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上)

得益于诸多“教科书”性质的学术著作的推广,诸如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林剑鸣(《秦汉史》)林甘泉(《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等名家名作,均持商鞅变法施行“重农抑商”政策和秦“抑商”之说,几乎成为战国秦汉史研究的主导性观点,

在此基础上,经诸多“通俗说史者”不求甚解的传播,更在大众之中形成了压倒性的“成见”,甚至衍生出诸多文学想象,比如秦对商业的“制度性歧视”。

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一个相当基础的问题就是,在《史记》、《商君书》等关于商鞅变法的第一手资料中,根本没有“抑商”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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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秦对商人的“制度性歧视”,又与大商人吕不韦在秦国政坛长期执政,以及秦始皇对乌氏倮、巴寡妇清的非常礼遇等事实产生抵触,更与《史记·货殖列传》中描述的自秦国开始关中商运的发达景象相矛盾。

正是基于这一系列的矛盾,学术界一直有秦“重商”的论断,如瞿兑之(《秦汉史纂》)何兹全(《秦汉史略》)翦伯赞(《秦汉史》),都有不同程度的表述。

而王子今《秦“抑商”辨疑:从商君时代到始皇帝时代》(刊于《中国史研究》杂志2016年第3期)一文中对该问题的重新讨论,则是当前对秦的“抑商”、“重商”问题辨析的集合之作。

文章梳理了两派学者的观点,并指出需要依据《商君书》文本,对商鞅变法政策设定的出发点予以关注,尤其是“否定事末利”并非“抑商”,其倾向为“限商”而非“抑商”。

另一方面,强调了《史记·货殖列传》中对于关中“富饶”得益于商运的景象,实则始自秦国,而吕不韦、乌氏倮、巴寡妇清在秦国的尊崇,实则与“秦风”相关,也就是说,秦人世风,绝不“歧视商人”,反而“尊富”。

事实上,如果我们回归《商君书》的文本表述,就会发现,在《商君书·去强》中明言:

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

农少、商多,贵人贫、商贫、农贫,三官贫,必削。

农人、商人、官吏,是国家的三种固定职业,可见,《商君书》一样承认其职责的“不可或缺”,而非要“消灭”其中的一个,而之所以对商人提出限制,则在第二句,即农人少了,商人多了,会导致贵人(官吏+贵族)贫困,商人贫困和农人贫困,等于是”三官“皆贫,国家必然削弱。

这个逻辑是什么呢?

其实是一种静态的社会模型,即将三种职业的人群总额想象为“固定值,”贵人“的数量相对恒定,而农、商的人数则必然此消彼长,而”贵人“的收入来自于”农人“(或称官吏治下百姓)也即得自基于农民人身义务的”直接税“,”农人“减少,其收入减少,”贵人“的收入自然也就减少,而”商人“数量增加,竞争加剧,也一样会陷入贫困,究其症结,就是”商人“过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模型中存在一个逻辑bug,即农民少了,为什么农民会贫困?

这个问题的解答,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复杂的:

上述模型中的”贫“的概念,基于社会角色的”货币化收入“,由于农民与商人在交易行为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当其农业产出减少时,市场总供给减少,而需求不变,则需求市场价格提升的获利部分,全部被商人”盘剥“,农民反而要面临其他生活需求产品的”提价“,进而被物价”割韭菜“,从而导致贫困。

另一种,则是简单的:

此处的”农“,并非个体的”农户“,而是已经”被偷换概念“的”农人“,通俗地解释,假设单个农户产出为1,100个农户总产出则为100,如果总人数减少到80,则”偷换过概念“的”农人“总产出仅为80,所谓的”贫“,即在于此。

结合上文中”三官“的概括,可以肯定,此处的”农“,只会是第二种简单的解释,这种”整体论“的思维,在先秦诸子的表述中并不少见,简言之,即混淆群体概念与个体概念的区分,把”阶层“、”职业“虚拟人格化。

其实,在当代仍旧有不少人这样思考问题,只不过得益于经济学的发展,我们终于知道,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商品流动的效率提升,一样能够让个体的”农户“收入提升,社会分工的复杂化,有益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进步,进而让”农人“群体收入提升,即”不贫“。

当然,《商君书》不是这么理解”经济“的,它的着眼点,往往是经验化的人性,比如《商君书·算地》说道:

故事《诗》、《书》谈说之士,则民游而轻其君;事处士,则民远而非其上;事勇士,则民竞而轻其禁;技艺之士用,则民剽而易徙;商贾之士佚且利,则民缘而议其上。故五民加于国用,则田荒而兵弱。谈说之士资在于口,处士资在于意,勇士资在于气,技艺之士资在于手,商贾之士资在于身。故天下一宅,而圜身资。民资重于身,而偏托势于外。挟重资,归偏家,尧、舜之所难也。故汤、武禁之,则功立而名成。

翻译过来就是重用擅长《诗经》、《尚书》的空谈游说之士,民众就会四处游荡而蔑视本国的君主;重用隐逸的名士,民众就会疏远君主并热衷指斥君主之是非;重用勇士,民众就会争强好胜而无视君主的禁令;手工业者被任用,民众就会轻浮好动且喜欢迁移;商人生活安逸而且坐享暴利,民众就会依附于他们而议论君长。

如果上述五种人被国家重用,田地就会荒芜、军队就会削弱。因为喜欢空谈的人的资本是一张”利口“,隐士的资本在于他的”高志“,勇士的资本在于”勇气“,手工业者的资本在于一双”巧手“,商人的资本在于他”自身“。

这些人以四海为家,资本随身携带,一切靠自己,就要依托外势以变现谋生,如果他们挟带强悍的本事归附私门,哪怕像尧、舜这样的上古圣王也难以治理。故此,商汤和周武王下令禁止这种情况,就能建立功业,显名后世。

这段话,其实信息量很大,余英时在《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历史与思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出版)一文中指出:

最后两类人即是工与商,法家和儒家同把他们看作社会上的寄生虫。

儒家如何看待”工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但是,《商君书》中将”禁止五种人“视作汤武旧制,确实非常有意思,至少从西周和春秋早期的制度体系来看,这”五种人“确实是被牢固地束缚在”国“的范围内的。

而结合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社会管制思维,相对于战国时代关东盛行的解脱人身束缚的”游士“文化,强调对各行业、各阶层的”强“人身束缚的秦制,确实有明显的”复古“意味。

再深入探究以上的讨论和思维方式,”靠谁吃饭“,成为一个重要的命题,因为”五种人“都是”靠自己吃饭“的,就是国家和制度的隐患,看重他们,就会导致国家和君主的权威削弱,那么,就会导出两个选择:

1,消灭这”五种人“;

2,让这”五种人“靠君主吃饭。

这就涉及到前文中”禁“的概念,是”禁止“还是”控制“?

从《商君书·算地》的上下文我们可以看到:

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

以刑罚“禁邪”,“禁止”的是“邪路”,也就是“游离”、“自由”,“农商官”三个职业的社会职能,根本不可能被禁止,只是要“控制”在君主手中,让他们“固定”在秦制之下,各安其位。

这一点, 祝中熹在《秦史求知录》中早已指出:

细审《商君书》诸篇,有些主张目的在于抑制商贾势力的膨胀……但均未超越危及商业生存的底线。

简言之,商鞅变法从未以“消灭工商”作为目标,对商人群体的“抑制”,与其说是对这个社会角色的“歧视”,毋宁说是对其“体制破坏力”的恐惧,秦制对于商业的约束,更是寻求“管制”和“削弱”的过程。

通俗地说,你必须“被管起来”。

《商君书》中,提出具体的“抑商”措施的,只有《垦令》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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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农无得粜,则窳惰之农勉疾。商不得籴,则多岁不加乐。多岁不加乐,则饥岁无裕利。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 窳惰之农勉疾,商欲农,则草必垦矣。

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喜酣奭,则农不慢。大臣不荒,则国事不稽,主无过举。上不费粟,民不慢农,则草必垦矣。

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

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农逸,则良田不荒;商劳,则去来赍送之礼无通于百县。则农民不饥,行不饰。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农事必胜,则草必垦矣。

对于这五条,郑良树在《商鞅及其学派》一书中简单总结为:

第一,商人不得卖粮;

第二,提高酒肉价格;

第三,废除旅馆经营;

第四,加重商品销售税;

第五,商家奴仆必须服役。

这之中,第四条的翻译并不准确,关和市,实属两个税种,前者为“过境税”,后者为“市场交易税”,征收的原则不同,结果倒是一样,即交易成本提升,只能在销售价格上转嫁给农民,则使农民对商人不信任。

不过无论如何,《商君书》确实提出了一系列的“抑商”措施,虽然是与对“高爵”、“官吏”和“游士”同列,至少说明曾经有这么回事的理论探讨。

不过,这是不是说明商鞅变法就已经施行了这些政策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有如下记载: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魏户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假)门逆旅,赘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这是两条被秦人沿用的魏国法律,一条是“魏户律”,一条是“魏奔命律”,颁布时间应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此后被录入秦律沿用,也就意味着秦国律令,此前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在这之后,照搬了这两条“魏律”,一直沿用到身为秦吏的墓主人死去,一并带入了墓中。

换句话说,相关规定,在商鞅变法(前356年—前338年)到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之间的100年间,在秦律中并不存在,或要“轻”得多。

“魏户律”的条文翻译过来就是,百姓有离开里邑居住郊野的,这也说明魏国的户口管理也是基于“邑”的聚落,“邑”之外即“野”,也就是“脱籍”,而入人孤寡和徼人妇女,意思是男子入居孤寡之家和谋求人家的女性成员,对应的抛弃自己的“本户”而进入他人之户,即“后父”、“赘婿”。这些行为并非国家的旧例。

所以,自今以后,“叚(假)门逆吕(旅)”和“赘婿后父”,都要在户籍上予以惩罚,不允许其单独立户,也不授予田宅, 子孙三代之内禁止入仕,直到三代之后才允许为官,并且还要在其户籍上标明,“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仍孙”。

在“魏奔命律”中的条文则对上述“歧视”的理由说得很清楚,翻译过来就是:

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劳作,不修治家室的,寡人(魏王)实在看不上,要把他们都杀了,又顾虑他们的宗族兄弟,所以,把他们派到军前,将军不必怜惜他们,杀牛飨士的时候,给他们三分之一的饭吃就够了,不要给他们肉吃,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就派到哪里,哪怕是填城壕也行。

这两条律文结合在一起看,有巨大的信息含量。

先解释下,“魏户律”中所谓的“仍孙”,乃“七世孙”,见《尔雅·释亲》:

己之子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

也就是说,上述人群,三代内不得为吏,七代内必须在户籍标明为“赘婿”之后。

由于其余几个身份,也是律文规定的并列主语,也就说,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都是一样的待遇:

1,不许“立户”,不授予田宅,也就是说,“立户”=“授予田宅”;

2,三代不得入仕;

3,七代内要在户籍内表明祖先“特殊身份”。

4,战争动员后,即发“奔命”时,要入军中成为“待遇缩水”、“送死优先”的军人。

学术界对于“赘婿后父”的指代对象,争论不多,“叚(假)门逆吕(旅)”却有着诸多的解释,有解为“商贾、旅馆”的,也有解为“在旅馆借居的游民”,还有解为“里闾外居住的游民”的,各种观点各有依据。

三解个人倾向于简牍整理小组最初的解释,即叚(假)门=商贾之家,逆吕(旅)=私营旅馆。

主要根据是《汉书·爰盎晁错传》的记载:

错复言守边备塞、劝农力本,当世急务二事,曰:

“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这个格式为《汉书》照录的晁错对策原文,具有相当高的可信性,因为晁错对策的时代距离秦朝不远,对策的对象是汉文帝,不谈细节只谈原则也就罢了,如果关于秦朝制度的细节描述不实,就属于典型的自讨苦吃。

也就是说,秦朝发“谪”,第一顺位的是“有罪吏”,紧跟着就是“赘婿”和“贾人”,之后是本人“曾经有‘市籍’者”,再往后是父母、祖父母曾有“市籍”者。这当然是秦国和秦朝对“商人”施行身份歧视的证据,但如果只认识到这一步, 这书就白看了。

“赘婿”和“贾人”作为没有违法的“良民”,在法律地位上只比“犯法吏”高一点,两者的同列,也就意味着,叚(假)门=贾门=贾人的可能性极大,再结合《商君书·垦令》中的说法,“废逆旅”、“商贾少”是同等概念下的“好事”,也在侧面印证“叚(假)门逆吕(旅)”并称的合理性。

而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有趣的结论,就是《商君书》中很多议论性的篇目可能确实代表着商鞅的思想和目标,却不代表商鞅变法的实际内容,也就是说,“说”和“做”是两码事儿。

当然,像《境内》这种制度性描述,而非《垦令》中“如果这样做,则‘草必垦’”的句式,则更具现实意义。

所以,“魏户律”和“魏奔命律”的条文,至少告诉我们,在商鞅变法后的100年间,秦国对贾人的管理,并没有达到如上的严苛,更没有达到《商君书·垦令》中期望的“完美形态”。

但是在秦昭襄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睡虎地秦墓墓主死去),上述律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通行于秦国、秦朝,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着“秦制”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而是不断吸收关东六国“管理创新手段”的动态体制。


要理解秦汉的“商业”地位,就必须搞清楚几个概念,包括“商贾”、“贾人”、“市”、“市籍”,前文中,我们浅尝辄止地谈及了秦律自“魏户律”、“魏奔命律”中可能继承了对“贾人”、“逆旅”的身份歧视,而这种“歧视”并非始自商鞅变法,而是“东风西渐”的结果。

那么, 在商鞅变法前后,秦国的商业发展是一个什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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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资料有限,描述的景象,却与我们基于《商君书》的议论而想象出的“抑商”景象大不相同。

秦献公七年(前378年),“初行为市”。

这个“市”的初设,不是说秦国之前没有商品经济,而是说“东方意义”上的由政府管理、控制下的市场,不存在,所以才要初设。

秦献公十年(前375年),“为户籍相伍”。

又是一个初创,在此之前,秦国并没有施行“什伍”编户的户籍制度,等到这位在魏国流亡多年的落魄公子回国后,才终于从关东国家学到了这一套。

而“编户齐民”恰恰是由“封建国家”向“吏治国家”迈进的重要里程碑,即国家管理制度的变革,所以何炳棣先生才提出了“秦献公改革强秦”的观点。

“市”的设立,发挥的作用类似,即将整个国家的商业交易行为纳入控制范围,核心点即在于“控制”。

正如《韩非子·奸劫弑臣》中所描述的:

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核心问题即“君废法、臣服私”,也就是主弱臣强,而秦献公终结了秦国长期的内乱之后,开始与“臣”争权,整个进程,一直延续到了商鞅变法的时代,才算基本完成任务。

这之中,对于商业利益的争夺,正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非一般人所理解的,秦国商业过于落后,恰恰相反, 秦国一直存在着区域商业中心。

见《史记·货殖列传》:

及秦文、德缪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公徙栎邑,栎邑北卻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孝、昭治咸阳,因以汉都长安诸陵,四方辐凑并至而会,地小人众,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

秦文公、秦德公的国都雍城,地处要冲,恰能沟通陇西和巴蜀的特产,因而“多贾”,也就是商人众多。

秦献公迁都栎阳,北通戎狄、东通三晋,所以也有很多“大贾”,也就是大商人。

秦孝公和秦昭襄王定都咸阳,后被汉朝继承为首都,长安及诸陵县属于四方辐辏之地,交通枢纽,地方小而人口多,所以,当地百姓更积极参与末业的经营。

这段记载中,特别强调了雍城、栎阳“多贾”、“多大贾”,时间均在商鞅变法之前,而商鞅变法之后,吕不韦、乌氏倮、巴寡妇清的存在就不多说了,只看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所说:

必秦国之所生然後可,则是夜光之璧不饰朝廷,犀象之器不为玩好,郑、卫之女不充後宫,而骏良駃騠不实外厩,江南金锡不为用,西蜀丹青不为采。所以饰後宫充下陈娱心意说耳目者,必出於秦然後可,则是宛珠之簪,傅玑之珥,阿缟之衣,锦绣之饰不进於前,而随俗雅化佳冶窈窕赵女不立於侧也。

珠玉、美人、良马、金锡、丹青、首饰、绢缯、锦绣,全部来自于秦国之外,其来源自然只能是通商交流,从结果上看,至少在秦始皇刚刚拿下吕不韦的时代,秦国的商业交流仍然异常活跃。

过往的讨论,往往将商鞅变法和吕不韦下台作为秦国前后两个“商业繁荣时代”的断限节点

即自秦文公至商鞅变法之间,秦国的商业活跃,之后施行了严厉的“重农抑商政策”(依据是《商君书》的相关言论),沉重打击了商业和商人。

直到大商人吕不韦执政,又开始了放宽政策(依据是《吕氏春秋》的相关言论),秦国的商业和商人再次活跃。

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贾人”南征,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重农抑商”时期。

借此解释《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与其“重农抑商”论断的矛盾,而这是典型的“削足适履”

因为商鞅变法的举措,根本不存在什么“转折点”,见《史记·商君列传》对其改革措施的记载: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作为筑冀阙宫庭於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这些政策之中,与商贾有关的,仅有两处:

1,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2,平斗桶权衡丈尺。

后者统一度量衡,一定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分歧在于前者的断句究竟是对商业有利还是有害。

过往常为“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也就是说,“事末利者”与“怠而贫者”是并列关系,然而,“事末利”应该与前句“僇力本业”的作用相同,属于行为描述,而非指代人群的名词主语。

即“事末利及怠”+“而贫者”,翻译过来就是,因从事“末业”以及因“怠惰”而致贫的人。

对此,《史记·索隐》的注释是:

怠者,懈也。周礼谓之“疲民”。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盖其法特重於古也。

也就是说,《周礼》中对于“怠而贫者”本身就有收入官奴婢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贫民”,因为你穷,官府就有天然的“权力”把你全家都贬为官奴。

而所谓的“怠惰”,其实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逻辑参见《韩非子·显学》:

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

翻译过来就是,没有意外情况发生,却受穷的人,要么是奢侈,要么就是懒惰,“事末利”自然是“求侈”,而怠、惰本来就是一回事。

总结一下,你可以“事末利”,但是你不能穷。

事实上,秦律中明确有对“贫民收孥”的条款,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

人貉,其实就是贫穷的“非人”,他的儿子没有资格继续做自由民,必须去给人做奴隶奉养主人,否则会被没为官奴隶;不去奉养主人而能给国家纳粮,可以不没为官奴隶,只将其交给主人。(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P19~20。)

“贫穷”是一种可量化的状态,“事末利”是一种职业、一种行为,除非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彻底消灭整个私营商业,全部由官营包办,但是这个推导,又与秦代简牍的实际案例抵触(见下文)。

那么,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把存量的所有“职业贾人”(事末利者)全部收孥抓捕,此后,秦国再无“职业贾人”;另一种是自始至终就没有过“收孥事末利者”的时代。

不过,无论是哪一种,都不影响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社会,处于一种“全民经商”、“万众发财”的“求利”躁动之中。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和放马滩秦简中,保存了一种特殊的文书,名为《日书》,成书于战国晚期,流行于当时社会中下层的一种用于推择时日、预测吉凶的日常生产、生活手册,其功用,通俗地说,类似于今天的“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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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常颠覆常识的事实是,这本“黄历”中的记载展示了一个完全不同于我们过往想象的图景,那就是秦国的商品货币关系相当活跃,根本不是什么“万籁俱寂”的图景。(见施伟青《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商品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在《日书》中商品多称为“货”、“材”、“资货”:

结,是胃(谓)利以出货,不可以入。

房,……出入货及祠,吉。

[轸],……可入货。

货门,……入货吉

亢,……可入货。

氐,……出入[货],吉。

阴日,……入材,大吉。

作阴之日,利以入(纳)室,必入资货。

除了以上为例的大量关于财产出入的记录之外,《日书》还有专章详细记载买卖奴隶、猪、狗、牛、马、羊、鸡的吉日和忌日,还有买蚕、卖蚕的吉日。

也就是说,在秦人的世界里,“买卖”、“贾市”是日常生活的重要一部分,比如:

须女,祠、贾市 、取(娶)妻,吉。

卯(昴),……贾市,吉。

市良日,戊寅、戊辰 、戊申戍,利初市,吉。

斗,利祠及行贾、贾市,吉。

至于更直白的,则是获得“金钱”,比如:

金钱良日。

凡人有恶梦,觉而择(释)之,西北乡(向),择(释)发而驷(呬,音xi),祝曰:`纟皋(皋),敢告(尔)宛奇,某有恶梦,老来◆之,宛奇强饮食,赐某大(富),不钱则布,不(茧)则絮。

以上的记载,很清晰地展示了秦人的价值观,绝非提着人头满世界乱砍或是只知道低头躬耕的“愚戆”之人,反而是对金钱、财富无比渴求的“趋利之民”,甚至于做了噩梦后,祝祷的“吉利话”都是给我“财富”,要么就是钱,要么就是布,要么就是蚕茧,要么就是绵絮。

更有趣的精神世界,在《生子》篇,对于后人的期待中,也有所展现:

戊戍生子,好田野、邑屋。

庚寅生子,……男好衣佩而贵。

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剑。

按照“利出一孔”的理解,秦人应该都“好”爵位,“好”田宅,“好”贵,而非“好”富,可在《日书》中,却复杂得多,还有“好女子”、“好家室”以及“好乐”等等,还有更详细的对未来的预测:

辛巳生子,吉而富。

乙未生子,有疾,少孤,后富。

丙午生子,耆(嗜)酉(酒)而疾,后富。

宇多于西南之西,富。

宇多于东南,富。

井当户牖间,富。

这里的预测依据很多,有生孩子的时间,有盖房子的户型,乃至于井的位置,都指向了一个期望,就是“富”,而《日书》中其他的记载也说明,在秦人的意识里,富和贵,并不是一回事:

云门,其主必富三渫(世),八岁更,利毋(无)爵者。

凡宇最邦之高,贵贫。

前一个说到的是一家子可以富“三代”,还要利于无爵者,也就意味着秦国哪怕无爵也能富过三代,有点反商鞅的意思,而贵贫,是说身份高贵却贫穷,也让所谓的爵赏相称,成了笑话了。


恰恰是这样的秦国制度,才能与秦简中比比皆是的以金、钱“罚赀”、“赎刑”的律条相匹配,正是社会生活的商业化、货币化程度极高,才能让秦国治下的百姓和官府,有足够的货币财富来“润滑”整个以金钱计价的行政管理体系。

这方面的律条和讨论,在前文中三解已经提及过多次,此处就不再赘述,回归到秦国商业的问题上,一条对于秦国“贾人”来源的关键记载,也在《日书》之中:

庚寅生子,女为贾。

这句话的意思非常简单,就是庚寅日生孩子,如果是女孩,就会做“贾人”,也就意味着秦国的“贾人”并非职业家族世袭,而是编户良民的子女也能做的,这样,上文中《日书》中提到的“行贾”、“贾市”也就无比清晰。

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编户民都可以从事“贾人”的活动,而不存在一个特殊的“贾人”阶层,自然,也就不存在什么“市籍”。

这个事实,《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记录的两个案例足可作为旁证:

一个被整理者命名为《芮盗卖公列地案》;

一个被命名为《识劫□(左女右冤)案》。

这两份卷宗都非常长,案情也比较复杂,就不全文引述了,《芮盗卖公列地案》的大概情况是:

“芮”(人名,爵位:公卒)将其与“材”(人名,爵位:大夫)非法占有市场中的棺列,私自卖与“方”(人名,爵位:士伍),后因反悔而发生官司。

《识劫□(左女右冤,下文以冤代)案》的大概情况是:

“冤”(人名,女性)是“沛”(人名,爵位:大夫)之免妾,生四子后,沛向乡人宣称“冤”是其后妻,却没有办户籍变更手续,在“沛”死后,“冤”之子继承户主和爵位,由“冤”做监护人并替儿子申报了财产,缴纳赀税。

不想,“沛”曾借出68300钱和布肆、舍客室各1处,“冤”不知情,申报时漏报,“识”(人名,爵位:公士)敲诈“冤”必须把布肆、舍客室给他,否则便揭发她,“冤”就范转交后,又告发“识”敲诈。

这两个案件中,“冤”的亡夫“沛”为大夫爵,“材”也为大夫爵,“沛”生前拥有布肆和舍客室,也就是布店1间和旅店1间,并曾赠予“识”20亩稻田和牛马,而“材”则与“芮”共盖“棺列”也就是棺材铺,同时,“材”和“芮”的妻子都已经领受了“棺列”,也就是说,“材”家庭名下有一个棺材铺。

“沛”和“材”均为户主,且有大夫爵位,可以肯定是编户民,却在“市”中拥有店铺做买卖。

此外,这两个案例中还透露出一系列的信息:

1,市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可以任意征用剥夺“市列”的土地,而“材”申请商铺土地的时候,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为“受”,类似于编户民的“受田”,这个“受”还有资格限制,“隶臣”也即男奴不得拥有;

2,“受”列之后,不得重复受同一行当的“列地”,而且是以家庭为单位,不允许重复授予,但“冤”家可以拥有两个店铺,说明不同行业可以同时授予;

3,“受”列之后,商铺用地可以转赠,也可以转卖,只是价格要由政府部门“市曹”给出市场参考价;

4,政府对市列规划有明确的规定,会画出不同区域供不同行业集中管理。

也就是说,“市”是由政府集中管理、规划的“商业区”,整齐划一地排列行业店铺,而对应的所有者,却不是“有市籍”的贾人,推而广之,秦国的“市”的经营交易,从来不是“贾人”垄断的地盘。

不仅如此,在秦简所见的商业交易法规和司法案例中,很难找到“贾人”、“市籍”的蛛丝马迹,结合上文的事实可知,最大的可能就是,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根本没有“市籍”,也没有专职的“贾人”阶层,秦人都可以“行贾”和“贾市”。

真正搅乱我们认知的是,大量存在“贾人”和“市籍”的记载的是西汉时代的史料,所以有不少研究者想当然地依据“汉承秦制”,想象回溯秦代、秦国也是一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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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学界有不少学者甚至认为,秦汉“市籍”是覆盖所有“商人”群体的户籍类型,比如朱绍侯和陆建伟都认为是针对“所有”商人,“市籍”代表着在“市”中的交易资格,没有“市籍”的人也就没有交易的资格,甚至推而广之,认为商人的“市籍”与平民的“户籍”一样,是集中居住、集中管理的依据。

即“事末利者”=“有市籍者”。

然而,无论是上文中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收录的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的《识劫□(左女右冤)案,还是《史记·平准书》的记载都明显与此结论相抵牾:

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

《汉书·武帝纪》“初算缗钱”条下也有注释提及:

臣瓒曰:《茂陵书》:诸贾人末作贳贷,置居邑储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翻译大义是,在“算缗令”施行之前,“贾人”是要缴纳“缗钱”的,所以沿袭不变,只是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诸贾人”,具体来说,就是含几类人,“末作”是手工生产商,“贳贷”是借贷钱财取息的金融商人,“卖买”就是流通中间商,而“居邑稽诸物”则是囤积商品的批发商,所谓“居邑”则是编户齐民才居住在“邑里”中,“市井之人”则专指“市籍”家庭。

以上这些人以及因商获利的人,哪怕没有“市籍”,也要向官府申报货物资财,缴纳相应的“缗钱”。

《平准书》后面又强调了“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不得“籍名田”,也就是不得按律授予占有田宅,既然贾人中存在“有市籍者”,也就意味着存在“无市籍者”,而“算缗令”只是规定了“商业行为”需要缴纳缗钱,却并未强制其转入“市籍”,也就意味着,这种“田宅歧视”仍旧只针对汉帝国从事商业行为的群体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综合起来讨论,也就意味着,在汉武帝“算缗令”下之前,从事商业行为的有两个群体:

1,“贾人”有市籍者;

2,“贾人”无市籍者;

梳理一下文字,结论是:

1+2=汉武帝“算缗令”下之后财政意义上的“贾人”

1=汉代法律意义上的“贾人”。

也就是说,在汉朝的制度体系下,“市籍”也不意味着交易许可,“良民”或者说“编户民”一样具有进行商业交易行为的权利。

那么,汉代的“市籍”作用是什么?它又是何时出现的?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回归“贾人”词汇的本义,因为在先秦语境下,“贾人”与“商人”实为两个职能群体,见《说文·贝部》:

贾,贾市也。从贝襾声。一曰坐卖售也。

“坐卖售”的意思即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坐商”,另见郑玄注《周礼·天官·太宰》“六曰商贾,阜商货贿”条:

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

也就是说,走南闯北互通有无的“行商”在先秦称“商”,在市场中固定交易的“坐商”在先秦称“贾”,而《商君书·垦令》中说到的“重关市之赋”恰恰是分别取自“商”和“贾”。

进入秦汉语境,“贾人”不再仅限于“坐商”,也有“行贾”之说,但是“市籍”既然是一个户籍门类,在编户齐民体制的前提下,本质上,必然有一个“地著”,也就是今天所说的“户籍所在地”,这也是一切管理的基础。

在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的西汉简牍中有齐国法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五《市法》,其中提到:

2441……利之市必居邑(守·五)

2066……□也市啬夫使不能独利市邑啬夫……(守·五)

2353……□职于肆列间(守·五)

大义是,市场经营者必须集中居住在“邑”中,而“市”是和“邑”并列的经营区域,由市啬夫管理,邑,由邑啬夫管理,做买卖的地方在“市”的“肆列”之间。

非常有意思的是,“邑”、“市”、“啬夫”、“肆列”,都是秦汉简牍中常见的名词,可见,战国时代的秦律并不是什么“发明创造”,列国都有类似的东西,只是看有没有保存下来罢了。

如果上溯制度根源,到周代的“四民聚居”,这一套体系就更是渊远流长,而其管理的细节,列国也更是大同小异,无非是居住地管理和经营地管理两种,不过相对于《齐市法》,已知的秦律和汉律并未见到对商人居住地管理的条文,而主要是在“市”的交易行为的规范

据《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这里最有价值的是“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也就是市场上的经营者,在商铺从事“贾市”业务的人和官府派出的“吏”,市场的基层管理者则是列、伍长。

某些论著中,即将“贾市居列者”中的“贾”当做“贾人”讲,进而引申秦国已有专门的“贾人”。

根据《秦律十八种·关市律》: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詬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

可知,秦的官营“作务”也就是手工业制品变现,即为“官府市”,就是在“市”上卖东西,要求收钱必须投入钱罐中,必须由“市者”看着投进去,否则要罚一副铠甲。

这里的“市者”的“市”当买卖交易讲,就是个动词,也就是买官府产品的客户,而当名词讲,就是市场的工作人员。

另见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

金布律曰: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詬,谨为缿空,耍毋令钱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榆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詬盈者,辄榆之。不如律,赀一甲。

此处的律文说明,“令入钱者见其入”,也就是“买官府商品的客户”看着钱投进钱罐里,说明,这里的“市”当“买卖交易”的动词讲,也就意味着“贾市”本身就是一个动词,也就是“到市场上交易”的意思,而非“贾人市”,所以“贾市居列者”本身并不等于“贾人”,而是在“市场上有店铺、摊位的坐商”。

这条律文同时解释了上面《金布律》中“官府之吏”在市场上怎么经营的问题,另据汉初的《二年律令·□市律》: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买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明确区分了列长和伍人是两个职务,上面还有啬夫,以及吏主者,基本上可以视同于编户齐民管理中的里正和伍老,乡啬夫等管理序列,也就是说,市列的组织,是与编户齐民一样严密的。

而从其他材料来看,秦汉的“市”实际上受双重管理,一套是市啬夫系统,一套是亭长系统,前者追缴租课,后者负责治安和交易纠纷,乃至于收取大宗交易的“质钱”抵押等等。

而律文中的违法行为,则是“市贩”偷偷隐藏了交易,不申报“市租”,其罪行等同于“盗”罪,要处以没收贩卖货物及交易收入的惩罚,并要夺其“列”,可谓重罚了。

这种规定,也可见秦汉财政管理的一个常态思维,即为了节约管理成本,允许你“自占”,可却依托“什伍编民”的基层组织编织“告密网”,并进行严厉的连坐,如果揭发出犯罪事实,官府财政所得将远超法律规定的“租”,可谓稳赚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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