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打死劫匪 因防卫过当被判3年

  • 百里不明 为中华崛起而努力工作
    我什么时候否认文中的细节是假的了?
    但我用脚趾头思考也知道,文章作者没时间也没可能去阅读本案相关卷宗,调阅相关视频,走访相关群众吧?而你,作为一个旁观者,仅仅根据作者披露出来的相关内容的一部分,就能得出“判案人员也不敢否定,但是明显回避了”这样的结论了?

    你和那些点荒谬的人的最大的可笑之处,就是在挥舞着道德大棒来批判法律的时候,从来没有认真考虑过自己知道的内容,是事实的全部还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些所知,够不够支撑自己做出正确、客观的判断。而你们只管拿着大棒,去指责专业人士这有问题那有问题。你有反思过自己的不足吗?

    法官向大家解释,说明的是群众对于法律的不了解,是在答疑解惑,而不是判罚结果有问题。这样子互动对于普法其实是好事情。如果判决有问题,文中的见义勇为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请求再审。我在文中没发现见义勇为者上诉,倒是在评论区却看到这么多“半罐子”在这里发泄对法律的不满。当真是无知者无畏?
    最后告诉你,我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守法公民,达不到犯罪分子那么高的逼格。我这个“半罐子”,在意的是见义勇为者过已罚,奖不够。

回复2

  • “最后告诉你,我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守法公民,达不到犯罪分子那么高的逼格。”


    你这起止是“半罐子”,简直是把全体守法公民用普通来衬托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高逼格”,意思是的普通和犯罪分子的逼格相比都很low逼呗
  • “审理此案的良庆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宇清解释说,黄某被控制后,拿出针筒威胁群众,目的是逃脱,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认定属于防卫过当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曾某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本案中,家属索赔34万元,法院判定赔偿2万余元。”


    这里法官的陈述里明确承认当时犯罪分子拿出针筒威胁群众,这就说明当时犯罪分子的所谓被控制其实仅仅是被围住,而仍然有能够继续犯罪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是具有暴力性的。这就是说“判案人员也不敢否定”,“但是明显回避了”回避的是什么呢?回避的就是这个犯罪分子并没有被实际控制中止犯罪,却被法官认定主观意图是逃跑。更加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法官这里的这句话“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认定属于防卫过当后,”等于是暗示犯罪分子在作案的过程中只要没有明确威胁到见义勇为者的生命安全,那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就和见义勇为者没有直接关系。说白了就是告诉大家见义勇为者是管闲事。



    “第三:文中犯罪分子已经是逃跑被围,无论采取说服或者暴力制服,都是可选方法。我认为见义勇为者确实原本没想打死罪犯,但他一棒子爆头是几个意思?你打过群架没有?知道在一帮人围住一个的情况下,还往头上招呼是什么意思?”


    这段话都是你说的,从中不难看出你刻意忽略了“判案人员也不敢否定”的犯罪分子当时并不是在没有实施暴力能力的情况下,而是持有凶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在场的群众和见义勇为者有选择的余地?这和要求警察只能打退有什么区别?



    “最后告诉你,我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守法公民,达不到犯罪分子那么高的逼格。”
    在你的潜意识中,你认为犯罪仅仅是一种逼格?而且是一种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的一种可以用来用来提升格调的行为艺术?普通公民变成犯罪分子是一种提升自己逼格的途径?难怪你会那么激动滴强调犯罪分子的所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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