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异地抓获后的时间,如何计算才合理、合法
日前在某群聊天,
有位兄弟发来这样一大段文字,
欢迎各位各抒己见:
网上追逃是实现地区乃至全国通缉的一项侦查措施,但相关法规对此未予规定,导致程序违法,甚至侵犯人权现象时常出现。
因此,一方面要对网上追逃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有必要突出重点,依据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追逃的监督力度。
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网上追逃在执行中各地做法不一。
一是抓获地公安机关在送押时,是否对在逃人员宣布刑事拘留或逮捕;
二是在抓获地异地羁押的时间,是否计入法定羁押期限;
三是羁押后是否按刑诉法规定时限,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
对于前两个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要明确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并送押的程序法意义。
笔者认为,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并送押的行为,实质上是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行为,只不过执行主体非立案地公安机关而已。
依据刑诉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强制措施只有刑事拘留和逮捕两种,否则其限制在逃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由异地公安机关抓获送押的情形,立案地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时应办理合法的拘留或逮捕手续,异地公安机关只是受委托执行拘留或逮捕。
据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在送押时应当对在逃人员宣布刑事拘留或逮捕,进而应当将抓获地异地羁押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期限,并折抵刑期。对于实务中遇到的抓获地距立案地路途遥远,办案期限紧张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网上追逃人员前至少已达到刑事拘留的证据要求,办案人员一般在较短时间内能完成符合逮捕证明标准的证据收集任务。
在明确了抓获送押属于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之后,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应当依法在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
关于讯问主体,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是立案机关,因为刑诉法规定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拘留或逮捕,以便及时纠正。
但考虑到路途遥远来不及讯问等困难,立案机关在24小时内讯问或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抓获地公安机关。
为了确保网上追逃的正确执行,检察机关应当对网上追逃进行重点监督,公安机关也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
抓获地看守所在收押网上在逃人员时,应及时通报驻所检察室,由驻所检察室进行入所检察。
在逃人员被立案机关带回后,驻所检察室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期间以及办案机关是否及时讯问等情况通报立案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
各地是如何执行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