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成效更进一步惟仍有改善空间

廉政建设成效更进一步惟仍有改善空间

  廉政公署本月三日发布《二零二一澳门廉政公署工作报告》,刊登于当日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并由廉政专员陈子劲呈交给行政长官贺一诚。从《工作报告》的内容看,廉政公署在去年虽然面对反复多变的新冠疫情,但仍能因时制宜、创新应变,于疫下有序推进工作进程,竭尽所能完成不同的廉政任务。

  除了是以维护廉洁选举为重心,提前部署并投入大量资源,全力做好了监察立法会选举的工作,保障民主选举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之外,继续恪守职责,监督政府的施政,侦破了多宗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和违纪的案件,查处了多宗与私营部门贿赂有关的案件,并在行政申诉领域,完成了多个全面调查卷宗,除了找出问题症结,与有权限的机关及部门谋求解决办法,以维护大众的正当利益及改善行政工作,为澳门特区的廉政建设又做出了重大贡献。

  从《工作报告》开列的去年侦破的贪腐案件看,与以往相比,少了一些较为轰动并引发广泛注意的涉贪事件。虽然其中有一宗案件是涉及到前局长级的官员,其实是旧案新揭,因而其被关注度也已淡化。这显示,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澳门特区的廉政建设取得进一步的成效,公务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不必贪的风气基本形成并获得巩固,维护了绝大多数奉公守法公务员的荣誉与尊严,并提升了政府的清廉形象。当然,公务员的社会生活并非是在真空中,物质的诱惑力仍然十分很大,而且连续两年多的疫情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巨大,可能会有人从中铤而走险,希望能够从贿赂官员中获得「搵快钱」利益。因此,反贪工作仍然不能有任何松懈,必须继续紧绷丝弦。

  去年的反贪工作,除了是恒常化的工作之外,还有一个是属特殊性的监察工,那就是有一个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这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民主选举的纯洁性,及保障「澳人治澳」尤其是「贤能爱国者治澳」能够顺利实施的防火墙。

  为此,廉政公署全力以赴,以维护廉洁选举为重心,提前部署并投入大量资源,全力做好监察立法会选举的工作。除开展连串宣传活动,提供多个平台及途径接收选举投诉或检举之外,还主动巡查各类高危贿选场所,重点监察餐饮活动、社团派发礼物及颁发敬老金等活动,并迅速调查及依法处理与选举相关的违法案件,成功达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预防及打击的效果。

  相比之下,查获的疑似贿选或违规案件,比以往历届较少。这可能是廉洁选举的教育收到实质性的实效,社会风气有所提高,也可能是廉政公署的尽忠职守,对意图贿选的人物或团体发挥了强大的震慑力,更可能是澳门特区忠实执行「爱国者治澳」原则,褫夺了被认定「不效忠,不维护」的提名人的参选资格,从而防避了恶性竞争,因而疑似贿选的事件没有过往那么多。虽然查处出几宗与同乡会或其他社团机构相关的违规行为,但在程度上也是较为轻微,因而只是以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尚未构成严重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报告》列举的在立法会选举过程中的调查个案,其中有部分是在接到举报进行调查的,虽然是有发生举报的表面事实,但却并非是抵触及违反选举法律的行为,其中有些是平常的公司福利,并没有与选举挂钩,有些虽然与选举有关,但在事前有依法进行申报,因而不涉违法违规,廉政公署作了归档处理。这固然是反映了市民们对廉洁选举的敏感度足够,但不排除其中也有过于敏感的情况,甚至是掺有「恶性竞争」的因素,滥用廉洁选举的检举机制,进行滥告。对此,除了是对事实进行澄清之外,是否也应给予一定的劝喻,并对被证实是出于恶意企图者给予适当的惩戒?当然,前提是必须保护市民揭发贿选案件的积极性。而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也应延伸到全方位的反贪工作之中。总之,毋枉毋纵,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除了「旧案新提」的工务局前领导的贪贿案件之外,其余查获的公务员涉贪案,案值都较小,与过去同类性质的案件的案值相比,属于「小打小闹」。这固然是因为是反贪工作及宣传做得深入广泛,形成一定的震慑力;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可能也是在疫情冲击下,工商百业的经营环境颇为艰困,因而就连某些不法商人要行贿,也不能像疫情前那么「豪气」了。

  值得注意的是,廉政公署在反贪及行政申诉工作中,引进了新方式。其中一个新做法,是参照内地纪检机关的「回头看」规定,对多宗已经结案处理的案件进行再度审查。这不但是进一步提高审查的品质,而且也增加了震慑力,堵塞一切漏洞。实际上,内地纪检机关实行巡视「回头看」的目的,是对之前巡视没有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不彻底或没有整改的问题再整改,确保问题见底,形成有力的再震慑。而澳门廉政公署的「回头看」,也确实是发挥了这方面的作用。

  廉政公署在进行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曾经向内地和香港的对口部门提出协查请求,也收到境外执法机关请求协查的要求。由于贪贿案件是属于刑事案件,而且也是属于履行《联合国反贪腐公约》的范畴,因而在查案过程中,需要进行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而后者,是在一个中国范畴内,尤其是在强调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之后,本来应该是能够执行得较好;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制约,澳门特区至今仍然未能为规范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因而就无法分别与内地及香港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这对开展跨境反贪工作,当然更是建立与内地及香港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都颇为不利。因此,应当尽快恢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立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与内地及香港进行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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