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实验的故事——证据类型的故事(21)

1996 年 2 月 2 日,北京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4 号院发生一起惊人案件:居住在大院 11 号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在家中被杀害。警察很快就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系负责警卫 4 号大院的武警部队上等兵张金龙,因在值班时潜入李沛瑶家偷窃被李发现而杀人灭口。在收集证据中,警察遇到了一个疑问:张金龙供述自己是从李家的二楼阳台上爬进屋内的。虽然这阳台下的墙上有明显的黑色鞋底的蹬踏攀爬痕迹,但这墙高 2.4 米、阳台高 3.5 米,张金龙并不健壮的中等身材,他真有这个本事能爬上去吗?更重要的是,是否还有比他更“能干”的同伙?而查明有无其他同案人,也是侦查的一个重要任务。因此,警察决定进行侦查实验。警察找来一位与张金龙年龄、身高、体重、发育、入伍时间和训练基本相当的武警战士,让他不借助任何攀登工具,从张金龙供述的攀爬痕迹所显示的位置和方向,往阳台上攀爬。实验证明,从李沛瑶家沿着墙徒手攀爬到二楼阳台是可以完成的。实验完毕,警察问这个战士:“这么高这么陡的墙,没有什么可抓、可踩的,你是怎么爬上去的?”这个小战士把头一昂,不屑一顾地回答到:“我们练的就是这个。”小战士的这个“不屑一顾地回答”,又自然地成为了证明张金龙同样也“练的就是这个”、具有与这个小战士同样的攀爬能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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