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越来越好,但小区里的公共治理状态、自治精神、自治意愿不容乐观

【本文来自《请教网友一个问题》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这问题应该首先考虑业主自治,由业主委员会以自治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考虑问题的解决。自然这里面也应考虑不违背公共利益(包括公共财产利益、公共安全利益)下的便行问题。

有法治意识肯定是好的。但法治意识不光是按法规法条办事,也不光是请执法部门办理,还包括依法以法治原则办事,而这法治原则就不仅是法条原则,而还有公共治理原则,法条不过是公共治理下形成的衡量标准、办事标准性的内容。

而公共治理不光是国家、城市这样大公共区域的治理,也包括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甚至楼宇等小公共区域。这些小公共区域自然也可按大法条来治理,但无论从效果、效率上讲,光这样都容易不经济、太费事。只要不违背法律要求、法律精神,象住宅小区、楼宇这样的小公共区域的有关事务,大可由成员方所组成的大家用共商共治的办法来做,这实际也符合法治精神,如果在这共商共治过程中还不断完善公共标准、使大家有乐遵的规则可依,那自然更好,既经济又省事。

公共治理显然绝不是他治,也不是委托他方治理。公共治理更以公共自治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为更方便、更有效率才委托他治。无论大小区域的公共治理都如此。

尽管住宅小区的公共治理可以委托他方,但丧失和缺失公共自治及公共自治下的自觉自我治理的委托他方治理,往往代价是巨大的,不是要等社会公共行政部门愿来、有时间来、有人来并能好好帮治,含有巨大的运气成份,就是要付物业公司高昂的物管费。

当今的我国,住宅小区越来越好,葱郁美观,但小区里的公共治理状态、自治精神、自治意愿不容乐观,不少小区此方面可用荒凉、颓废形容。逛这样的小区,您不容易感到我们的社会还有“社会主义”这个定冠词。

住宅小区里的事,还需要大家自治、共治。请来的物管公司派来上班值勤的人多吗?一般也不会多,一般也就几个人,来了以后小区的状况就好多了。

如果放手让住宅小区自管了,小区也没有啥自治共治的模样,而只有付费请来的物管在管,那只能说明在我们的小区及更大的社会,大家的主人意识、民主意识、自治共治还不强,一些基础还较薄弱贫瘠,甩手掌柜意识却有点不适当地强,一些内容还较令人遗憾地丰厚。如此,怎样?是否民主这样的内容也只适会在嘴上讲讲,在纸面上流淌?

祝愿大家以后每月的物管费能降些。

站务

  • 观网评论4月爆款文章↓

    4月初,美国财长耶伦访华,一时间“中国产能过剩论”被炒作起来,观察者网专栏作者陈经从“三个美国女人”的独特角度,阐释了中国产能包括新能源产能对世界经济的贡献,还对美国政......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