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出行时“谨慎义务”的合理边界

【本文由“平凡的一生”推荐,来自《希望骑公路自行车的朋友们,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有序骑行》评论区,标题为平凡的一生添加】

在交通安全上,交规是各方都要遵守的,而谨慎驾驶/谨慎骑行本身也只是交规中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于交规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里的四个小节“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本身就已经限定了“谨慎义务”的合理边界。

所以,如某方超出了这个“谨慎义务”边界,而另一方在这个边界里,那么不论前者是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或行人,都应该是全责。

这个观点,同"你当奴家是厦大的啊"网友提出的“汽车司机的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并没有本质矛盾。如果在机动车通行时遵守了“谨慎义务”,那出现了交通事故,那只能推论说是“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在安全上路和文明上路”上超出了“谨慎义务”边界。

该网友所谓的【还有一条法律,也证明这个义务的存在】,原文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是体现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相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已经是直接体现了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相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即理论上是全国所有机动车驾驶人通过履行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义务,已经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不超过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中的百分之十,这个只能说是法律所规定的利益划分,而非义务划分。更具体地说,这个属于法学界的法理争议范畴了。

因此,义务是义务,责任是责任,利益是利益,这是有关联但又是相对独立的三码事。

该网友主张司机有谨慎义务,是对的。但我们目前没有看到在这个事件里,当事司机违背了这点。但骑行者显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这个是肯定的。

至于当事司机和骑行者的责任划分,这个得由当地交警确定,我们没有这个权力。

最后的具体赔偿,不论多少,则和我们前面所关注的主题“谨慎义务”没有直接关系了。我们在这里也无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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