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低于20公里时速的电动小三轮讨个说法!

500这类车进不了工信部目录就上不了牌照。按照2021年北京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不管多小的电三轮都属于违法违规。

骑一个最高车速哪怕只有10公里的小电三轮也不被允许,这让很多依赖小三轮出行的老年人叫苦不迭。

这就难了。对一些腰疼腿疼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来说,小三轮就是他们的腿。慢行、稳定、操作简单、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交通,高度适老化的特点,没有其他任何交通工具可以完美取代,而不让用一下子使他们生活陷入困境,晚年幸福感大大降低。低慢电动小三轮一下子被取缔,给这些老年人生活带来一时难以解决的困难。

楼下的李大爷65岁,腿脚不好,老伴患有腰椎间盘,走不了远道出门就要拄拐,老两口平常生活去超市上医院就靠这个小电三轮。三轮车取缔了,老人们的出行一下子面临困难,而现在的公交又不能解决短途出行问题,至于出租、两轮车更不适合这些收入低身体不适应的老年人,去开机动车更不现实。李大爷上肢曾经受过伤,两轮车担心控制不了平衡,两轮车也骑不了。没有三轮车用,2个孩子接送不了,让老年人的生活困难至极,幸福感全没了。

现在北京465万 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类似情况的老年人并不少。

取缔政策的极端和一刀切,给一部分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困难,可目前所有配套措施都还没有到位,公交不适老,通学车还没有,一切都还没有“立”就先破了。

通告对什么是违规电动三四轮是这样定义的:

1、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3、使用电力驱动

4、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只要符合上面四项条件均属于违法违规车辆一律淘汰。

这个关于违规车辆的定义不分大小,涵盖了市场上一切三个轮子的电动车,显得十分生硬并不合情理。

这样干管理部门的依据充份吗?

没进工信部目录就要淘汰,但是工信部目录只是机动车,很多低速三轮电动车并不完全满足机动车标准,进不了目录,可是就拿不符合机动车标准来硬套,20公里以下的微小电三轮也惨遭被灭杀的命运。500去年年底被集中收缴的低速小三轮这政策太严苛了,一刀切没有一点人情温度。老人们发问: 纯低速,速度比电动自行车都慢的小三轮怎么能和机动车画等号?如果连这么低速的小三轮都是机动车,那这类车即便上了牌子能走机动车道吗?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高度适老化的电助力新款三轮车也被北京警方宣布为机动车。

电助力三轮车没有转吧,没有钥匙门,它属于人力驱动电力,而不是电力驱动人力,与电动自行车完全不同。电动自行车有自主的动力,法定车速25公里一拧转把就走,可他算非机动车。助力三轮车最高13公里,你不蹬他就不走,可这也算机动车,法规有这么解释的吗?你见过有用脚蹬的这么慢的机动车吗?

但是管理部门没有更详细的解释。

这4条标准的具体细则没有公布,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所有电动三四轮车不分大小都

淘汰了。

所以我们有必要发起追问:

20公里以下的电动小三轮车也被判决符合这4条标准,也一并按不符合机动车标准淘汰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不妨从现行法规和标准上详细分析一下看看最高车速20公里以下的小电三轮到底是怎么定义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119条具体条文,对什么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没有一句话是按轮子多少来划分车辆性质的。速度比电动自行车都低,就比电动自行车多一个轮子,就列为机动车,而电动自行车却有自主的动力,已经符合机动车特征但却列为非机动车,从法规的执行上己经混乱。

《GB7258-2017》文件堪称是机动车的宪法。这个文件对什么是机动车有更明确的定义,文件明确把具有骑行功能,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车排除在机动车标准之外,也就是说这一类车不属于机动车。500GB 7258-2017,把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三轮车列为普通摩托车,只把低于50公里时速的电动三轮车列为轻便摩托车。那时速20公里以下的电动三轮车比电动自行车都慢,也一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吗?文件并没有特别说明。

从文件条文细则可以看到,文件对超低速轻便摩托车没有详细速度规定,而50公里以下也并没有具体再分类,而只明确把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最高设计车速20公里以下的作为非机动车,那20公里以下就比电动自行车多一个轮子算什么车呢?包括类似于最近的新产品,助力三轮也是20公里以下具有骑行功能,只比电动自行车多一个轮子,到底算什么车呢?文件细分并没有具体说明。

可是北京市交管局却宣布助力三轮车为机动车。

对文件没有具体说明的20公里以下的三个轮子的车硬按机动车来套,显得毫无依据不合情理,属于生硬法规解释。法规没有详细确定就硬套,显然不合理,是为封杀和限制硬套出来的理由。既然是硬套,那为什么20公里以下不向电动自行车靠拢归类为非机动车,而非要向上归类为机动车呢?

时速20公里以下的电动小三轮,虽然没有骑行功能,但他的速度比电动自行车速度还低,达不到文件所规定的机动车速度标准,也不符合该文件所列举的其他机动车条件,所以严格来说他也不属于该文件所包含的机动车标准范围,也就是说它不完全满足机动车特征。

GB 72582017.文件的解释权在编制部门。而不是使用部门。对该文件适用范围,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委并没有详细解释,但交通管理部门硬套标准主观适用,就有越权发布和乱作为之嫌。

同时又可以看到,后来工信部把电动自行车速度提高为25公里仍列为非机动车,已经违反了这部法规的基本规定。

速度超过标准却算非机动车。速度达不到标准却算机动车。

法规执行已经不能自圆其说。

交管部门有另一种解释说低于20公里的电动三轮车属于轻便摩托车,也必须按机动车管理。

那关于轻便摩托车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这个要看法规依据:《GB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500国家电动摩托车标准把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才定义为轻便摩托车。

可是很多老头乐,时速在20公里以下电力驱动,根本不满足国家标准轻便摩托车的基本条件,这一类车也被交管局列为违法违规按不符合机动车标准淘汰,有道理可讲吗?

为了达到“净路面”,维护首都形象,减少管理麻烦,所以打起维护交通秩序的旗号,对法规偏向解释,硬说20公里以下速度的小电三轮和助力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与违规电动三四轮同样进行禁止取缔。可是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撑,把时速20公里以下的小电三轮和助力三轮车定义为机动车,明显不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法规的解释权不在老百姓,当然也不在执行部门,法规的制定和解释,编制部门都没有发声,凭什么就主观定义先执行呢?以为社会大众都不懂,你们都是被管理对象就可以随心所欲吗?

为了达到取缔的目的,片面的解释法规,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许这样做可以达到政策效果,但却破坏了法规的严肃性和管理部门的公正和社会信任。

为了形象而净路面,为了给汽车创造空间,为了不加大管理成本,主观偏向的理解和执行法规,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封杀了老年群体使用低速代步工具的需求,给人民群众实际生产生活带来困扰,这个做法是最值得商榷和改正的。

可是这样的错误谁来纠正呢?为什么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不做解释呢?

现在这个质疑没有答案,说法也讨不到。但即便如此,事情已经明朗,只不过让老百姓必须服从罢了,没地方讲理。

可是这样干就一定有最好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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