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打死劫匪 因防卫过当被判3年

  • “审理此案的良庆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宇清解释说,黄某被控制后,拿出针筒威胁群众,目的是逃脱,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认定属于防卫过当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曾某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本案中,家属索赔34万元,法院判定赔偿2万余元。”


    这里法官的陈述里明确承认当时犯罪分子拿出针筒威胁群众,这就说明当时犯罪分子的所谓被控制其实仅仅是被围住,而仍然有能够继续犯罪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是具有暴力性的。这就是说“判案人员也不敢否定”,“但是明显回避了”回避的是什么呢?回避的就是这个犯罪分子并没有被实际控制中止犯罪,却被法官认定主观意图是逃跑。更加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法官这里的这句话“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认定属于防卫过当后,”等于是暗示犯罪分子在作案的过程中只要没有明确威胁到见义勇为者的生命安全,那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就和见义勇为者没有直接关系。说白了就是告诉大家见义勇为者是管闲事。



    “第三:文中犯罪分子已经是逃跑被围,无论采取说服或者暴力制服,都是可选方法。我认为见义勇为者确实原本没想打死罪犯,但他一棒子爆头是几个意思?你打过群架没有?知道在一帮人围住一个的情况下,还往头上招呼是什么意思?”


    这段话都是你说的,从中不难看出你刻意忽略了“判案人员也不敢否定”的犯罪分子当时并不是在没有实施暴力能力的情况下,而是持有凶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在场的群众和见义勇为者有选择的余地?这和要求警察只能打退有什么区别?



    “最后告诉你,我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守法公民,达不到犯罪分子那么高的逼格。”
    在你的潜意识中,你认为犯罪仅仅是一种逼格?而且是一种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的一种可以用来用来提升格调的行为艺术?普通公民变成犯罪分子是一种提升自己逼格的途径?难怪你会那么激动滴强调犯罪分子的所谓“合法权益”。

回复1

  • 百里不明 为中华崛起而努力工作
    你给人扣帽子的本事当真了得。
    先是指责我忽略细节,现在又直接定义我在告诉大家见义勇为者是管闲事。佩服,赵高再世不过如此,秦桧重生只怕不如。
    只要是你说的,怎么会错呢,对吧?你说暗示那当然就是暗示,谁敢说不?什么了解情况不足,什么客观公正,那都不存在。只要是你判定的,那一定都是正确的。
    我不激动。我又不是犯罪分子。夏虫不可语冰,曲士不可语道,古人诚不欺我。多余不说了,您继续对法律不满去吧,别犯法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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