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遭婆婆索要10万带孙费,该不该给老人带孙费?

转自微信公众号“泰安中院”: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尤其是双职工家庭,为减轻年轻人的负担,现在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那么“带孙子 ”是老人天经地义的事,还是一种可以化为货币的劳务呢?

宁阳县法院就有这样一起老人索要“带孙费”案例,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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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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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姚某系原告李某的原儿媳。2013年姚某与原告儿子苏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苏某某。2021年苏某与姚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苏某常年在外工作,姚某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孩子,期间作为婆婆和孩子奶奶的原告李某曾代为照看孩子。2021年,李某将姚某诉至法院,以被告姚某承认由其照顾孩子、接送孩子上学放学、被告及苏某因工作原因没时间照顾孩子自己实际抚养孩子、被告承认原告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及自己已经60周岁、常年抚养孙女应得到经济补偿为由,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照顾孙女的经济补偿100000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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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共处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家庭中良好伦理道德品质的体现,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苏某、被告姚某作为孩子苏某某的父母均有较高学历、较高稳定的经济收入,理应懂得为人父母的责任和重担,抚养女儿苏某某是他们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原告李某作为苏某某的祖母没有对其抚养的义务。女儿苏某某出生后除被告姚某精心照料、抚养外原告亦尽心照顾和照看,苏某某为原、被告及全家带来了欢乐。原告及家人也尽享了“儿孙膝下绕、幸福乐陶陶”的美好时光。

隔辈亲是基于祖孙两代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割舍不断的亲情,原告对苏某某的照顾和照看是基于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这种“骨子里的爱”是无私的大爱,是真善美的体现。苏某年在外工作,被告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孩子,期间作为婆婆和孩子奶奶的原告代为照看孩子,也符合我国爱幼助幼的优良传统和家庭道德伦理观念。祖父母照看孙辈在我国较为普遍,原告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在被告及苏某工作无法照看苏某某时照看、接送了苏某某、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支出,但不能证明苏某及被告放弃、无力对女儿进行抚养或要求原告进行抚养。被告及苏某为了抚养孩子、营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先租房后买房,身体力行地抚养了孩子,尽到了对孩子抚养的责任。被告虽与原告儿子苏某离婚并抚养苏某某,但由血缘和亲情交织的纽带仍将原告与苏某某连在一起,也未改变二者为祖孙的事实。原告、被告及苏某某的其他亲人不应将大人间的不睦影响到苏某某的成长,如何避免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或留下难以抚平的烙印是其家人应当思考的问题。原、被告应珍惜这份亲情,爱幼护幼,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互帮互助、相亲相爱的优良环境,让苏某某在不缺爱的氛围中生活、学习、成长。

综上,被告及苏某对苏某某的抚养尽到了保护和教养的责任,原告基于对苏某某的照顾、接送上学而要求被告支付抚养照顾苏某某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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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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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家庭纠纷,又关乎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问题。爷爷奶奶基于血脉、道义和亲情帮忙照顾孩子,作为孩子的父母应感恩爷爷、奶奶的付出,同时应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然而,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好合好散既是对过往婚姻生活的尊重,亦是对孩子的一种爱护。当婚姻关系破裂时,爷爷、奶奶以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亲情照料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交战时,对孩子来讲亦是一种伤害。倘若因婚姻失败,不断纠缠其中,消耗了彼此的精力,更丧失了孩子对亲人的信任与爱,在纷争不断的家庭生活氛围之间孩子夹在至亲之间无法自处。和谐的家庭生活才能确保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即使不能继续婚姻关系,无法割舍的亲情仍是孩子内心健康的基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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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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