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制是国际惯例惟也应契合澳门实际情况
前日的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了多个法案,但也对两个法案「打枪」。其中在对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进行引介及一般性讨论时,出现了罕有的只由政府代表引介,议员提问,官员回应,但引介后不讨论和表决,再择日安排全体会议一般性讨论及表决;而在一般性讨论《经济房屋及夹心房屋的楼宇独立单位的移转制度》法案时,政府代表与部分议员经过一个多小时讨论后,对法案内容仍各有见解,争持不下。最终在立法会第一秘书何润生动议下,议会以二十九票通过择日再议。
这是澳门特区立法会极为罕见的现象,虽然两个法案没有遭到否决,但也被迫延后进行一般性讨论及表决,或是「择日再议」。尽管相信这两个法案最终都能通过一般性表决,对法案的不同意见可以在细则性讨论时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切磋,但在一般性讨论甚至是在政府代表引介法案时就被「打枪」,可说是「武汉起义第一枪」,可能会为未来立法会与特区政府的合作,带来某些不良影响,并对澳门「一国两制模范生」的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中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可说是命运多舛,「多灾多难」。如果说,在二零一八年首次发生的《道路交通法》修法争议,导致有数千人上街游行抗议,迫使政府当局终止修法谘询活动,是「反对派」在主导,因而还符合「常理」的话,那么,前日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受阻,是在全体议员在参选时都经受了「爱国者治澳」原则的考核,被证明符合「拥护」「效忠」的条件而获得参选资格并当选的,那就让人感到意外。
尤其是成为「悖论」的是,二零一八年「反对派」团体发起反对《道路交通法》修法,主要是针对「牛肉干加价」及「驾照互认」等,并不反对引入「扣分制」。因此,当行政当局决定搁置修法谘询时,游行主办方以至社会舆论都批评,当局将社会认同及已有共识的需要修法的涉及醉驾、毒驾、「扣分制」等相关条文也一同搁置谘询,把有争议和有共识的部份一并「揽炒」(玉石俱焚),被质疑是当局跟市民「闹别扭」。而在今次,对「扣分制」提出质疑的,却主要是头戴「忠诚爱国者」光环的议员。
「扣分制」又称「交通违规记点制度」,是国际惯例,现时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该制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这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征是,当驾驶者违反指定交通条例时会被记指定分数。当被记分数累积至某数目时,便会被暂时或永久取消驾驶资格。与传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相比,这种方式具有一系列的优点。首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每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幷予以累积,能够对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及危险性进行量化,从而为针对不同的驾驶人进行不同的处理提供较为准确的依据。其次,建立记分机制,规定记分周期、应予记分的违法行为种类及对应分值,以及在周期内的最大分值等内容,能够使机动车驾驶人明白其所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能会对其驾驶资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增强谨慎驾驶的意识,进而在整体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再次,对不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不同的分值,体现了管理者对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评价,这种评价经过公示之后,使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行政制裁及严厉程度具有了准确预期的可能,从而限制了违法行为处理者(主要为交警部门)恣意专断的空间,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得以落实。
对引进「扣分制」提出质疑的议员,由于同时也担任内地的各种政治公职,因而大多都拥有「粤澳两地牌」,因而应该对「扣分制」极为熟悉;即使是没有「粤澳两地牌」,在实施「澳车北上」及「横琴单牌车」政策下,也对「扣分制」颇为了解。实际上,国家公安部早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澳门回归前十一日)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对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实行交通违章计分制,当驾驶人有交通违章行为时,除罚款等处罚外还要根据交通法规规定进行数值不等的记分,额度有一分、二分、三分、六分、十二分,记分周期为自驾驶证取得之日起的一年内计算,上限为十二分,该政策已经于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起实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实施,原来的「违章记分」改以「违法记分」取代,但「违章记分」一词仍普遍使用。另外,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十二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未达到十二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则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对「粤澳两地牌」持有者来说,每年在延期必须清缴所有罚款;「澳车北上」和「横琴单牌车」政策的受惠者也是如此。因而被视为「忠诚爱国者」的议员们,是不会不知道我们的国家是在实行「扣分制」的。
香港特区同样也是实行「扣分制」,并于更早的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实施,目的是简化违规检控程序。在交通违规记点制度实施前,如果有司机触犯交通法例,往往需要由法庭处理。澳门居民经常到香港,应当知道这个情况。而且,在实施「澳门私家车往来港澳常规配额」制度后,也有不少澳门居民驾车入香港,其中可能也包括澳门立法会的议员,他们是切身感受到这个制度的存在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汽车驾驶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除依原条款处罚锾外,并予记点。
其实,我国内地和香港、台湾地区实行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既是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本土化的法律移植,也是法律法规与当地实际国情、区情相结合的具体产物,这一制度有着实践上的现实依据,而且更是国际惯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制度。当然,具体情况各有不同。
因此,不应当盲目反对引进「扣分制」,相反还应当欢迎并支持引进「扣分制」,以进一步改善澳门的交通管理。当然,澳门引进扣分制,要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有的违法情况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而且可能也具有主观故意产生的,就宜严些,如是超速、闯红灯、在禁止超车路段实施超车等。有些是被动的,甚至是在无可奈何情况下发生的违例泊车就轻些,但倘造成严重阻碍交通,或在繁忙路线实施的,还应加重。为了避免因「自由心证」而造成处罚不平等,适宜根据交通标志来区分,如双实线、单实线、虚实线,或是以黄、白等颜色来区分。
至于有议员质疑法案不设「扣分清零」机制,这确实是有其道理。但可以在细则性讨论时向政府代表力争,实际上过去许多法案的「立法冲突」都是如此妥善处理。但以此为由,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地质疑整部法案并不作一般性讨论及表决,借用某位议员质疑时的「矫枉过正」用语,就是「过犹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