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升级版出现了?真相貌似没那么简单

又见奇葩证明!家住深圳罗湖区桂园街道鹿丹村社区的朱先生为了继承父亲遗产,朱先生持街道办开的亲属证明到公证处,公证处却要求街道办核实并且证明街道办的证明是自己开的,不仅难倒了朱先生,也难倒了街道办。你怎么看?

这事我站公证处。 

发函确认下公章的真实性没毛病,这跟证明“你妈是你妈”有本质的区别。 “证明你妈是你妈”反映的问题是行政办事机构的办事流程繁琐,给老百姓制造人为障碍。公证处核实公章,却是世风日下的大环境下的无奈之举。 

只能说基层的公证员还是懂中国的。 

普通人可能不知道,在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的巨大利益面前,人性能丑恶到什么程度。为了分到更多的利益,伪造签名、私刻萝卜章,提交假证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了。不管是公证处也好还是法官也好,看到这些东西的第一反应肯定首先是核实真实性。

 我前一段时间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就碰到了类似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动迁款,先是伪造了共有人的签名去动迁组领钱,我们及时发现后申请了财产保全,然后到法院起诉,结果他们居然为了不让70多岁的老爹开庭说话,两次在开庭前给老爹喝安眠药。直到他老爹后来清醒了给法院写信,我们才知道。 

而且庭审中对方律师还提交了居委会主任的虚假证言,事后我们去找到这个居委主任核实,她直接甩给我们了灵魂拷问三连击“没说过”、“我被忽悠了”、“我被利用了”。 

我们拿着录音提交给法院,法院也不传居委会主任当庭来核实,这份假证据现在成了“薛定谔的伪证”,对方没有得到任何处罚。 

回到开头的公证处核实公章的问题,这个事里面有两个深层的因素。

 一、 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作伪证的成本太低,所以环境越来越差。《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作伪证要罚款、拘留,但是实践中最多就是批评教育,很少采取拘留和罚款等措施。《刑法》虽然有伪证罪,但是不针对民事案件,只处罚刑事案件中的伪证行为。加上很多证据核实真伪本身就有难度,所以大部分司法人员最长见的做法,顶多就是不采信。那么在法院以外的地方就更加可想而知了,比如你向公证处提交个假证据,除非你是私刻印章之类的严重犯罪,一般情况下公证处可能连批评你的权利都没有。 

二、 这次的新闻里说到底还是跟政府部门懒政有关,公证处只不过是背锅侠。新闻里报道,公证处发函给接到核实。结果呢,街道拖了一个月不予理睬。接受采访的时候,街道的工作人员振振有词,言下之意已经盖了公章了有什么好核实的。抬脚一踢,皮球又飞回去了。我只想弱弱的问一句,既然公对公的信件已经发过来了,你高抬贵手回复一下有那么难吗?说到底还是官老爷思维太强。

 所以,这个“证明证明是真证明”的新闻看上去很奇葩,实际上远没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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