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男方被判刑3年,司法实践偏向女方,是利是弊?
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告诉华商报记者,“我儿子不接受判决,当庭就提出上诉。”
具体判决就不赘述了,有关强奸案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热搜也不少,借这个由头分析一下——强奸案的司法实践偏向女方的影响与利弊。
这是在严厉打击“婚前性行为”啊。
从司法实践看(唐山相亲强奸案、南昌判三缓三),只要是婚前发生的性关系,女告男,一告一个准,即便证据极端有利于男方,那也没用,无罪也得扒层皮。
嫖娼?现在的扫黄力度大伙也看见了。
约炮?陌陌约炮强奸案还历历在目。
签署“自愿发生X关系同意书 ”?同意书只能证明女方事前同意,过程中拒绝,照样构成强奸罪。
想解决生理需求,出门左转民政局,那个小本本才是你最好的保护伞。
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里正常非破裂婚姻存续期内强迫也算强奸,但在实务操作上定罪认定比较难。
一般未破裂的婚姻发生了强迫,情结不严重证据不足的会先调解或者按家暴处理;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者婚内虐待罪处理;如果是婚姻非正常存续(闹离婚、分居状态)才比较容易按强奸定罪。
更妙的是,
结婚后出现隔壁老王怎么办?告他强奸。
妻子跟上司滚床单怎么办?告他强奸。
只要法院不搞双标,一视同仁。
所有有权有势有钱的人,想要将自己的权钱兑换性资源,都会面临坐牢的风险,强奸罪三年起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没有婚姻关系,都能告强奸,一告一个准。
当社会上所有女性的性邀约都成了潜在的陷阱,这种环境下,上司、老总敢性骚扰女下属吗?富豪敢包二奶、左拥右抱吗?
当订婚关系都不保险的时候,恋爱关系那就更不保险了。
在没领证的情况下,富二代要是敢发生性关系后始乱终弃,前女友第二天就能告你强奸,让你蹲三年牢。
所以说,越对女方告强奸罪开绿灯,其实越有利于底层男性。
一味强调自由,必然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女性会被剥削,底层男性同样如此。
西方上世纪60年代爆发性解放运动,鼓吹性自由,到现在也才60年历史,婚前性行为、婚内出轨到底正不正当也有待商榷。
据非查证资料:上世纪60年嗲,美国80%的未婚妇女和90%的未婚男子都有过性经验,50%已婚男人和25%的已婚妇女有过婚外性行为。
如果将这种有利于女性,变相地禁止“非婚性行为”的司法实践贯彻下去。
或许真的是解决两性矛盾,解决现代婚姻困境、家庭解体、少子化问题……等种种现代病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