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带娃活着就行”?但如果死了呢,爸爸需要负责吗?

这两天蓝衣小女孩在上海南汇的海滩被浪卷走的新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起因是一个家庭,妈妈、外婆、爸爸带着四岁的姐姐和小弟弟去海滩玩,妈妈外婆照顾弟弟,爸爸带着姐姐,结果这个爸爸说是要去拿个东西,让四岁的小女孩在原地等,然后离开了十几分钟,回来的时候孩子已经不见了。于是寻找未果、报警,发微博求助,最后根据在现场的游客各种照片里拍到的线索和谨防调取的监控汇总,人们知道了爸爸离开的那段时间,小女孩发生了什么——她乖乖在原地等了十分钟左右,没有等到爸爸,于是慌张地走向人群寻找,最后小小的身体在泥泞中摔倒,被海浪卷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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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之所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激发起如此大的舆情,关键还是这个现在在网上四处奔走找“走失的女儿”的父亲的操作实在是太奇葩了!有网友就问:“我就问你敢不敢把你的手机放在沙滩上离开十分钟!这可是一条生命,你的亲生骨肉啊!”紧接着就是大家在焦心寻找的同时对这个父亲的口诛笔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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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网友分成了两派:

一派人持“阴谋论”观点,他们拿出曾经的许国利、林生斌和那个把自己一对儿女从窗子推下楼的蛇蝎父亲作为例子,建议“好好查查这个爸爸”。理由如下:

1.根据网友无疑拍下的有蓝衣小女孩出镜的视频和照片汇总的时间线信息,这个父亲说谎了,他远远不止离开了10分钟,而是至少有四五十分钟,甚至天都快黑了还把孩子孤零零留在海滩上 

2.父亲不配合警方调查,根据警方的通告,这个父亲拖了整整一天才向民警指认了和女儿分开的准确位置

 3.女孩父亲在孩子走失后“情绪过于稳定”,不仅没有到处找孩子,而是建号求助网友(语气也挺冷淡的,“有新消息通知大家”还用了“寻找蓝色锦鲤”这样的词语)以及待在派出所,夫妇俩接受采访出境时情绪也特别平静 

4.这家人的两个孩子是姐弟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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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最后被拍到一个人孤零零在海滩上

另一派人则是谴责了阴谋论的观点,并且拿出前段时间武汉校园内车祸碾死孩子的母亲,就是因为巨大悲痛后的平静和匆匆赶来时还画着工作妆被网友网暴,最后也自杀随孩子而去的案例,他们认为:

1.网暴不可取,本身也是一种恶

 2.小女孩穿着光鲜、笑容灿烂,父母的朋友圈经常发女儿的内容,不像是那种重男轻女会对孩子下毒手的人家 

3.现在谴责这个父亲对小女孩的命运已经没有任何作用,孩子遭此不幸作为父亲已经受到了惩罚,何苦再伤口撒盐二次伤害呢

4.男人带孩子粗枝大叶、“放养”、不细心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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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无意中拍到的孩子走向大海的视频截图

说说我的看法。一方面,我旗帜鲜明地反对网暴,以及情绪宣泄地在事情没有弄清楚之前给这个父亲扣上各种罪名,或者根据脑补的剧情传播谣言(比如说今天被辟谣的“继父”“孩子之前走失过一次”),也相信如果这个爸爸真的有问题,不会逃过经验丰富的警察叔叔的眼睛;但另一方面,网友的愤怒和指责绝对是事出有因的,甚至这件事大家原不原谅父亲的分界就是自己带没带过孩子——这也是为什么这次舆情炸得最凶的是年轻父母、宝爸宝妈们。

为什么现在的年轻人觉得带孩子太累堪比熬鹰,是因为如果要做到万无一失、零容错,你必须在这个孩子醒着的时候对他寸步不离,即使他能走能跑能自己玩,你也得跟着他,否则危险如影随形。这还不包括你在他身边时必须情绪饱满地互动,必须如强有氧运动一般地跟着跑,或者时不时抱起来,更不用说你唯一渴望能拥有自己时间的孩子睡着的时候——睡不着,哄不睡,落地醒,满床爬……所有这一切都是把一个成年人的时间撕碎、灵魂抽空的苦役。所以对于家有小娃的爸爸妈妈来说,小孩十几秒不在视线内足以唤起他们巨大的恐惧和焦虑——而这个爸爸可以做到十几分钟!所以自己带过娃的爸爸们难免要说一句:“Y是不是故意的”

​我特别讨厌一些网络段子手拍视频时用的一句话:“爸爸带娃,活着就行”——结合这次事件真的让人不寒而栗。这是一句太容易让爸爸们顺杆爬,打着“我就是不行”的旗号放弃父职义务,安心让另一半丧偶式育儿的诅咒。就像我作为一个美食爱好者,要是有人评价我说“新之做饭、能吃就行”,如果在在学校别人说你“XX考试,及格就行”,在职场人家说你“某某干活,不被开除就行”大家都会觉得是贬低、是很不爽的,怎么到了家庭里这句“活着就行”仿佛就成了还挺搞笑、挺萌、让妈妈们挺有成就感“放着我来,就说你不行吧”的嗔怒和情趣。所以也就有了很多爸爸平时撒手掌柜,人多的时候亲亲抱抱扮演好爸爸,但对带娃细节一无所知,觉得这次事件里“孩子不是又不是你的挂件,何必看那么紧”“我小时候都是散养,也没啥问题啊”“这个爸爸没怎么样啊”,然后,爸爸带娃,娃眼睁睁地没能活下来。而像我老公那样日常吃尽了拽着孩子不松手她还闷头往路中间冲,只能抱着小猪到处跑的苦的爸爸,在知道这件事的荒诞之后,只会恶狠狠地说:“不管这个爸爸是不是故意的都该死”

所以,这又引出一个问题。作为社会,在这件事中我们除了事后搜救、找人,我们还能做什么?既然舆论审判的“私刑”不可取,那么作为一个父亲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行为能力的四岁小孩的法定监护人,由于过失导致了孩子的死亡,他需不需要被“公刑”——也就是法律所审判和惩罚?

有时候我很痛恨生活中的一些“灵活定义”——当劝说年轻人生孩子养孩子时,我们把这件事说得很“公”:“孩子是民族的未来,是国家的希望,是社会的动力”“生孩子是给社会做贡献”“不生孩子是自私”“国家要出台政策管管生育率”,但一旦孩子生出来,仿佛这个具有人权的公民、未来社会的希望就变成了很“私”的一件事,仿佛是父母的一件私人财产——旧社会君臣父子、家国天下的那套似乎在这里又复活了。家就是国,家们一关,国家法律都无权干涉。哪怕你对孩子做如果用在别人身上够进去了(比如虐待殴打孩子、变态式精神压迫、甚至婚姻买卖),只要对象是你的孩子,无非“民警教育一顿父母把孩子领回家去”“好好教育孩子不要再这样了啊”,结束了。这种笼罩在孩子身上的阴影和压迫在一些畸形的家庭笼罩孩子一生,有的人拼尽全力去治愈原生家庭依然难以自拔。

这次很多人劝“这个爸爸已经受到惩罚了,你们不要再苛责他了”——除了大家默认的父母失去爱女痛不欲生的脚本,我觉得还有一种不可明说的“父母拥有孩子的所有权,这次因为不小心失去了孩子,所以自己也是受害者,损失和过失已经抵消了,这是他们家自己的事外人不要干涉”的奇怪逻辑在。

大家觉得如果小姑娘遭遇不测,这个过失的爸爸需被抓紧去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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