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狗取名“城管”“协管”被拘留10日,是否处罚过重?

来源:微信公众号“凡人钒语”

阜阳一男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城管”、“协管”。5月13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当即展开调查。该男子班某东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班某东,1988年出生,主要收入来源靠养狗卖狗。他表示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被传后,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因寻衅滋事,给予班某东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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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狗取名“城管”、“协管”属于寻衅滋事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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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班某东的这一行为应该属于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城管”和“协管”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不得侵犯的专有名称?因为我们目前没有《姓名法》,哪些名字属于禁止性不能取的不明确,除了《商标法》有明确的规定,其他法律条文还真没见过。因而急切需要订立《姓名法》,否则容易使得有些异想天开的市民在取名时无法无天,冒犯了一些神圣机构和触犯一些人的敏感神经。比如有个市民给自己的双胞胎取名叫“中共”“中央”,还有个市民想给孩子取名“拉登”,幸亏民警把关紧,否则真的会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也许给狗取名“城管”和“协管”,确实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大家都知道,“城管”就是“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协管”就是各类行政管理部门的临聘人员。狗是人类的忠实朋友,据说英国很多人以小王孙的名字来命名自己的狗。但在中国人的心目中,狗是狗腿子、走狗、丧家狗,是最为人类所不齿的。鲁迅就曾写文章骂文人梁实秋是“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记得还曾入选了高一语文教材,懵懂的学子不懂鲁迅先生为何大骂梁实秋。其实梁实秋先生是挺谦谦君子的一个人,老年丧偶后还深得歌星韩菁菁的爱,同结秦晋之好。梁先生二婚后依然风花雪月,深情款款,浪漫温情,看不出是一条摇尾乞怜的丧家犬。

虽说“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大多是参公单位,“协管”就是个临时工。但是履行或者协助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绝对不能跟狗字沾上边。你给心爱的小狗狗取个“城管”“协管”之名,在家里叫叫也就罢了,还到朋友圈上瞎咋呼,这不是明摆着辱没“城管”“协管”之名吗,不是寻衅滋事又是什么呢?

但是,班某东就是个养狗卖狗的小年轻,也没跟城管与协管有过节结怨仇,照他自己的话说,是觉得好玩,不知道是违法。因而,他主观上并无恶意。对他做出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过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我认为班某东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一)项。他不是大V,帖后没有大量留言和点赞,可见影响不大。而且认错态度非常好,表示自己非常后悔。从主观是否故意、情节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来看,应该不属于情节较重吧?总之,本人认为对之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有点重了。

最后,我还有个想法,寻衅滋事这个违法行为或者罪名,就像过去的流氓罪一样。口袋太大了也不好,什么在朋友圈开个外国元首脚被石头砸了的玩笑啦、在医院哭诉啦、给狗狗起个名字事业单位的名字啦等等,都是扰乱公共秩序,动不动就给扣上个寻衅滋事的名,总觉得幽默感少了点。人家美国把特朗普总统的裸体塑像放在大街上,任女公民摸小鸡鸡合影,警察也没把她抓起来。

为了慎重起见,还是用列举法,给寻衅滋事定个确切的范围。以免有人以为民事领域是“法不禁止不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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