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并不支持通过双方协商或单方承诺的方式免除社保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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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下,在法律上并不支持通过双方协商或单方承诺的方式免除社保缴纳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存在,对于这个问题要从不同角度分析利弊。

从劳动者角度讲,好处是眼前拿到手的工资要比交社保拿的多,而坏处是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并且在有些城市因为没有连续社保记录在购房购车和子女教育方面也会受到一些影响,但这对于短期工作没有长期停留考虑的年轻人来讲影响不大。另外,一旦出现工伤,虽然因为没有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全额负担,所以对于劳动者讲,似乎利大于弊。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风险就比较大了。好处是如果把社保费用折算到工资里,一般都会打折支付,也就意味着实际支出的工资成本降下来了。但是坏处还是蛮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或欠缴保险费的,不能够免除缴纳义务,仍需要缴纳或补缴,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有就是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另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即使员工同意不缴纳社保,但员工依然可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认定,有的地区是有明文规定,即便承诺不交社保,如果事后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会得到裁判机关支持的。而有些地方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决无需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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