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是否应该改革
【本文来自《审判长解读订婚强奸案:已从轻处罚》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从审判长披露出来的情况来看,这个判决不能说错。
但这里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尤其是对于现行婚姻制度的反思。我们的法律实践,一方面承认事实婚姻,或者说是承认形式要件并不是认定婚姻的必要条件,但该案又以严格的形式要件来界定婚姻。事实上,法官的释法有一个重大的偏颇,那就是从法理上讲,婚姻并不是强奸罪除罪的理由!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婚内强奸”。我们可以假设,5月1日双方并不是办了订婚酒,而是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第二天的故事又再发生了一遍,女方在面对男方提出的性生活要求时,反悔了,认为自己的婚姻是听父母的,没有考虑清楚,然后发生了法官披露出的情节,那么,强奸罪会被定罪吗?按照法官目前的逻辑,似乎也会被定罪……那么,引起的波澜可能会更大了。
所以,这个案件,我们关注的重点其实不应该是如何界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不妨就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对于性意愿的自主权利是否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虽然答案很痛苦,但不得不说,还是应该保护的。但,客观的来说,对于案中男主来讲,要区分事实婚姻,形式婚姻,非婚姻,综合整个事情的经过,似乎严格按照三年起刑点有点苛刻。但法官也很为难,如果男方请个靠谱点的律师,或许能够减轻一档处罚……但,没有如果了。
之所以说“答案很痛苦”,是因为“现实”。现实告诉每个人,这样的判决虽然合法,但很难不让人觉得是“倒霉”。因为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对于婚内的人身关系或者说性关系,规定的太模糊了。一方面民事法律认为婚内性生活是一种义务,一方面刑事法律又保障女性对于“性”的绝对处置权。这很难不让普通公民,莫衷一是。因此,我大胆建议,要改革现行的婚姻制度了,既然社会主义制度是先进的社会形态,那么我们理所当然应该有相适应的先进的婚姻关系。婚姻制度本身,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制度,本质上,只是调整私有财产的权利义务的,其无法对人身权利义务进行有效调整。只不过,在西方宗教和资本主义的加持下,把其契约属性赋予了一层“神圣”的光环,历史上讲是进步的,但放在今天来看,本质上是很虚伪的。事实上讲,如果把民法典里的婚姻篇取消掉,放进人格篇、合同篇、继承篇,一点都没有问题,完全可以运转。剥离了以上三方面,“婚姻”还剩下什么呢?
那么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有什么样的婚姻制度?或者,更深一步思考,需要什么样的家庭形式?社会的最基本单元还应该是家庭吗?大家可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