责不违背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事情不是这么简单。好的执法者,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考虑社会现实,体现法治精神,为社会运行提供正能量。

第二,对肇事机动车和孩子父子所在的自行车队在本案中行为如何界定。毫无疑问,他们的行为都是交通行为,即依靠人力或不同交通工具,从一地到达另一地。对上述行为做出界定,是合理合法处理这个悲剧必须的起点:是正常的交通行为,还是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事故的道路尽管未开放,但已基本完工,不是工地。这种情形下,肇事车辆和骑行车队进入这条路难道不是交通行为了?这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第三,即使按照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应该追究的决不应该只是肇事司机。孩子监护人,过失导致自己孩子死亡,就不是犯罪吗?孩子父亲的过错不仅明显而且对导致孩子摔倒有直接原因。视频中孩子多次在后面喊慢点慢点我跟不上,父亲不予理会。父亲迫使孩子以超出其能力的速度长时间骑行导致孩子体力不支对自行车控制能力下降,是导致孩子与其他车友碰撞并摔倒的重要原因。孩子是不是满了十二岁,可以合法骑自行车上路,也是一个问题。车队组织者。不管是不是盈利性质的有无收费,保证整个车队的行为安全合理合法并关照队员,这是车队组织者的义务。视频中车队不仅超速,而且在靠近道路中心线的地方骑行,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与孩子碰撞导致孩子摔倒的车友。尽管是无意的,但其与孩子的碰撞直接导致了孩子摔车被碾压,这是直接过错。并且,若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司机,该车友的责任并不比肇事司机更轻,至少也应一并追究刑责。还有,道路管理部门及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是未开放道路则路管和交管都有相应的责任,至少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的看法是,如果要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司机,那么还应该追究孩子的父亲、车队组织者和碰撞孩子导致摔倒的车队成员的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及其与造成孩子死亡因果关系的强弱决定是否起诉,但至少在警方和检察院都应该立案。不然的话,明显有失公允。

第四,换个角度看。如果按交通事故处理,肇事司机的责任如何?当然也会有责任,但不应该是主责。他与孩子摔倒没有关系,同时既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那么,不按交通事故处理,反而加重了司机的责任同时其他责任者反而没有责任了?这就看出当地警方和检察院处理的不当。

第五,从法治原则立法精神和社会作用角度看。让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是法律的第一要求,但还要考虑到社会效应,如此立法如此执法,为的是什么。法律的意思在于抑恶扬善,这个案子里要抑的什么扬的是什么,为了自己的虚荣心不顾孩子安全的父亲、违背法规和道德义务的车队组织者、碰撞孩子导致其摔倒的车队成员,只追究司机的责任,对这些人的行为在执法角度实际已是纵容,并且有违法治原则和立法的初衷。这样处理,给社会提供的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

总结下,这里面有两个大问题:1、要不要按照交通事故处理;2、孩子的父亲、车队组织者、导致孩子摔倒的车队成员,要不要追究责任,怎么追究责任。尽管尚未有官方结论,但从目前进展看,似乎警方和检察院将火力集中在了肇事司机身上,显然不够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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