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最新消息,二审判决结果已出

一、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条件
2020年12月11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2号)。
经查明,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最终,中国证监会责令索菱股份改正,证监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及市场禁入。
根据我国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鹏律师认为,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有望获赔:于2017年4月25日-2019年4月29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最新消息
据公开消息显示,近日,索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收到二审投资者胜诉判决书,广东省高院维持了深圳中院的判决,认定索菱股份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次二审判决结果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日前,索菱股份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度完成了重整事项,解决了公司债务危机及历史问题,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逐步回归正常。对此,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索菱股份重整完成或将利好投资者索赔事宜。
据消息显示,索菱股份索赔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23年12月8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适格投资者不依法起诉,被告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
受损股民及时通过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网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也可以关注“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投资者维权诉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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