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燃气公司强制安装天然气报警装置的看法

前一两年,国家发生多起因燃气爆炸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

在过去的2022年,国家因此出台了新的《安全生产法》

最新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最末一句“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燃气公司闻声而动,强制大小餐饮门市付费安装价格不菲的燃气报警器,笔者所在的小城市还有城管、街道办、村委会为其强制安装的告知传单盖章背书。

就是上一句沒明确谁对燃气报警器拥有产权责任归属的第三十六条,应当是燃气公司强推安装的主要依据。

而更为详尽的《城市天然气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根据《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八条:“对格式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那么按照通常理解,燃气报警器必然属于燃气保护装置设施之列,其产权责任归属天然气公司,给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是燃气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笔者是面馆小老板,因强烈抵触此等作派而在大年三十惨遭停气,觉得燃气公司吃相太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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