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芹菜,罚,你们喊打喊杀; 假种子,我们不罚,行不。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三:主观无过错不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这次修改新加的条款,施行结果如何?看案例。

 一、2022年1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山东省青岛市徐某某经营假种子案 (即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案情摘要】2021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徐某某经营的玉米种子进行了监督抽样。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检测,送检产品与该产品包装标签标注产品的标准品为不同品种。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徐某某销售的玉米种子属于假种子。经立案调查,查明徐某某于2021年1—5月共销售涉案玉米种子800袋,货值金额3.6万元,销售收入3万元。徐某某在陈述申辩时提出其不具有主观过错,理由及证据包括:涉案玉米种子难以通过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判断真假;采购涉案种子时核对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并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对该批种子信息进行了备案。            

【处理结果】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徐某某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但鉴于徐某某没有主观过错,且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予处罚。

  案例分析

【种子生产者义务】

      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1、种子生产规程和种子检验规程

      种子生产、检验规程规定,种子生产企业生产的种子,在销售之前,应当进行种子真实性的鉴定。种子真实性的鉴定有两种方法:

      a、田间鉴定。即进行一个周期生产,田间鉴定其种子的真实性。

      b、DNA鉴定。

      鉴定确认种子真实,才可以投放市场。

【种子经营者义务】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a、当事人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b、当事人应当对种子的真实性负责。无论是否有主观过错。

c、当事人认为是生产者责任的,可以请求赔偿。

(喷子莫喷:本法种子生产经营者,包括两个主体: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

【当事人的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了吗】

a、本案执法部门认为“徐某某在陈述申辩时提出其不具有主观过错,理由及证据包括:涉案玉米种子难以通过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判断真假;采购涉案种子时核对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并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对该批种子信息进行了备案。”

个人认为,本案当事人没有履行种子真实性核查义务:正因为涉案玉米种子难以通过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判断真假,当事人应当向种子提供者索要种子真实性鉴定证明材料,当事人却没有索要。而“采购涉案种子时核对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并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对该批种子信息进行了备案”履行的是种子经营管理义务,不是种子质量核查义务。

所以,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不具有主观过错”,证据不足,不足以确认。

b、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是附条件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种子法》的规定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它排除了主观无过错不担责的法律适用。

【本案错得离谱吗】

本案被农业农村部推荐为指导性案例,至少农业农村部的法律专家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是依照法律正确处罚。是多方面的意见统一的结果。系统内很难有人质疑的。

     本案错得并不离谱,因为即使是法院的老司机,也会经常犯实是而非的错误,别说普通的执法人员,甚至所谓的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法律专家。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其规定普遍适用。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排除适用的情形,不是一般人能准确理解的;在他们看来,“另有规定的”需要明确排除适用,才能引用。

【主观无过错不处罚】谁受益?

谁最爱无过错不处罚?当然是行政违法行为经常发生或者有经常发生的可能,违法成本高的行为主体。如生产经营主体。

谁能有效利用这条法律?一般的人,是很难收集主观无过错的充分证据的。最有可能提供这类证据的是违法行为频发的主体:他们聘有律师团队,可以有预谋的收集或者创设主观无过错的证据;可以提供行政执法部门会采纳的“有效”证据;而且他们有能力让执法部门采纳他们的证据。

况且,主观的东西很难客观去认定,认定主观的东西,往往有很大的主观成分;操作空间可想而知。

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会增加一个这样的条款。资本力量的扩张,已经在立法中彰显。

【主观无过错不处罚】谁受害?

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违法行为的结果----即损害结果将由谁来承担呢?当然是芸芸众生。

几曾何时,我们的立法宗旨是公共利益优先的,而如今的立法趋势是个体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销售毒品可以不处罚吗】当然可以。

销售假种子可以不予处罚,那么,销售毒品也可以不予处罚,违法者只要这样做:把毒品加人食品,食品成分中不去标注,对于销售者来说,无论他是明知(反正行政机关没办法证明)或者不知,都可以主张不知道含有毒品不具有主观过错免于处罚,从此可以放心违法……    

立法者开窗,适法者拆墙,违法者猖狂。果。    

建议:废除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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