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义愤之下不能忽略的常识

 朱令案,在群情激愤之下,一些常识很少被人提及。我来简单说两句

第一,朱令案并不是命案。中毒,投毒,毒杀,三个性质。朱令案至今在公开媒体上,只能被称为‘铊中毒’案。而这并不属于‘命案必破’的范畴。

更残酷的就是,因为朱令当时没死,实际上性质等级严重性,恰恰也不足以构成公安机关的大量投入。简单说,专案组没有上级别,调查嫌疑人审讯时间只有8小时,也就都能说得通。

因为根本没死人。只是有人中毒被抢救活过来了。警方的一些操作就会按照正常案件来处理。这个说得通。

反之,如果一个北大学生中毒住院抢救,全北京的警察都为了这么个人忙活起来,甚至国家特别重视,成立公安部级别的专案组,难道不是另一种特权和资源倾斜吗?

第二,朱令案从司法领域确认真凶,最大的难点,不是政治压力,而是’能证明被人投毒‘的关键性的直接证据灭失。如下毒的杯子,食物残渣,铊的来源,真凶获得铊时候留下的指纹,人证,真凶自己的认罪口供。

这些都没有。就算没有政治因素,没有人为阻挠,朱令案就算拿到司法公开审判,也不能像网民那样,仅凭逻辑推理,就确认真凶。

就像我个人看了天涯当年的帖子,和张捷的介绍,个人主观上也倾向某人是投毒。但是理性告诉我,这种主观倾向,拿到司法领域,根本不可能成立。

第三,张捷,贝志城等人,都是朱令家族的世交。基于私人朋友的义愤,为了亲朋挚友报仇雪恨,完全可以理解,甚至可以支持。

但是,私义是小义,公义是大义。张捷在朱令案中频繁引入美国司法实践的例子,证明中国司法有问题,其实是不妥的。

因为意识形态根子不一样,中国司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就是司法服从于政治,不搞司法独立。美国是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宪政体。

立国建政的根本不同,只是就皮毛论优劣,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张捷在朱令案上,只达到了’辩士‘的高度,没有充分站在社会主义司法实践角度去理解客观发生的现象。

就好比过去争论的’地主刚做完慈善,给村里修桥铺路,就被土改工作组给分田了‘。

善良的地主甚至也许是地主群体的大多数,但仍旧会发生土地革命,地主主观道德善,就能阻止土地革命的必然性,否定土地革命的必要性吗?

而且若真如张捷所言,朱令案的强行结案,是为了一个更宏大的目标而做的妥协和牺牲。则更能证明社会主义司法的高度,远超过资本主义司法制度。

唯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

过去100年来,很多人主动牺牲了,很多人被动牺牲了,到了朱令这里,如果变成‘坏事’,那社会发展的逻辑就不对了。

不能因为牺牲别人,自己受益,就是制度优越。轮到自己受点委屈,就不服,就各种抱怨制度有问题。

淡看朱令案,细品价值观,朱令案不会在中国司法领域掀起多大波澜。因为这个案子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隔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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