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帝说咱侵犯他知识产权?不存在的!科普点最基本的专利知识吧!

专利制度诞生于18世纪后期的西方,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已发展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从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转让、侵权诉讼,直到法庭审理、判决,都有完善的流程和标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中国也以引进、学习的姿态逐渐建立、完善了这套体系。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由各个国家、地区专利保护体系衔接组成的一个系统。中国的专利保护体系也是其中的一环,与其它国家、地区并没有什么特殊。

应该如何理解上面这两句话呢?说白了,专利的申请与保护是以国家、地区为单位的,并不存在跨国普适的“世界专利”或“国际专利”。国际上确实有一个“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世界主要国家,包括中国、美国都是签约国。但这个条约仅仅是对“专利权保护起始时间”(术语叫“优先权日”)互相认可的一个协议而已。一个专利要想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就必须要去那个国家提交申请。经过审查,授权了就得到保护,没授权就神马都不是。这个PCT的意义就在于,如果几个国家先后都对这个专利给予了授权,专利保护的起始日期在各国都以最先申请国的那个申请日计算。当然,如果一个专利在某国连申请都没有,那在这个国家就根本神马都不是,即使这个国家是PCT的成员国。

所以,下次要是有人用“国际专利”忽悠你。立刻向他问明白,到底得到了哪些国家的授权?如果仅仅是美国,那该专利在日本就得不到保护。在欧盟也得不到保护。同理,中国也不保护。不保护,啥意思?就是说,如果有人利用这项美国专利的技术,在日本、欧盟、中国做出了产品去卖,完全合理合法!彻底没毛病!但是,如果他把产品买去了美国,专利权的持有人就可以向美国法院去控告他侵权。反过来,一项专利如果仅仅在中国、日本、欧盟得到授权,美国也不保护哦!必须强调一下,避免误解。专利保护的国家界限,不是老败的个人观点,是法律的本来意义。这或许与大家心中的常识不符。请坦然接受这个正确认识。实在接受不了,请去咨询律师。

所以,对中国厂商来说,利用美国专利技术,在国内生产产品,在国内卖,是否存在侵权嫌疑,要看他这项美国专利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了没有?如果没有,那美国专利在中国受到侵权就是个伪命题。

即使一项美国专利技术在中国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然后中国厂商擅自使用了。甚至,产品都买到美国去了。是否就一定是侵权了呢?不!谈到法律,咱们必须、一定要严谨。是否侵权得由法院判决说了才算,在法院判决之前,即使专利权持有人去法院控告了,法院也受理了,最多可以说被告有侵权嫌疑而已。现实中,对这个“侵权嫌疑”和“法院判定侵权”于情于理都有严格区分的必要。为什么呢?因为原告还真未必告得赢。事实上,统计数据表明,原告多半(约60%)告不赢!为啥呢?因为有个“专利无效”的概念。

“专利无效”是啥意思呢?咱们首先要理解,专利所保护的是一项技术的首创者,关键是要有足够的创新性。而创新性是否足够的判定是由专利审查员来做的。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一个专利时,要对世界范围内的既往技术做一个检索,没发现有很相似的情况就可以授权。但人非圣贤,这个检索总有挂万漏一的时候。在法庭上,被告可以拿出证据,展示在原告的专利申请之前,世界上已经存在着一项公开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具有相当的相似性,原告的所谓发明并不具有充分的创新性。因而,专利审查员对原告专利申请的授权是不合理的。法庭如果认可这项证据,就可以判决原告的专利授权无效,进而专利侵权的控告也就会败诉。所以,如果有个家伙来找你,甚至给你发律师函,说你的产品侵犯了他的专利,千万不要轻易认怂、赔钱!请律师跟丫打官司切!还不知道谁输谁赢呢!

可叹啊!咱中国人不熟悉洋鬼子传来的这套规矩,政府高官也不熟悉。被美帝哇啦哇啦一咋呼就自觉理亏,矮了一头似滴!老败有次见到一位老同志,指着自己的上衣作痛心疾首状:“人家国外的新款式一出来,国内很快就有仿冒产品,这不是侵犯人家知识产权是什么?!”

哇靠!这位老同志痛心疾首之前就不问问:这“外国新款式”在中国申请专利了没有?获得授权了没有?好吧,每年在中国申请的外观专利有百万项之多。那几个审查员根本没工夫认真审查其创新性。只要他去申请专利,基本总会得到授权的。那么,如果他认为自己被侵权了,那就去法院告啊!只要他敢去告,以九成把握,老败告诉你会发生什么:在庄严的法庭上,被告方律师会拿出一本八十年代的《大众电影》,翻到其中某一页,向法庭展示,那里面某电影明星的衣服款式跟这个获得专利授权的“外国新款式”真的很象诶!然后,法官立刻会判:原告的 “新款式”在专利申请时不具有充分的创新性。专利授权无效。原告败诉。结案退庭!那,还剩10%的几率会是啥情况?那会是,被告方律师拿出一本民国20年的《良友画报》,要不就是同时期的美国《时代》周刊,做同样的事情。法官会作同样的判决。总之,原告胜诉的机会微乎其微!

中、美都是法治社会,咱们要讲法好不好?!法的决断者是谁?不是被告、不是原告、不是专利审查员,是法庭上的法官!对了,也不是FBI!刘欣跟那个美国Trash的所谓辩论,老败就知道太low,没意思,不想看。果不其然,后来不知在哪篇微信文章中不小心看到,那Trash一开始就说,FBI有很多证据表明中国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 刘欣也就不哼不哈滴认了!鸟蛋啊!你自认为有证据,就去法院告啊!即使是美国法院,驳回FBI证据的时候还少啊?!FBI的证据在被法庭认可之前就是个零!我们不能接受Trash童鞋有证据表明中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说法。并关切滴提醒Trash童鞋,在公共媒体发表这样不负责任的言论已经涉嫌诽谤。有关部门将保留对其追诉的权利!实事求是地说,咱被告方还有证据呢!他那专利还真不一定有效呢!(注:别提醒老败Trash这词的第三个字母在此应该是“i”。我特么故意的!)

呜呼!有刘欣这样缺乏基本法治概念的社会精英去跟美帝辩论,有上面提到的那位老同志去跟美帝谈判,他们面对对手的时候,自己心里先自虚了,腰杆子能硬得起来么?!希望他们看到老败这贴就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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