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准确适用包丽案定罪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本文来自《徐文海:辱骂算不算虐待?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关系?包丽案的几点启示》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同居与事实婚姻大致相同,无非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方面的差异。但总的方面来说,两者可视为是同种类型的行为。
既然国家在新的民法典中已经取消“同居”、“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这类人员是不符合、也不适用现新民法典对“家庭成员”的定义及相关条文规定。否则,新民法典取消“事实婚姻”就毫无意义(本案的类推论点、论据都是倾向于原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定义,但是:“事实婚姻”已经不被现法律所保护,这个基于“事实婚姻”的“家庭成员”的论点是无论据支撑的。这也许就是本案定罪量刑争论点的所在吧!);至于有的法律条文涉及到“同居”方面的处理等等(比如“反家暴法等”)中所涉及到 与民法典中所述有冲突时,民法典是高于“反家暴法”这类法的,应该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所以,本案以“虐待罪”定罪量刑存在争议。比较准确适用本案定罪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很简单:即使在“家庭成员”之间,也存在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但是:本案案情与“家庭成员”之间还存在个“虐待罪”的差异。所以,本案适用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的定罪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