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拒不退还?法院:犯盗窃罪!
来源 |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抢红包”本是一种趣味活动,但是,有的红包如果抢了拒不归还的话,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近日,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并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群主发现后,李某被拉黑,无法进入该群。
2020年2月1日,沂水县公安局从被告李某处扣押现金1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被害人。2021年8月4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财产利益。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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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镇两名学生校内骑车相撞致其中1人受伤 法院这么判来源:安徽网
2021-10-12 20:3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案件调解未果后,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65%的侵权责任,其所负赔偿份额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固镇县某中学对原告严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悉,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均系固镇县某中学的学生,均未满18周岁。2021年6月29日时逢下雨,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学校园内南侧东西方向道路自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严某一手持伞一手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正面相撞,致严某右侧颧骨等部位多处受伤。
经查明: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园内相对封闭的道路上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严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园内相对封闭的道路上手中持物单手驾驶非机动车,在本起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均系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事发期间,时逢降雨,该校负责巡视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原、被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