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出轨死人赔170台币,保险公司错了吗?

上个月,台湾省普悠玛列车翻覆,200余人死伤,罹难者中有5名15岁以下儿童。虽然遇难家庭事先买了保旅行平安险,却因为“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家属只能拿到退回的保费新台币170元(相当于人民币37.8元)。引发台湾网民的争议和大陆网民的普遍嘲笑。

在台湾,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一直是个争议问题,复兴空难、台南大地震之后都有舆论关注。因此,数十年来,台湾“保险法”相关条款也屡次修订,立场反复。但这种反复并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对社会规律认知深入和多方博弈的过程。而之所以问题到今天还在继续引发争论,核心问题是一个至今尚未解决的矛盾——商业保险到底应该突出金融产品属性还是保障属性。 

1、台湾立法:从严苛到缓和到限制

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补偿购买者的利益损失。但人身保险合同的利益结构不一样,履行保险意味着是被保险人丢命,受益人拿钱。如不严厉限制人身保险的订立和给付条件,会让制造一个后果严重的"获利"空间。 

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思考深度不够,作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更为突出。虽然常言 “虎毒不食子”,但现实生活中,“虎饿食子”案例也屡见不鲜。基于 “虎毒食子”的道德风险考量,世界各地均对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合同特设了严厉条款。 

1974 年,台立法机构增订了“保险法”第107 条,规定: “以14岁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而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无效。”该条规定的增订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保护未成年人及身心障碍者。 

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台湾确实罕有发生为获取保险赔付而恶意杀害未成年人的事件,于是1997年,台立法机构删除了第107条的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主管机关仍然通过最高保险金额的方式来限制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额。 

2001年,“保险法”重新增订第107条,规定: “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未满14四岁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前项丧葬费用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所规定之金额。”换句话说,无论你投保多少,一律只给一笔葬礼费用。

随后台财政部门将丧葬费用金额提高到200万新台币。然而,保险公司实务中依然将丧葬费用按照定额给付,即不论实际支出多少,只要在200万以内,保险公司均依照合同订立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而台湾儿童死亡的平均丧葬费用不超过20万。 

虽然政府小心翼翼,但200万新台币的数额依然激发了恶性案件。2004年,61岁的“杀人狂魔”陈瑞钦向警方自首,供认连续杀害两任妻子、3个儿子诈领保险金高达4400万新台币的过程。他因嗜赌六合彩欠下大笔债务,随后以谋杀亲人诈取保险理赔。2007
年11 月,半个月内接连发生两起意图通过杀害亲生子女谋取高额保险金的案件,事态严重。法学界对之前的保险条款提出质疑,纷纷动议修改。 

2010年2月,第107 条再次修订: 

“以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满15岁前死亡者,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账簿之账户价值。” 

这次修订的考虑是,保险的目的是补偿家庭损失,而儿童并非家庭的经济支柱,身故后对家庭经济并无巨大影响。同时为了避免杀子的道德风险,故不予身故理赔。但生病、受伤等风险依然在保障范围内。 

修法后儿童保单死亡给付生效年龄由满14岁提高至15岁,与劳动保障投保年龄和义务教育截止年龄15岁相一致;取消了丧葬费用,改为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回保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的账户价值。基于类似的理由,规定为精神障碍或其它心智缺陷不能辨识其行为者投保人寿保险,丧葬费用金额不得超过55.5万新台币。 

2016年初台南维冠大楼地震后倒塌,30多名15岁以下儿童死亡,107条款再次引发广泛探讨。有“立委”提案修法,要求对天然灾害所致未满15岁之被保险人死亡,应给付身故理赔。但台湾“金管会”声明,不支持全面开放以15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寿保险业务。 

“金管会”称,为防止道德危险案件及确保儿童生存利益,儿童死亡保单应否存在问题,争论已久,客观上并无对错。各国对于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有些(美国、中国大陆、德国等)或地区采限额投保,也有法国、韩国、澳门等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之立法例。

总的来说,台湾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态度是基本面否定,唯一认可的只是未成年人身故所带来的丧葬费用,这是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在法律上成立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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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台南地震维冠大楼倒塌 

2、大陆立法:同样要均衡道德风险和保障需求 

大陆《保险法》第33 条和第34 条为以未成年人为的人寿保险预留了空间,但立法本旨,重点仍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将防控道德危险置于优先地位。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虽然允许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经该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后为其投保死亡保险,但此种对投保主体范围放宽也是建立在能够有效防范道德危险的基础上。 

1995 年《保险法》第54 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1999年3月,保监会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2002年3月,保监会规定,在北上广深四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提高到10 万元。 

2010年11月,保监会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同时,有两项可以不计算在限额之中: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二是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2015年9

月,保监会再次做出调整:第一,限额在10万元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且区分不满和已满10周岁两种情形: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不得超过20万;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不得超过50万。第二,对限额可剔除项目,在2010

年两项(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合同现金价值(账户价值)、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新增一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也可以不计算在限额之中。 

大陆的立法宗旨是基本认可“虎毒不食子”,但物质生活的丰富并未让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的亲情关系更为牢固,家庭内的虐童事件屡见不鲜,骗保杀子的案件也发生过几次。在巨大的贫富差距下,不足50万的投保限额也会引发恶性案件。 

2009年8月,河南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报警人李甲称其丈夫刘甲带4岁儿子刘小甲去买羊肉串,回来时被面包车下来的3名男子打晕,刘小甲被抢走。但警方时并未发现符合案情描述的嫌疑人,却在一机井内发现了刘小甲的尸体。最终刘甲供认了杀害儿子的全过程,他在案发前几日为刘小甲购买过最高保额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5
年9
月,内蒙古某县也发生骗保案件,张甲杀害儿子张小甲,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事故以供养情人张丙,并伪装成交通事故,称“儿子张小甲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跌落”。最终警方在张甲前妻张乙坟地附近发现几摊被人用土掩盖过的血迹,还原了张小甲的遇害现场。案发前不久,张某曾为张小甲购买过多份以其子死亡为给付内容的人身保险。 

3、别国案例

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问题,在全世界都有争议。各国主要有三种做法,一种是开放,,一种是部分限制的。另一种则是全面禁止。 

年龄限制

出于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辨识能力,不同国家针对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规定不同。德国禁止7岁以下、澳大利亚禁止10岁以下、法国禁止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人寿保险,韩国禁止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寿保险,我国澳门地区则系禁止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寿保险。 

这从法规层面消除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道德危险发生的可能,但也扼杀了该部分未成年人获得死亡保险保障的需求。 

保额限制 

一种是直接限制保险金额,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以未满14岁半以下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

具体又按被保险人的年龄大小区分为两类:(1)被保险人的年龄为4岁半以下,其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投保人保额的25%,如果这个25%的上限低于5万美元,就以5万为投保金额的上限。(2)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4岁半但不到14岁半,其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投保人保额的一半,同样如果一半的上限低于5万美元,就以5万为限。 

另一种则是保额金额原则限制于丧葬费范围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其保险法规定:父或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保险契约,且其保险金额超过一般丧葬费用者,需子女的同意。主管机关需要规定一般丧葬费用的最高金额(目前规定为8000 欧元)。 

该法还有一项限制,规定若该死亡给付系出现于被保险的子女满7岁以前,且该给付金额超过通常的丧葬费用数额,仍需取得子女书面同意,但这个书面同意交由法院为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监护人,代为检视该小孩的父母为其投保有否可能产生道德危险。 

但无论采取何种限制方式,各国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持小心谨慎态度,即使允许投保,也有相对合理的保额限制,或由保险业严格的财务核保,以防范道德风险。 

但是既然是风险,意味着总有可能发生。日本的相关规定是未满 15 岁被保险人投保金额上限为 1000 万日元。由于允许给低龄儿童投保,已经发生多起父母亲族或友人杀害儿童骗保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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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献 金融厅『未成年者・成年者の死亡保険について』(关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死亡保险)(日文)

http://www.fsa.go.jp/singi/singi_kinyu/dai2/siryou/20080703/01.pdf 

4、保障不是只有保险

具体到台湾这次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的机构不只是保险公司,还有政府赔偿和企业赔偿,用“退费170元”嘲笑台湾的大陆媒体,若非调查不足,就是别有用心了。 

2016年初台南地震维冠大楼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受害者对建筑承包商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连带损害赔偿共约62亿7100余万元新台币。台湾消基会另依照相关法规帮被害人与家属提出团体诉讼,请求损害赔偿25亿320余万元新台币。当然这个过程还未走完司法手续。 

此次普悠玛事故中,台铁已经给出了赔偿方案。依铁路法,给予每位罹难者250万赔偿金与特别济助金280万,慰问金10万,共540万;10位重伤者将获赔140万、特别济助金100万及慰问金5000元,共240.5万;而其他180伤者可获40万赔偿、最高20万的特别济助金与慰问金5000元。伤者医疗部分,医疗费用若有非建保给付之部分负担或自费部分,由交通部及台铁支应。台铁除了发放赔偿、济助金,亦提供善后关怀服务。另交通部将负责殡葬及运用费用,教育部亦提供学生死亡5万、重伤2万、轻伤1万的学生慰问金、死亡及受伤均2万的教师慰问金。 

这两次事故,都有相关居民都希望获得“国家赔偿”。台湾1981年起实施“国家赔偿法”,2001年台湾“9·21大地震”中,台北东星大楼倒塌87人死亡、105人轻重伤,最终法院判决的“国家赔偿”是给付144位受灾民众包括精神慰抚金、财物损害和房屋损害在内的赔偿款项,合计新台币4.82亿。  

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只用退还保费,但普悠玛事故中学生保险承保公司已快速理赔5名罹难孩童家属每人100万。此外几家保险公司都在额外给付5名孩童家属每人3万到20万元不等慰问金。 

而应台湾“金管会”5日要求,台湾产险、寿险公会6日称,希望对每名罹难孩童再提供每人10万元慰问金,但台官方似乎希望能再提高金额。但这种于法无据的法外施恩也引发保险业者的抱怨。 

台湾会不会再次修法,这是时下社会在关注的问题。回望台湾就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条款的博弈过程,我想起的却是大陆矿难赔偿的一桩往事。

2004年之前,全国各地的赔偿额在2—5万元。2004年年初国务院要求加大赔偿力度。山西省随即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许多省份跟进。

2006年5月,贵州毕节发生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遇难矿工获的赔偿只是5000块钱另加500斤粮食。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的有关领导说,毕节经济比较落后,如果按照国家规定赔偿20万元,对于家庭年收入只有四五千块钱的农民来说,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意想不到的事故。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担心矿工为了这20万元赔偿款会去主动送死?”和记者一起到现场的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进一步逼问:“我在这里拍40万,有谁愿意死!”

毕节领导话虽然难听,道出的恐怕却是部分实情。毕竟《盲井》是一部纪实电影。中产阶级依据自己的“情理”觉得目前的保险金额不会引发什么问题,但在贫富差距有天渊之别的社会。中产阶级眼中的区区抚慰金也许正是底层社会的杀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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