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村民私搭浮桥收费,一家18口被判刑,实在有点荒唐
近日,网传吉林洮南市村民黄德义私搭浮桥收费,一家18口被判寻衅滋事罪。因如此大规模家庭成员被判刑而激起网友强烈好奇与关注,引发热议。
回顾本案舆情经过,作为独立社会观察者,我要特别对本案中主流媒体的表现点个大大的赞。
这次,绝大部分媒体都主动调查采访了,不再是坐在空调房里瞎评论,有的像央广网记者甚至还去了振林村现场采访村民。
这应该也是中央发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后,有关主流媒体积极响应、身体力行的表率之一。
媒体重视深入一线、现场调查采访,无疑对今后提升新闻舆论四力、激浊扬清、息纷止争、团结群众、消减误解对立有着积极意义,值得大声鼓励。
回到本案,我认为其实这大体算是一个相对比较简单、但黑白分明的案例。
只需用常识判断大概就能有个基本是非曲直了。
首先,黄某义的搭桥肯定是一种商业行为。
几乎所有媒体都提到黄家“祖传摆渡”。在洮南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提到黄家在桥边建了彩钢房、地秤。
所以,建桥就是为了商业经营这个基本判断应当是合理的,收费自然也是应有之义。
其次,桥有无充分必要性?
换句话说,对周围群众来说,是否方便了生产、生活?
从法院判决书提到的单一“受害人”的缴费折合过桥次数来看,逻辑上,应该是大大方便了。
否则,他们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甘愿受害呢?
第三,价格是否公道合理?
判决书提到大车10元,小车5元,媒体报道也有一元两元的,也就是说最高没有超过10元。常识上,应当不算漫天要价,可以接受。
就央广网、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的采访报道来说,如果属实的话,那当地群众对过桥费也基本是乐观其成。
第四,就是有无暴力
判决书中,无论公诉方还是法院,都认可18人都是初犯、偶犯,而黄家搭桥行为从2005年就开始了。
因此,逻辑上也可判断黄家算是良民百姓。
第五,桥合规吗?
肯定不合规。
有安全隐患吗?
肯定有。
这个有《公路法》、《水利法》明文规定,无需赘述。
综上,
黄家行为就是打了一个比较严重的擦边球,但,一口气将黄家18口人判罪,这个确实有点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