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逻辑学”对人工智能的启示(三)
黑格尔的“语义逻辑”及其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联
在本文中,笔者之所以选择目前有点受到学界冷落的《逻辑学》———而不是在二十世纪的西方哲学史中更受推崇的《精神现象学》———作为考察的重点,乃是因为笔者认为《逻辑学》的关涉与本文的论题更为相关。
换言之,恰恰是因为现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与逻辑学及统计学的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同样对逻辑学问题有着深入探讨的黑格尔版本的《逻辑学》才更可能为一种“黑格尔式的 AI 哲学”提供思想养料。
不过,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符号主义 AI 与弗雷格在形式逻辑领域开创的革命颇有关联,而与之比较,按照一种通常哲学史意见,黑格尔的《逻辑学》所研究的并不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逻辑学”,而是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范畴。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即使在像“这是一片绿叶”这样的包含有明显的经验内容的判断中,诸如“单称性”、“是”这样的范畴依然会起到某种“骨架支撑”的作用。 不过,要说清楚“范畴”与形式逻辑家所说的“逻辑常项”( 如“或”、“非”等) 之间的关系,的确不是那么容易。虽然很难说形式逻辑家完全不研究黑格尔所提到的这些范畴,但在黑格尔范畴表中所覆盖的很多内容( 如在《逻辑不过,在笔者看来,上述提法除了将本可以说得更清楚的问题弄得更为混乱之外,并无任何裨益。
从文本学角度看,图 1 所不能解释的一个非常反常的现象是: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推理所对应的那种逻辑显然属于“普通逻辑”而不是“辩证逻辑”,因此,黑格尔的《逻辑学》似乎就不应该讨论三段论———但我们恰恰在该书的第三部分“概念论”里找到了黑格尔对于三段论的大段讨论。
由此看来,“辩证逻辑”应当是涵摄了“普通逻辑”的,而不是与之并列的。与之相类似的一个问题是: 倘若“辩证逻辑”应当是与“先验逻学》之“是论”中所涉及的“定在”,“本质论”里面涉及的“现象”、“根据”,以及“概念论”所涉及的“机械论”、“目的论”,等等) ,似乎都不是普通的形式逻辑教科书所应涉及的事项。
也正由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与传统逻辑之种种不同,学界过去常用“辩证逻辑”一词来称谓之,以此彰显辩证法思维与知性思维之间的分野。按照上述见解,黑格尔对于整个德国古典哲学的“逻辑”观所作出的贡献也就体现在: 他在先驱康德所开出的“普通逻辑”( 包含处理“先天分析判断”的演绎逻辑与处理“后天综合判断”的归纳逻 辑) 与“先 验 逻 辑”( 专 门 用 于“先 天 综 合 判断”) 之间的二分法之外,再开出了“辩证逻辑”这一新分支( 见图 1) 。
辑”相互并列,我们又该怎么解释《逻辑学》的第二部分“本质论”对于康德范畴表的全面覆盖呢? 因此,就像“辩证逻辑”应当是涵摄了“普通逻辑”一样,它应当也是涵摄了“先验逻辑”的。之,“辩证逻辑”根本就不是与“普通逻辑”以及“先验逻辑”并列的一种新逻辑。毋宁说,在黑格尔看来,世界上只有一种逻辑,也就是他自己的《逻辑学》所展现的那种逻辑,而“普通逻辑”与“先验逻辑”只是它在不同阶段上的不同显现形式罢了。
而且,与康德的想法不同的是,黑格尔还试图将那种被康德高度边缘化的“归纳逻辑”独立为一个新板块,即《逻辑学》之“是论”。这样一来,图 1 所给出的逻辑分类表,就极为戏剧性地被转化为了图 2。有鉴于图 1 与图 2 之间的巨大差异,我们甚至很难说黑格尔从康德那里积极地继承了面对图 1 与图 2 之间的这种惊人反差,我们切不可轻描淡写地认为黑格尔只是重组了康德思想元素的次序,并在由此得到的新大厦上涂抹上一种叫“辩证法”的外墙用油漆。
毋宁说,正如意大利裔的黑格尔专家乔治·迪·乔凡尼( George Di Giovanni) 在给《大逻辑》写英文版导言时所指出的,在《逻辑学》的正式文本中,黑格尔本人其实反倒不那么喜欢使用“辩证的”这一形容词———因此,他自己的“逻辑”的本质恐怕不在于其“辩证性”,而在于其“推演性”
( discursiveness) ,也就是某种能够历经不同阶段而始终维持自身线索统一性的推演思路。
这也就是说,黑格尔其实是提出了一个康德主义者很难回答的问题: 如果“普通逻辑”与“先验辑”之间真是这么泾渭分明的话,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解释任何一个智能正常的人都能在任何一个典型的日常问题处理语境中自由调用这些逻辑工具呢?
不同的逻辑工具之所以能够被引入同一个问题语境,难道不正是因为其背后有某种统一的“调用台”在起作用吗? ———但除了将康德所提到的那些不同的“逻辑”都视为某种统任何体系性的思想———毋宁说,他是摧毁了康德的整个思想构架,并用由此得到的碎片构建出了他自己的思想大厦。
一的“逻辑”的不同面相,难道我们还有对于上述“调用平台”的更完美的说明方案吗?那么,这种更具“统一性”的“逻辑”本身究竟是什么呢?
为了避免继续使用“辩证逻辑”这个词所带来的思想混乱( 这种混乱往往是通俗哲学读物对于“辩证法”的种种庸俗解释所带来的) ,笔者提出了对黑格尔的“逻辑”概念的如下祛魅化解释方案: 黑格尔的“逻辑”在实质上是一种“语义逻辑”,或者说,是一种关于语义内容的推理逻辑。由于黑格尔式的“语义”概念本身就带有克服“语义—形式”二分法的意蕴,所以这种逻辑才可能同时涵盖康德所说的“先验逻辑”与“普通逻辑”。
那么,到底什么才叫“语义逻辑”呢? 为了避免我们立即就陷入黑格尔自身的哲学文本所自带的晦性,下面笔者将举一个来自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例子来说明之。
维特根斯坦( 或称为“维氏”) 的早期哲学是建立在弗雷格所锻造的数理逻辑基础之上的,而数理逻辑
本身就是康德所说的“普通逻辑”在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演化形式。具体而言,早年维氏根据这种“新普通逻辑”而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出了这样的形而上学观点:对于世界的描述可以被分解为那些自身不能够被分解的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也就是说,按照该理论,我们若欲获知复合命题的真假,仅仅需要先获知: ( 甲) 该命题所下属的所有原子命题的真假;
( 乙)该复合命题自身的逻辑构造形式( 以及其所对应的真值函项的真值表) 。
很显然,无论是这里所提到的事项( 甲) ,还是事项( 乙) ,都没有牵涉到原子命题的语义内容。不过,让维特根斯坦感到头疼,并促使他开始怀疑整个《逻辑哲学论》的真值函项理论的,则恰恰是真值函项理论对于语义问题的上述全面回避。请试想下面这样一个推理: “视野中的这个色块是红色的,因此它非绿的。”从直觉上看,该推理显然是有效的,但其有效性却明显依赖于“红”与“绿”在语义内容上的相互排斥,而非任何一种真值表规定。在经过种种将上述语义排斥关系还原为真值函项关系的失败尝试之后,维特根斯坦最终认定这些还原是不可能成功的,并由此提出了“语法”概念,以取代“逻辑”本来所占据的那个核心理论地位。
至于后期维氏在《哲学研究》中所提到的著名的“语言游戏规则”,则只是对于前述“语法”概念的一种更具语用学色彩的表达罢了。
依据笔者浅见,维氏的“语法—逻辑”对子,为我们理解黑格尔式的“语义逻辑”的真正含义,提供了一扇方便法门。具体而言,就像维氏的“语法”概念不得不牵涉到具体经验词项之间的谱系关系一样,黑格尔式的“语义逻辑”也将不得不牵涉到纯粹思维规定之间的语义关系,而这些语义关系本身是无法被彻底外延化为真值函项的操作的。不过,这也并非是说维氏所说的“语法”与黑格尔所说的“语义逻辑”就完全是一回事了。
两者之间的差别体现在: 第一,经历过命题逻辑革命之洗礼的维氏,即使在其后期思想中也依然表露出对于命题式思维的依赖,并由此将“语法”与“规则”视为其思考的用力点。而依然处在词项逻辑阶段的黑格尔则更喜欢谈论“范畴”,并将“判断”( 此即“命题”在德国古典哲学时代的对应物) 视为更为简单的范畴的语义衍生物( 黑格尔是在《逻辑学》的第三部分“概念论”才开始正面处理“判断”的) 。第二,与作为日常语言学派代表人物的后期维特根斯坦不同,黑格尔并不是一个非常痴迷于日常语用细节的哲学家。就其本人意图而言,他还是试图让其“逻辑学”具有更为鲜明的“祛经验化”色彩,即使其自身与颜色、形状、声音等感性内容拉开距离。
依据这一思路,黑格尔并未在其“逻辑学”中像晚年维氏那样纠结于“颜色语法”的种种细节。毋宁说,在黑格尔看来,讨论“颜色”这一话题的恰当场所乃是他自己的“自然哲学”,而非“逻辑学”。有鉴于此,黑格尔“逻辑学”的真正含义,似乎应当被更为准确地界定为“纯粹语义逻辑学”,而“义逻辑”是这一表达的缩略形式而已。
那么,在维特根斯坦的“语法研究”与黑格尔的“语义逻辑”之间,究竟何者才对今日的 AI 研究更具
启发价值呢? 不得不承认,尽管笔者曾经花费大量篇幅论证维氏哲学对于今日 AI 研究的启发意义,但现在笔者却更倾向于将自己的同情票投给黑格尔。
相关理由如下:第一,基本的语言学常识能够告诉我们,任何一门经验语言的常用词项都是一个相对小的数字,而由此能够被构造出来的语句或复合词项的总数却肯定是一个天文数字。这一分析也同样适用于维特根斯坦。
虽然他所讨论的“语法命题”只是我们能够从基本词项中构造出来的所有语句中的一小部分,但按照
排列组合规则,其总数已经非常惊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 AI 专家将维氏“语法命题”视为编程工作的逻辑起点的话,那么这就等于重复了前人在系统的知识库中将所有“框架公理”预先予以“锁死”的错误。
与之相比较,一种黑格尔式的从范畴出发的编程思路,却可能会因为避免了对于大量命题知识的过早涉及而大大降低 AI 编程工作的负担。第二,避免过早涉及诸如“颜色”这样的感性内容的做法,也同时会带给一个笃信黑格尔主义的 AI 研究者以这样的理论红利: 他所设计的系统完全可以被自由地安插上各种各样的感官系统,而不必处处与人类相同———譬如,他完全可以去设计一个视力极为薄弱的、并仅仅依靠回声定位的 AI 系统。
不过,按照黑格尔主义者的观点,即使是这样的系统,也必须具备运用诸如“是”、“否”、“果”等抽象范畴的能力,否则它就无法进行自主思考,因此也就不可能是智能的。因此,黑格尔在“逻辑学”名目下对于“范畴”的研究成 果,也就具有了一种横跨人类与机器的普遍性。
有了上面的讨论做预备,我们也就不难将《逻辑学》所列出的那些范畴对于 AI 语言表征的意义大致
解释如下了:
第一部分“是论”( the doctrine of being) 讨论的主要范畴分“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两大类,前者的代表范畴有“是”、“否”、“变”,后者的代表范畴是“纯粹量”、“定量”、“比例”等。从 AI 角度看,这一部分要解决的任务是如何为系统编制最简单的主—谓判断,以便为后续的语义建模提供基本的“建材”。
由于这一部分对于“质”、“量”与“度”之间“正—反—合”关系的讨论实际上非常接近归纳逻辑的运作细节,所以笔者将其视为黑格尔“逻辑学”中所处理的任务最接近所谓“统计学进路的 AI”( 如贝叶斯网络与人工神经元网络) 的部分( 尽管这些技术路径其实是无法完美地完成日常生活中的归纳任务的) 。
第二部分“本质论”( the doctrine of essence) ,也就是对于判断自身的模态性质的再判断( 尽管对于
“判断”这个概念自身的反思性运用,要到“概念论”才会成为可能) 。所谓“模态性质”,也就是一个主—谓判断自身在模态空间中的地位的判断———它究竟是可能为真的,还是必然为真的,还是偶然为真的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系统就必须对该判断之所以被断定的“根据”进行追问,由此必然又会牵涉到“假象”、“现实性”、“本质”、“因果性”等范畴。从 AI 的角度看,“本质论”所涉及的这些概念工具如果能够被算法化的话,自然能够帮助相关的 AI 系统自动地去伪存真,以便提高其在外部环境中的适应性。
这也是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中所处理的任务比较接近所谓“符号主义 AI”的那部分( 尽管主流的符号 AI 其实是无法完美地完成被交付给它的相关任务的) 。
第三部分“概念论”( the doctrine of concept) 处理的是对于主体所处的整个环境的整体形势的高阶评
估,以及这些评估所需要使用到的概念工具。诸如“判断”、“三段论”、“机械论”、“生命”等高度抽象的概念,都是在这个板块中被讨论的。就相对低级的 AI产品而言,对于这部分的概念工具的算法化并不显得那么必要,因为对于一台按照机械论原理运作的计算机来说,它未必需要在反思的层面上学会使用“机械论”这个概念。
但对于比较高级的 AI 产品来说,对于“概念论”所涉及的概念工具的算法化,或许就会成为一件必要之事了。譬如,我们可以设想一台正在参与图灵测验的计算机,正在被问及一些关于宇宙学、神学与形而上学的抽象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显然需要动用“概念论”这个工具箱。再譬如,我们也可以设想这么一种情况: 一台本来仅仅按照“是论”与“本质论”提供的概念工具进行工作的机器,突然发现现有的概念工具不够用,因而不得不转而去追问使得这些工具得以被发明出来的那些“元工具”,并试图在诸种“元工具”所提供的模态空间中寻找更合适的推理平台。
而机器要实现这样的一个“思想飞跃”,显然也需要编程者预先为上述“元工具”的算法化预留空间。读到这里,读者或许会问: 我们引出黑格尔的哲学资源的原初目的,本是为了解决“框架问题”,而上述对于《逻辑学》三大板块内容的分析,到底又在哪个方面与“框架问题”相关呢?
以下便是笔者对于该问题的简要回复: 前文已指出,“框架问题”的实质乃是使得智能体能够在有限的
计算资源与时间资源中进行“相关性”判断,以此提高系统的运作效率。而从黑格尔哲学的角看,“相关性”本身乃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因为不同层面上的“相关性”将牵涉到不同的概念工具箱。具体而言,“是论”层面上的“相关性”相对简单与朴素,它主要牵涉到主、谓之间的联系或此类联系的缺失( 其在语言学上的表达,便是系词的出场,或是否定词的出场) 。
而“本质论”之上的“相关性”则相对复杂,这主要牵涉到根据的出现或者缺失,以及判断这种出现或缺失所需要的一整套推理运作。“概念论”层面上的“相关性”则最为复杂,因为这将驱使智能体对使得前述的“相关性判断”得以可能的工具———如“判断”概念本身———进行反思,由此磨砺用以处理“框架问题”的武器。
这也就是说,一种黑格尔式的针对“框架问题”的处理方案本身,也将带有某种鲜明的反思性特征:这种处理方案将不会满足于通过某种工程学技巧,来暂时满足对于“框架问题”的某一具体变种在某些限制性条件下的“解决”,而会以一种更具野心的姿态,来一一构建对于“相关性判断”得以被给出的全套概念工具。
以上便是笔者对于黑格尔式“逻辑学”与 AI 之间的关联性的最为粗疏的说明。而为了向这一说明提
供更多的细节,在下面的讨论中,笔者将试图从 AI 的视角提炼出黑格尔在“是论”中给出的一些“思想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