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跳车身亡,司机会被判缓刑,它就是一个法律层面的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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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林火舞
  • 你这把争执后跳车当成常态化或高概率的事情了,但实际上不是。成年人应当自己预知行驶中跳车的危险性,而不是司机预知。

唉,司机被判缓刑,并不是因为他没有“预知”能力。

司机是因为在乘客死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他是为了自己的过失负责,才被判的缓刑。

这个东西和常态、概率什么的,都没有关系。

它就是一个法律层面的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的问题。

当生活中的争执,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时候,那就是一场日常的争吵,过了就完了。但一旦由争执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到底谁该负怎么样的责任,就只能交给法院来厘清。

成年人当然应该知晓跳车的危险后果,如果法院认定,跳车的乘客是面临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险,跳车成了唯一的选择,那么逼迫乘客跳车的人,就要对跳车这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跳车的行为,完全是个人选择,乘客就是要自杀跳车,和旁人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乘客就要为自己跳车的选择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而现在,在这两个极端情况之间,现在法院认定的事实情况是什么呢?

按照这个缓刑判决,乘客其实是为自己冲动的跳车选择,负了主要责任的。而司机也因为“过于自信”的驾驶决策,在整个过程中存在了一定的过失,他需要,也只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所以他被法院判了一个缓刑。

我们不应该抽象化地,把司机该不该承担责任,简化为司机能不能预知、预判乘客行为。这两个概念是不能相互替换的。

司机该不该承担责任,是一个需要结合每个案件具体情况,来做出事实认定的。

而将案件的情况,从具体的事件中剥离,进行抽象的、概念的、归纳性的讨论,是不符合事实本身的。

在牵扯到一条人命的时候,我认为相关的讨论还是应该尽量就事论事。一来是对生命的尊重,二来这种讨论一旦脱离事实,就只会成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出发的借题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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