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厉风行启动对「换钱党」刑事化立法工作
保安司司长黄少泽前日在介绍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澳门博彩业现状对澳门治安形势的影响评估报告中指出,「换钱党」长期影响赌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状况,并衍生出诈骗、禁锢、伤人,甚至是杀人等严重犯罪,如今年五月初发生的杀人案中,被害的内地男子就是俗称「换钱党」的「非法兑换」人士。今年上半年涉及「非法兑换」的案件主要为诈骗犯罪,例如练功券及汇款诈骗等。为加强遏止相关违法活动,司警除维持已有各项措施外,保安当局正在研究将在赌场或博彩场所内从事「换钱党」问题刑事化;就算不刑事化,是否可以严重违法行为惩处,包括大幅调升罚款「罚到佢血本无归」,透过现有的驱逐出境、禁止入境等多种渠道惩处「换钱党」。但黄少泽又强调,上述设想只是属于保安范畴硏究的结果,将来是否能够实行,仍须在立法修法过程中作充分评估。
黄少泽司长透露的当局正在进行对「换钱党」行为刑事化立法的研究工作,较好地回应了澳门特区的立法会议员及社会各界团体的呼吁,当然也是保安范畴在自身工作中得出的宝贵经验,从而确立了对「换钱党」行为刑事化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而从更广阔的视野看,也是积极配合内地加强跨境金融管制,打击跨境洗钱犯罪行为的斗争,而且在一定角度上,也是促进澳门博彩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中央更为「信得过」澳门特区在博彩业发展中能够严谨遵守相关政治承诺。因此,期待保安范畴坐言起行,像为健全补强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而殚心竭虑那样,也雷厉风行地进行对「换钱党」行为刑事化立法的研究工作。其实这也是属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范畴——维护国家及澳门特区的金融安全。至于黄少泽司长对「仍须在立法修法过程中作充分评估」的顾虑,其实并不必要,因为正是不少立法会议员,一直在提出「换钱党」行为刑事化立法的呼吁,他们当然会言行一致地配合保安当局的立法设想。尤其是在立法机关实现「爱国者治澳」之后,在参选时已经经过是否符合「爱国者治澳」标准的审查,在当选就职时也宣誓拥护宪法和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议员们,对于这项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特区安全的立法工作,必然会全力配合及投入。
「换钱党」是指一群以非法换汇和赌博等活动为生的犯罪集团。他们通常以在街头或私人场所进行的小额换汇为手段进行非法交易。「换钱党」为了非法获取利益,为个人或组织提供人民币等大额货币兑换,或为澳门赌客提供高利贷服务的群体。该群体主要为澳门赌客提供现金兑换筹码、高利放贷,此外还为地下钱庄兑换外汇,为电信诈骗集团提供洗钱等服务。「换钱党」往往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通过诱骗事主到澳门赌博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曾有受害人在被非法拘禁后,为逃脱他们的控制选择跳楼,从而摔成重伤。因而在非法兑换及其衍生犯罪中,涉及「换钱党」的事件中一般会发展至涉及诈骗、禁锢及伤人、凶杀等严重罪案。对本澳治安与旅游形象均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本澳地方细小,无论是生活空间或人与人的关系都较为紧密,居民担心有关博彩风气与犯罪行为会渗入社区,影响生活安宁。
实际上,二零二一至二零二三年五月有五宗凶杀案与「换钱党」有关,包括二零二二年的酒店双尸案,以及在今年五月在巴黎人酒店中,一内地男子与「换钱党」进行非法兑换活动时,将该名「换钱党」杀死,而这些事件一般发生在娱乐场、酒店一带。执法部门资料显示,澳门「换钱党」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涉及的案件主要为诈骗,例如练功券及汇款诈骗等。警方在日常巡查及各项专属行动中,截获「换钱党」共八千一百二十四人,较去年同比截获二千七百二十五人,增加五千三百九十九人,上升百分之一百九十八点一,并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通报四百八十八名「换钱党」人士资料,以便该局采取禁入赌场措施。
资料显示,警方所截获的「换钱党」人士当中,以内地居民为主,「换钱党」集团成员往往假借旅客身份来澳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在澳门博彩旅游业复苏,访澳旅客急增的情况下,「换钱党」活跃度亦相对提升。在相关罪案中,「换钱党」不仅会是犯罪行为人,亦可能成为受害人,故要全方位打击,有效预防犯罪。
应当说,保安当局在打击「换钱党」是不遗余力的。在警察总局统筹协调下,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开展多次针对性的大型打击行动,祈求透过持续打击非法兑换货币活动,藉此有效地遏止此类违法活动,减低其对社会衍生的各类治安风险,同时净化治安环境。司法警察局曾于今年五月三十日与金融管理局代表召开会议。会上司法警察局反映现时「换钱党」活动在娱乐场内外的情况及对治安的不良影响,日后双方共同合作以增加「换钱党」的营运成本,压缩其生存空间。司法警察局在娱乐场内进行巡查及执法工作的过程中,也将截获的「换钱党」相关名单交予博彩监察协调局,由该局依法采取禁入场措施,后续亦会根据禁入场名单他们加强了对博彩业的监管,严厉打击任何涉及非法换汇和赌博诈骗的行为。
但由于受现行法律制度所限,现时澳门法律对「换钱党」并没有刑事化。在法律上,「换钱党」如果单纯从事的非法兑换外币活动,此类活动只是违反澳门的金融管理条例,幷不涉及刑事罪行。虽然当局可以「从事与旅客身份不符活动」的事由,将「换钱党」人物遣返内地,幷最高可禁止入境三年,但成效不显著,遣返过后又有另一批「换钱党」来澳「搵食」。如果「换钱党」人物是本地居民,这一「招」更是难有任何作用。总而言之,目前将「换钱党」行为以「行政违法」的方式处理,对「换钱党」缺乏足够的阻吓力。
有消息说,澳门金融管理局正在研究修订《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罚。但这仍然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层次,并非是将「换钱党」行为刑事化。因此,应当从修订与刑法相关的法律体系入手,最根本的是修订《刑法典》「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生活罪」的内容,增加「非法兑换罪」一项,将「换钱党」行为「入刑」。另外,透过司法解释,宣布《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为掩饰利益的不法来源,或为规避有关产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参与人受刑事追诉或刑事处罚而转换或转移本人或第三人所获得的利益,又或协助或便利该等将利益转换或转移的活动者,最高可被判处八年徒刑。」的规定,延伸适用于「换钱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