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宁 | 识别文化的因果效应——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研究的前提

胡安宁|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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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以正刊为准

为何要准确识别文化经验的现实效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一项文化建设的实践工程,需要植根本国、本民族的历史文化经验。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挖掘、描述和发挥传统文化的现实效力,是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题中之义,也是“文以载道、文以化人”的自然表达。在此背景下,对于文化经验现实效力的考察是社会科学文化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而文化现实效力重在识别与确定文化的“因果”效力,即因文化而不同。

对于因果性的考察需要社会科学方法论层面上的细致讨论。但是目前为止,这一方向的研究明显不足。在既有文化社会学实质研究中,相当数量的学者倾向于将分析的重点放在诠释个体生活经历的文化意义之上。这一诠释主义传统从早期的狄尔泰、韦伯到二战后的格尔茨,一直延续至今。遵循这一传统的文化社会学研究注重“挖掘”并“描述”适用于特定群体的文化意义,或进一步分析群体(亚)文化形成的过程,以此回答文化“是什么”的问题。显然,这一研究路径较少涉及文化因果效应的讨论。而有限的对于文化效力的直接分析体现于诸多冠以“Culture Matters”标题的论文与著作。这些研究力图展示文化对于个人、组织或者整个社会而言具有现实“效果”,且预设这种效果具有因果性,即“因为”某种文化,“所以”产生了特定具体的现实结果。尽管对于“文化具有因果效应”这一论断,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然而,理论层面的共识不能代表经验分析的完备,现有经验分析经常出现“以相关代因果”的谬误。

我们常见的一个文化分析进路是,通过特定的研究手段,勾勒出某一群体文化观念的特征(例如,美国亚裔相对于美国白人或者黑人具有更强的传统儒家观念),并以此和这一群体的其他特征(例如,美国亚裔平均而言更加重视教育、为人谦和等)相关联,由此得出因果性结论,认为具有特定文化的个体之所以具备某些特征,在于他们持有特定的文化观念。从本质上讲,这样的分析思路确定的仍然是文化观念和待解释特征之间的共变性,即经验相关,但并不必然等于因果关系。可见,有关文化效应的经验研究“承认”甚至“欢迎”对文化因果效应的讨论,但是在具体分析时却往往默认将经验相关性作为因果性的一种替代。

由于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相关关系,故而对于文化因果效应分析的关键在于,如何能够从文化经验相关性中去除那些“伪因果关系”,从而做到从相关到因果的“过渡”。这实际上就是因果效应的识别问题。识别问题在社会学研究中并不陌生,但就文化的因果效应而言,这种识别更为复杂。一方面,文化的本体论定义纷繁复杂,既可能涉及宏观层次的文化,也可能涉及微观个体层面的文化。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在哪一层面上讨论文化的因果效应。另一方面,与本体论定义相关的是,方法论层面上我们也存在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分野。前者涉及的是宏观层次的文化对不同层次(宏观或者微观)结果变量的直接影响,后者则强调宏观文化的因果效应需要通过个体层面的文化表现才得以达成。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取向不同,文化因果效应分析的具体路径也不尽相同。

笔者将借助“科尔曼之船”(Coleman’s Boat)模型,对文化因果效应分析过程中的本体论和方法论复杂性进行统合。进而,基于这一模型,借助因果推论文献中关于因果关系识别的基本论断,分多种情景分析文化因果效应的识别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研究者可能在经验研究中得出关于文化因果效应的判断,从而从“相关”过渡到“因果”;在何种情况下发现的所谓文化因果效应是虚假的,对文化相关性不能够作因果诠释。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重在展示文化因果效应在不同本体论和方法论情境下是否可以识别出来,而非分析文化这一变量的具体实施。

文化的多层本体论到方法论:“科尔曼之船”与结构个体主义

(一)文化的多层本体论

文化这一研究对象呈现出典型的本体多层次性。我们大致可以将文化定位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

宏观层次的文化本体论设定,集中反映在帕森斯一派的结构功能主义传统之中,文化被视为一个具有内部逻辑和语义一致性的系统。在帕森斯看来,文化系统不能够简化为文化使用者的个人动机或者倾向,也不能简化为行动者之间稳定的人际关联,而是超越个体及其人际关联形成本体论意义上的宏观独立性。文化系统起到了模式维持的功能,通过一套稳定的文化系统所提供的符号,人们即使在异质性的社会情境下也可以达成交流。受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文化现代化理论往往倾向于寻求一个地区共享的文化体系,并描述社会现代化变迁过程对不同地区本土文化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中,通过多种指标构建出一套适用于某一特定群体或者区域的文化表达机制,以此形成不同的文化传统,并观察其随时间呈现出的变化趋势。这些研究将文化的本体论设定置于宏观层次之上,视文化为一种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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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的AGIL图式

与宏观层次文化本体论相对应的,是一种微观层次的文化本体论设定。这方面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格尔茨对于地方性知识的讨论。地方性知识并非指涉一个相对封闭地区所独有的知识,而是指知识的生产过程具有特异性。在此意义上,基于微观层面的文化本体论设定就与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所理解的宏大文化体系相区别,其强调文化生产的情境性,认为文化不再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而是和特定的时空相关联。由于行动者个体是这种时空特异性的承载者,因此地方性知识分析路径的一个极端便是个体化文化,即个体基于自身独有的经历所形成的独有文化表现。就分析范式而言,斯威德勒的文化工具箱理论强调,文化不具有帕森斯所预设的那种体系化特点。身处特定文化系统内的个体,并不是简单地将文化系统的价值观念内化并遵照行事。在斯威德勒看来,文化存在于行动者个体化诠释和有意识地策略使用之中。照此逻辑,文化的本体论设定落脚在微观个体层面。这种微观层次上的文化也与认知社会学存在一致性。例如,以认知为导向进行的文化社会学研究强调了文化的非言说特性。这种特性的文化通常不能够为行动者明确言说,而是以“日用而不知”的行动惯习形式存在。这种行动惯习的养成也不是通过正式的书面学习,而是基于长期的实践经验。显然,即使身处同一文化系统,个体的日常经验积累也各不相同,个人的文化表现亦千差万别。这种认知社会学路径展现了一种微观层面的文化本体论设定。

文化本体论层次的宏观—微观区别表明,文化研究者在讨论文化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自身所秉持的文化概念所处的本体论层次。例如,在中国本土文化研究中,对于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区分凸显出这种宏观—微观的文化本体论区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大传统强调了成文的文化记录,相对而言内容更加标准,内在一以贯之。小传统则强调了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境遇,其往往不是以文本为载体,而是存在于生活中多样化的仪式和活动之中,因此在存在形态上更加弥散化和异质化。正是由于文化的这种本体论区分,奥马尔·里萨尔多区分了公共文化和个体文化。前者意指社会层面上普遍共享和达成共识的文化符号、观念和价值观;后者则落实到个体层面,关注文化所体现出的实践性表现。

(二)从本体论到方法论:“科尔曼之船”与结构个体主义

对于文化的不同本体论设定也影响我们如何研究文化,即方法论取向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经验社会学研究者而言,无论其秉持的文化本体论是什么,最终文化的承载者一般仍然是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者。但是,方法论取向并非简单地研究单位问题,而是关系到我们如何理解和判断文化的现实效力问题。这方面,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各有其主张。

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对于社会问题的解释需要立足于社会整体因素。按此逻辑,当我们讨论文化因果效应的时候,这一效应应当是从宏观文化建构出发所形成的某种实质性效力。可见,这一方法论取向和文化的宏观主义本体论具有内在一致性。对于社会学研究者而言,整体论方法论取向亦可追溯至涂尔干的方法论传统。如果说方法论整体主义强调了宏观文化的现实效力,那么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则强调宏观层面的解释逻辑必须要落脚于个体层面才能够具有坚实基础。使用此方法论取向分析文化效应,重点就在于揭示文化如何在个体层面上发挥效能。

从社会学领域内行动和结构之间的动态关系出发,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分别强调了理解社会现象的不同分析层次和分析对象。显然,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所强调的宏观文化效应凸显了结构导向的分析进路,而方法论个体主义则强调行动者自身能动性的体现及其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度。虽然二者皆有其各自的合理性,但是将宏观结构和微观行动者完全割裂既有违经验现实,也与社会学领域内的理论发展趋势相矛盾。例如,吉登斯与布迪厄等当代社会学理论者都强调了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动态关联。一方面,结构作为一种外在机制会助力或者限制个体行动;另一方面,结构的生成也有赖于个体行动的实践过程所逐渐沉淀下来的惯习。因此,在讨论文化因果效应的时候,似乎更应当在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之间寻找到一条中间道路,而这恰恰是科尔曼的船型模型所试图呈现给我们的。

科尔曼的船型模型强调了宏观解释的微观基础。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一书中,科尔曼利用船型模型讨论了两个宏观层次变量(社会情境的改善与变革的发生)的关系。他引入个体的挫败感以及相伴随的侵犯行为的个体层次变量,形成了一个关涉个体的解释链条,即宏观社会情境的改善→微观层次个体的挫败感→微观层次个体的侵犯行为→宏观层次的变革的发生。(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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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模型自提出之日起,便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例如,彼得·赫德斯托姆与理查德·斯威特博格指出,“科尔曼之船”的分析逻辑链条对应了社会学研究的三种机制。第一种称为条件(situational)机制,指的是特定宏观社会环境塑造和影响个体,即社会情境的改善如何改变个人的挫败感;第二种称为行动形成(action-formation)机制,分析微观层面行动如何形成,即个人挫败感如何影响个人的侵犯行为;第三种称为形变(transformational)机制,指的是具有特定行动特点的个体如何聚合起来产生新的宏观社会后果,即不同个体的侵犯行为如何共同影响了社会整体变革的发生。

“科尔曼之船”的方法论取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因为其强调宏观层次解释的微观基础。但是,“科尔曼之船”也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社会学者拉尔斯·乌登在述评理性选择个体主义时指出,“科尔曼之船”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而是结构个人主义,“在结构个人主义中,行动者是位置的占有者,他们进入这些位置的关系之中”。也正是在结构个人主义的意义上,我们认为,“科尔曼之船”的方法论取向在传统意义上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之间寻找到一条中间道路。本文在分析文化的因果效应的时候,也将以“科尔曼之船”为基本的分析框架。

文化因果效应的形式化模型

(一)形式化识别和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

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相关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我们更多的时候采用的是一种排除法,即首先确定相关关系,然后排除虚假因果关系,剩下的便是真实的因果关系。确定文化与待解释因素之间的经验相关在现有研究中并不少见。识别文化因果效应的工作就转化为,从经验相关中剔除虚假因果关系的工作,剩下的便是进行因果诠释的文化效应分析。如果我们不作这种剔除,那么经验层面上确定的文化相关关系就有可能包含着虚假因果,从而不能(完全)代表真实的因果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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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有两种常见的虚假因果关系,即混淆偏误(confoundedness bias)和相撞偏误(collider bias)。混淆偏误是指,如果因素A和因素B都受到第三个因素C的影响,那么即使A和B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会因为 C 的存在而使得A与B之间产生虚假的因果关联(见图2)。社会学者艾尔·巴比曾经用一个很经典的例子来说明此种谬误。假设在小学生中间进行一个调查,研究者很有可能会发现学生的脚长与他们的考试成绩之间存在经验正相关性。但是,这种相关性并非因果。我们不能认为一个小学生“因为”脚长,“所以”就会成绩好。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经验关联,是因为无论是脚长还是考试成绩都与学生的大脑发育直接相关。在这个例子中,大脑发育程度就是图中的因素C。如果我们不控制C的影响,只是单纯观察A和B之间的关联,并认为这种关联代表某种因果关系,无疑就犯了混淆偏误。为了解决这一偏误,我们就需要对因素C进行控制(在图2中用方框表示控制)。例如,我们可以在相近大脑发育状态的群组中研究脚长和学习成绩的关系。这样做就可以抑制混淆偏误,达成对因果关系的正确识别。相撞偏误,则是指相互独立的因素A和因素B同时影响第三个因素C。此时,如果我们不对C做任何操作,A和B之间的独立性并不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我们将C控制起来,那么A和B之间就会出现虚假因果关系。对于经验社会学研究者而言,相撞偏误常常发生在样本选择过程中。例如,医学社会学的很多研究需要从医院中寻找被研究对象,这些被研究对象因为不同的疾病而到医院就医。如果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医院中的病人,那么这些不同的疾病即使本质上彼此独立,也会在经验上“显得”相关(例如,骨折和感冒这两种彼此独立的疾病就会呈现出某种经验关联)。显然,这种相关代表了一种虚假因果关系。为了克服此种偏误,我们不能对C进行控制。

总之,从经验关联中识别出因果关系,我们首先需要对潜在的混淆偏误和相撞偏误进行纠正。

(二)“科尔曼之船”框架下文化效应分析的基本模型

将文化的宏观和微观本体论定义与科尔曼的船型模型相结合,可以得到如图3所示的基本模型。宏观层次上的集合文化对应于文化的宏观本体论。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集合结果作为宏观层次上待解释的社会现象。微观层次上我们也设定了一个个体层次的文化表现,称为个体文化。与个体文化处于同一微观层次的还有个体的一系列外在表现(例如行动特征、价值观倾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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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这四个元素置于“科尔曼之船”的模型中,仿照科尔曼添加了四个箭头。从集合文化到个体文化的箭头①,代表了处于特定集合文化中的个体如何培养和展现出某些文化特征。箭头②代表了秉持特定个体文化的行动者如何形成与他人所不同的外在表现。箭头③代表了个体化的外在表现相聚合而形成的宏观层次的某种结果。显然,从箭头①到箭头②再到箭头③分别代表了前文赫德斯托姆与斯威特博格所提到的分析社会学的三个基本机制。与这三个箭头相比,箭头④设置为虚线箭头,意指为了探究宏观层次的某种因果关联,需要基于科尔曼的结构个体主义方法论寻求个体层面上的解释路径,也就是①→②→③。

基于“科尔曼之船”的文化效应分析,我们可以勾勒出不同本体论层次的文化因果效应图示。从集合文化出发,有四条因果路径。第一条由箭头①表示,意指处于某种集合文化中的个人具有特定的个体文化特征。第二条由箭头①→②组成,表示特定集合文化通过影响个人文化特征进而改变个体的特定外在表现(例如行为模式、态度倾向等)。第三条由箭头①→②→③组成。这是“科尔曼之船”最初所设定的结构个人主义的解释路径,即集合文化影响个体文化,改变个人某些外在表现,进而通过聚合带来影响宏观层次的效果。当然,最后一条因果路径由箭头④表示,即集合文化直接作用于集合结果。虽然在理论上我们不能够否定这样一条直接因果路径,但是按照科尔曼之船的基本设定,①→②→③的因果链条可以解释箭头④。

除了集合文化的因果效应,我们也可以考察个体文化的因果效应。例如,在图3中,个体文化的一个直接效应是箭头②,即秉持特定个体文化的个体在行动或者偏好上呈现出某些模式特点。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微观层次的个体文化进一步上升到宏观层次的集合结果,即箭头②→③。相比于集合文化的因果效应,两种个体文化的因果路径都更为直接。

文化因果效应识别的三个主要要素

(一)作为个体文化集体表现的集合文化

图3所展示的是基于“科尔曼之船”进行文化因果效应分析的基本模型。在文化社会学具体经验研究中,上述模型会呈现出诸多变体。在这些变体中,最常见的是通过个体文化来“构建”或者“测量”集合文化。例如,学者们基于个体层次的调查资料,通过计算一定宏观范围内个体文化的均值来构建集合文化的经验测量。以个体的集合特征来构建宏观层次的测量是多层次分析中常用的策略。按照这一分析逻辑,“科尔曼之船”的模型就需要进行修正,即将箭头的方向从个体文化转向集合文化,意指以个体文化来构建集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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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修正后的“科尔曼之船”模型可以参见图4(a)。我们在集合文化和微观层个体的外在表现之间增加了一条虚线箭头,意指集合文化对于个体层面外在表现的因果效应无法在经验研究中得以识别。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集合文化和微观层次外在表现都是个体文化的直接结果。基于上文对于因果关系识别问题的讨论,这本质上是一种混淆偏误。因此,集合文化到个体外在表现的因果关系就无法准确识别了。此外,由于集合文化到外在表现的因果链条难以准确识别,我们也不能够准确识别集合文化如何通过个体的外在表现来影响宏观层次的某种集合结果。当然,从微观层次的外在表现到宏观层次的集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是可以进行具体分析的,只是集合文化的因果效应无法识别。

为了克服这种混淆偏误,我们就需要对个体文化进行控制,如图4(b)所示。在这一图示中,当我们控制了个体文化,此时,从集合文化到外在表现的因果关系可以在经验层面上得以确定和识别。同理,从集合文化到个体外在表现进而到集合结果的长链条也得以识别。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图4(b)是出于克服混淆偏误而进行的操作,但其却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例如,在多层次分析模型中,我们可以基于个体层面的测量构建一个省一级的集合文化变量。在常规量化分析中,我们为了能够识别省一级集合文化变量对于个体层次和省一级层次结果变量的因果效力,就需要在模型中纳入并控制个体文化这一变量。否则,所估计出的集合文化效力会因为个体文化的混淆作用而存在虚假因果关系。

除了控制个体文化之外,我们还可以采用别的分析策略来确定集合文化的因果效力。以工具变量法为例,在科尔曼之船模型中,为了分析集合文化的因果效力,工具变量需要与微观层次的个体外在表现、微观层次的个体文化以及宏观层次的集合结果保持独立;与宏观层次的集合文化之间保持比较强的关联;工具变量通过集合文化使微观层次的外在表现和宏观层次的集合结果之间发生关联。如果能够寻找到这样的工具变量,那么,工具变量对于外在表现和集合结果的效应就代表了集合文化本身的效应。这一分析策略如图4(c)所示。

(二)个体文化的因果效应

按照韦伯、帕森斯的分析传统,无论是个体文化还是个体的一系列外在表现,都会因为行动者身处于某一集合文化而受到这一集合文化的影响。顺着这一逻辑,我们可以画出如图5(a)所示的“科尔曼之船”模型的变体。显然,在图5(a)中,个体文化以及个体的外在表现之间的联系会因二者均受集合文化影响而产生混淆效应,从而带来虚假因果关系。这里我们以孝道为例来进行讨论。孝道可以作为集合文化而存在,代表一个宏观环境下某种共通、共享的文化意义网。身处其中的个体会在微观层次上呈现出孝道的价值观念以及外在的行为表现(如孝行)。在个体层面上,我们一般认为孝行是个体孝道观念的结果。但是如果孝行本身是社会宏观集合文化的直接后果,那么我们就无法简单认定个体的孝行是个体的孝道观念使然。换言之,即使个体没有孝道观念(或者孝道观念只停留在口头,并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个体也会因为处于孝文化的大环境中,而在外在表现上呈现出某种孝行。此时,孝行的原因便无法识别。由于集合文化的混淆,个体文化到外在表现的因果效应,以及个体文化→外在表现→集合结果的因果链条便都无法准确识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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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面分析集合文化因果效力的策略一样,为了克服因为集合文化的混淆而带来的虚假因果,我们可以在控制集合文化的前提下观察个体文化和个体外在表现之间的关系。这一分析策略如图5(b)所示。此时,个体文化和外在表现经验相关性就可以代表某种因果关系。此外,个体文化→外在表现→集合结果的因果链条亦能够准确识别。

除了直接控制集合文化之外,工具变量方法也可以在分析个体文化因果效应时加以利用。例如,欧洲学者沙维尔·波拉维耶提出了一种工具变量方法来识别个体文化的效力。他关注的是移居到另一个国家的移民所展现出的传统价值观念如何影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情况。这里,我们可以将移出国对女性参与就业的支持作为个体层面的外在表现,个体文化是个体的传统价值观念。显然,两者之间的关联会受到移入国的集合文化的影响。例如,移入国主流的意识形态会影响移民对传统文化观念的认同程度,也会影响女性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情况。为了克服移入国集合文化的混淆效应,准确地识别传统价值观念和女性就业之间的因果关联,波拉维耶将个体移民前的传统文化态度作为工具变量,通过分析移民前传统文化观念如何影响移民后的女性就业,来间接考察移民后传统文化态度对于女性就业的影响。这一分析思路(或者说假设)的合理性在于,移民前的传统文化态度不对移民后的女性就业产生直接影响,而是通过移民后的传统文化态度来间接发生作用。同时,移民前的传统文化态度和移入国的集合文化之间也不存在相关关系。这两个假设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满足的。如图 5(c)所示,通过考察工具变量对于个体层面外在表现的影响,我们可以间接识别个体文化对于个体层面外在表现的因果效应。当然,个体文化→外在表现→集合结果的因果链条也能够被识别出来。

(三)作为中间因素的制度

文化因果效应的“科尔曼之船”模型还可以通过引入其他因素而产生新的变体。例如,社会学者罗纳德·加伯森与约翰·梅耶对科尔曼模型所设定的单一个体层面的分析链条进行了批评,并通过增加超越个体的分析层次,提出了三层次分析模型,分别对应于个体层面、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加伯森和梅耶与科技哲学家丹尼尔·利特尔不谋而合,后者也通过增加一个个体之上的集合体构建了一系列中观层面的分析对象,以此观照宏观和微观,从而形成所谓的方法论局部主义(methodological localism)。与“科尔曼之船”的两层次分析逻辑相比,方法论局部主义强调中观制度层次在因果解释上的自主性(relative explanatory autonomy),因此拒斥传统意义上理想化了的社会结构,强调个体的“社会属性”。基于这一理论修正,我们可以在科尔曼之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中观的制度层次。如图 6(a)所示,由于中观层次的制度设计来源于自下而上的个体社会属性,我们从个体文化到制度因素的方向上标注了箭头。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设计本身是在特定宏观集合文化下建构的,也必然受到集合文化的影响,中观层次的制度因素有可能同时影响微观层次的外在表现和宏观层次的集合结果,故而我们从集合文化到制度因素也进行了箭头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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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a)虽然只是引入了一个新的中观制度因素,却极大改变了文化因果效应分析。无论是个体文化还是集合文化,如果希望准确识别个体 / 集合文化→外在表现→集合结果这一因果链条,就需要对制度因素进行控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制度因素混淆了个体外在表现和集合结果,如不对其控制,则集合结果和外在表现之间的联系会出现虚假因果,从而使得文化因果效应的识别难以达成。如图 6(b)所示,这种混淆效应表现在x和y两个关系。这样做也和既有社会学研究的常规思路一致。例如,文化概念常常需要与制度相区分,前者指代那些“软性”的观念因素,后者则指代那些“硬性”的变量。故而在分析文化效应的时候,制度因素需要被控制起来,以凸显文化的“净”效应。

然而,控制制度因素也会带来多重负面结果。如图 6(c)所示,制度因素是集合文化影响个体外在表现的中间因素(a → b),也是个体文化影响集合结果的中间因素(c→d)。如果我们将制度因素控制起来,则上述两条因果路径就被打断,相当于低估了集合文化对外在表现,以及个体文化对集合结果的因果效应。此外,虽然图6(b)要求我们控制制度因素,图6(c)却提出了相反的要求,二者之间存在矛盾。

引入制度因素之后所带来的识别困难还不止于此。由于制度因素是集合文化和个体文化共同的结果,基于上文对相撞偏误的讨论,如果对制度因素进行控制,那么我们相当于变相在集合文化和个体文化之间构建了一种虚假因果关系,参见在图 6(d)中虚线双箭头。换言之,我们人为地混淆了集合文化和个体文化两个基本变量。显然,如果这二者之间无法有效区分,任何对因果关系识别的讨论都会存在问题。也就是说,在引入中观层次的分析变量之后,如果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图6所示,我们就可能陷入一种两难境地 :对于中观层次的制度变量,无论是控制还是不控制都会影响因果效应分析的实质结论,这充分展示了文化因果效应分析的复杂性。

文化因果效应的识别与文化阐释力、对话力的提升

文化是社会学研究的经典主题。对于文化现实效应的基本识别,是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题中之义。然而,既有研究往往相对空泛地勾画文化与待解释社会现象之间的相关性,并倾向于以经验相关代替文化因果效应,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基本的前置性问题。

本文将文化的多层本体论建构置于“科尔曼之船”的结构个人主义分析框架之中,试图通过因果推断切实分析关于混淆偏误和相撞偏误的讨论。在一系列文化因果效应的形式化分析的呈现中,我们不难发现识别文化因果效应的关键有四点。

其一,如果宏观层次的集合文化是微观层次的个体文化的一种集合性建构,那么确定集合文化的因果效果需要对作为其内部构成因素的个体文化进行控制。其二,如果集合文化可以直接作用于个体层面的外在表现,则为了确定个体文化的因果效应,需要对集合文化进行控制。其三,无论是识别集合文化还是个体文化的因果效应,工具变量法都可以用来克服潜在的混淆偏误。其四,如果在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增加中观层次的制度因素,那么基于特定的变量间关系,集合文化和个体文化的因果效应都难以准确识别。例如,集合文化如果通过汇聚个体文化的经验表现来进行测量,那么为了能够识别出集合文化的独特效力,我们需要固定这些构造层次上的经验表现。这一分析进路可以从社会唯实论传统中找到理论依据。既然分析的问题是集合文化的因果效应,这就意味着集合文化具有超越个体文化的独立性,也就是涂尔干所谓的 sui generis。显然,这种独立性的一个直观表现就是,在控制个体文化的前提下,集合文化具备因果效应。否则,集合文化就只是个体文化的一个简单聚集,缺乏本体论意义上的独立性。

这一系列文化因果效应的形式化分析的呈现,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现实文化普遍性的阐释力和对话力。就文化阐释力而言,一般来说,文化对于特定社会问题是否具有阐释力取决于分析对象所处的分析层次(宏观或者微观)以及本体论意义上文化概念所处的分析层次(集合文化或者个体文化)。在特定的研究情境下,研究者往往并不能够切实地识别文化的因果效应和阐释能力,甚至会因为潜在的分析偏误而曲解文化的阐释力。在此意义上,文化阐释力的发挥需要研究者对研究场景有明确把握,借助上述多种文化分析框架,在经验层面判断文化的阐释力能否确证。就文化对话力而言,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以文化人”的能力。换言之,特定文化的对话能力立足于文化所具有的现实效力。从这一视角出发,文化的对话力建设并非空洞的口号,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而是需要细致的社会科学分析,厘清在何种情境下可以发挥出文化的现实效力,真正助力文化的对话力建设。

尤其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在讨论文化效应的时候,我们需要谨慎确定制度因素在整个理论建构中的定位和角色。上文已经充分展示了文化和制度在一起讨论时可能出现的因果推论困境。或者说,这种困境从一个新的角度反映了文化和制度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各种文化因果效应的识别困境实际取决于,我们如何界定不同层次的文化和不同层次的待解释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对于文化因果效应的分析,不能脱离相关具体领域的实质性理论。

也因此,我们现在开展的推动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具体研究,首先需要在概念界定上进一步厘清文化和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理论论辩过程中审慎考察是否能够精确把握文化经验的现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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