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央视提到「洗米华案」辩证看《刑法修正案(十一)》

   香港中通社昨日报导说,据央视新闻报导,二零二二年八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三的庭审,披露了周焯华跨境赌博犯罪集团骨干张宁宁等人所涉的三起案件。该案的审理,为澳门批捕及审判周焯华等人提供了充实的证据,也直接推动了《刑法修正案》增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负责审理案件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王浩泽指称,周焯华先后招揽二百八十三名中国籍的股东代理,其对境内赌博代理的规模要求是,每个代理若入股太阳城公司,入股金为五百万港元;每个月的转码量(完成的指标)为五千万港元。自二零一五年起,该犯罪集团四年来累计收取逾三千亿元人民币网络赌博投注量,赢取赌资超过八十七亿元人民币。

    央视再次提起「周焯华案」,缘起是央视在去年十二月进行名为「新时代推进进程二零二三年度十大案件」的选举,而前「太阳城集团」主席周焯华的案件列入候选名单之一,投票得票为二百零五万九千零三票。为此,央视专门再次报导该项案件。从趋势看,由于该案是属于跨境犯罪,而且也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订「组织公民出境(出国)赌博罪」之后,内地司法机关受理的首宗此类案件,因而对内地的「央视迷」来说,具有一定程度的「猎奇性」及「新鲜感」,因而获得二百多万观众投票「支持」其成为「二零二三年度十大案件」,而且还专门采访了审理该案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王浩泽详谈案情细节。相信,这个节目的收视率将会较高。    

      不过,央视和王浩泽在谈到该案时,并没有涉及澳门特区初级法院对「周焯华案」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而是集中在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及判决的张宁宁等三十四名在内地被警方拘捕的人犯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罪行上。当然,由于张宁宁是周焯华在境外境内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内部的通讯簿上,她的职位是资产管理部总监,因而其被揭发的涉案罪行,就与周焯华是「下线」与「上线」的关系,同属一个犯罪集团。

     这就凸显了澳门特区与内地的法律冲突及不相适应,对于在司法领域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未必是好事。实际上,一方面,由于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拥有自己的法域及司法管辖权,而且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因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没有被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清单;另一方面,虽然温州检察院批准逮捕周焯华,要求周焯华尽快投案自首,但由于澳门特区尚未与内地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澳门警方没有将周焯华移送给内地公安及司法机关的义务。

不过,也正是温州警方及司法机关对周焯华发出了逮捕令,而周焯华本人也干犯了澳门的法律,因而澳门警方「借东风」,依法拘捕了周焯华一众嫌犯,并由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及定罪量刑。实际上,周焯华所涉的案情,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内地的社会经济安全,澳门特区有责任在自己的法律规范内,作出适当及有效的配合,这也是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的实际体现。

正因为有着「一国两制」的区隔,因而央视在评选及报导「周焯华案」时,并未谈及到「周焯华案」在澳门的涉案案情及澳门特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将此也纳入央视「新时代推进进程二零二三年度十大案件」的选举,香港特区司法机关在去年审理判决的多宗案件,就更应该被纳入「新时代推进进程二零二三年度十大案件」选举的候选名单,而且更具轰动性。

回头说到「周焯华案」,在该案的具体案情上,澳门与内地确实是存在着法律冲突,亦即某些案情事实,在一方是违法的,但在另一方却是合法的,或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并不完全合法却因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不能当作是犯罪并定罪处刑的。因此,澳门警方在公布周焯华案的涉嫌犯罪行为,检察院的起诉,及初级法院对该案的审理,都是围绕着在澳门特区是属于犯法行为的涉嫌非法赌博、犯罪集团、欺诈、清洗黑钱罪名。而温州公安及司法机关办理周焯华案的其它一些控罪,在澳门特区则并未被提及。

  其实,即使是内地与澳门特区已经签署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在移交嫌犯的问题上,由于内地检控周焯华案情的某些事实在澳门特区并非是属于犯罪行为,基于「双重归罪」原则,是否应当将其移交给内地司法机关,是有讨论空间的。即使是其案情有着「双重归罪」的重迭部分,也应由澳门司法机关先行行使司法管辖权,包括属人司法管辖权和属地司法管辖权,对其进行审判及执行刑期后,才移交给内地司法机关。但内地司法机关也需遵循「一罪不二审」原则,对澳门司法机关已经审判的部分案情,不再审理,只是审理澳门司法机关并未审理,依内地法律规定是属于违法的部分案情事实。

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不少内地的法律权威其第三百零三条增加「组织公民出境/出国赌博罪,作出了辩证的分析。他们指出,要注意与正常出国(境)旅游的组团活动的区别,如旅行社或者个人组织人员赴境外旅游,如果只是作为旅游项目招揽人员去赌场进行娱乐性赌博,不能视为组织参与国(境)外巨额赌博的犯罪;如果招揽人员去赌场赌博的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或者旅游的主要目的就是去赌场赌博的等,则应当视为组织参与国(境)外巨额赌博的犯罪。

  这就揭示了三个事实。一是「组织公民出境/出国赌博罪」,是将澳门包括在内的。因此,澳门今后要继续争取及维持内地有关方面签发旅游团签注及办理电子签注,就必须注意避免触犯「组织公民出境/出国赌博罪」,禁止博彩业经营者尤其是贵宾厅经营者,及其所属的「迭码仔」等,透过各种手段,组织内地居民来澳门参赌。

  二是再次证实,澳门博彩业是合法的,是受到保护的。无论是旅行社组织的游客,还是个人游游客,进入澳门的赌场进行娱乐性的赌博活动,并不构成违反内地的法律。因而中场以至「高端中场」的经营,是可以完全放心的。

  三是也透露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经有内地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慎重考虑草案规定对有关地区博彩业可能带来的冲击。很明显,其中所指的「有关地区博彩业」,就是澳门特区的博彩业。因而估计提出建议者,可能包括了国务院港澳办和澳门中联办。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接纳了这个建议,增加了「出国」一词,冲淡了「出境」,那就避免了「专门针对澳门」的错觉。 

  其实,从辩证的观点看,第三百零三条反而有利于澳门。因为在禁止组织内地居民出国参赌后,那些怀有「小注可怡情」乐趣的游客,就只能是来澳门合法参赌了。这对澳门来说,就将产生「聚客」效应。而通过初级法院先后对「周焯华集团案」和「陈荣炼集团案」的有罪判决,可以说是基本上在司法领域,对组织内地居民来澳门参赌,或透过赌博网站吸引内地居民参赌的犯罪活动,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并将促使澳门仍然运作的贵宾厅及中介人,将经营目标转移到海外游客的身上,推进澳门博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样,国家就将更为放心,批准更多的内地居民前来澳门旅游。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螺旋性上升的良好规律。

                        (发自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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