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畿部长:劳动仲裁不容污名化处理(评论员观察)

文 | 京畿部长

​“申请劳动仲裁,会影响以后找工作吗?”一段时间以来,不时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发帖提问。

记者注意到,这些劳动者多遭遇收入降低或劳动合同解除,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却又担心影响接下来的求职。一些劳动者是在与所在企业HR商议离职事宜时,被HR告知:“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会有记录,公司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8月18日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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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和原从业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合法维权,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人和人打交道,难免会产生矛盾,而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就是诉诸法律。但这种行为在一些公司看来,变成了胡搅蛮缠和恶意找事,还试图通过劳动仲裁记录形成职业污点,以此来威胁和拿捏求职者,保障自身的利益。这种做法让人难以接受。

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仲裁记录涉及公民隐私,非法查询或惹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仲裁的庭审能够以个人隐私、双方协商一致等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劳动仲裁记录是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的。但如果求职者所应聘的是高级管理岗位,亦或是国企、央企,这些企业可能会进行背景调查,从而发现仲裁记录。

如果随便一个企业他能拿到求职者的仲裁记录,那么信息是怎么流出来他必须要说清楚,否则会吃不了兜着走。而即使有仲裁记录也不用担心,真正的用人单位更多的也会看仲裁事由,如果确实是前任单位的问题,也不会影响到后续的任用和选拔。

劳动仲裁这件事对于找工作是没有决定性影响的。如果仲裁事由是拖欠工资、违法或暴力辞退,裁员不给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那么劳动者维权完全是情理之中,也受劳动法保护。当然也存在一些恶意碰瓷的行为。也就是公司带着诚意来协商,而劳动者狮子大张口,那么企业就无法接受。

从目前仲裁事例比例来看,除了极少数狮子大张口的恶意碰瓷者之外,大多数还是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侵犯,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维权,且多半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企业如此随便设限,也暴露了其自身的格局和见识。一些企业基于自身管理的问题和漏洞,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直接将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拒之门外,对于他们而言显然是更为省时省力的做法。但这样做,无疑也会失去真正需要的人才。

早在2008年颁布和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就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如果你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显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对自己没有信心的企业才会担心劳动仲裁,而这样的企业也没有发展的前途,更没有去工作的必要。平等和法治是一个健康的劳资市场必备的基础,如果任由这些害群之马肆意妄为,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会遭到侵害,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和努力。劳动仲裁记录不会让劳动者蒙羞,只会让在乎的单位暴露其虚弱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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