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千亿身家再拿98亿奖励?小米总裁:行业惯例,他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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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提出是对的,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没有触犯《公司法》的刑事责任,只能判定行为无效,不能让他坐牢,所以及早提出为宜。
    何况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就是现在公司是在香港上市,适用的首先是香港的法律和香港证监会的规则。违法行为侵害的首先是香港上市公司小股民的利益,然后如果把这个行为用到内地公司原始股东身上,那他们的利益也会受到侵害。小米公司的原始股东除了雷军自己,应该也都是大户私募,通过这种规定,他们不大可能不懂法(可以视为默许)。之前阿里等公司也是类似的架构,但没有人表示异议,请求内地司法介入。
    之后如果在A股发行CDR,是否会损害投资者利益,现在还没开始,还来得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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