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锁车内身亡父母会被判刑吗?

从法律角度来讲,判刑没有问题,但理想很美满,现实很骨感,因为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孩子死亡的,在我国几乎没有听说过被提起公诉而承担刑事责任的。

500

如果不相信的话,我提供一些类似的案例,大家可以查查这些去世孩子的父母有没有判刑。

500

2015年4月,上海男子带着19月的女儿外出办事,将孩子锁在车内自行离开。等到想起车内还有孩子时,时间已经过去了数小时。当他匆匆赶回打开车门时,发现孩子双手握拳、全身发紫,最终由于被困时间太长,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6月27日下午,在湖南湘潭一小区,一名小男孩被发现死在自家车内,车窗玻璃上满是手指印。死者爷爷称,当时孙子跟着父母外出,回来时在车上睡觉。他们以为孙子还跟着父母,等家人发现异常,孩子已经在车内死亡。

2019年10月4日,湖南益阳,一名3岁男孩在自家车里死亡。据了解,孩子的父母外出喝喜酒,喝醉后直接回家睡觉,把后座的孩子遗忘在车里,等发现时,小孩已无生命体征。

2019年4月,湖南益阳一个爸爸开车送女儿上幼儿园,爸爸接了个电话,还玩了下手机,然后就忘记孩子在车上没有下去,直接下车锁上了车门。下午放学妈妈去接孩子时,才发现孩子并不在幼儿园,寻找后发现孩子躺在自家小车后排座椅下面,已经全身发紫、没有了生命体征。

500

至于原因在下面这篇《刑上“粗心”家长不合适》里讲得很清楚(首先申明本人并不赞同,作者请自行搜索):

【同样是儿童被留车内导致的死亡事件,因责任主体不同,在实际中所面临的责任后果就不一。如果是因为父母疏忽大意被忘在私家车内造成的,没有刑事侦查介入的先例;如果是被忘在校车内造成的,则幼儿园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都有可能会被判刑,而且毫无例外。

这是众多的事例所得出的处理结果,并非基于法律的排他性规定。之所以会有如此一边倒的结局,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在于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一样。这种社会危害性,与中国传承了几千年的“家事”观念息息相关。

在校车上发生的悲剧,不在“家事”范围内,有着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处分人,受害者家属不答应,难以平息民愤,也无法预防类似悲剧发生。因父母粗心大意在私家车上发生的悲剧,其父母既是这一事件中社会危害性的致害者,更是最大的承受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这也就是公众为何在看待这种事件时会陷入“家事”思维模式的原因:人家父母又不是故意的,最不希望看到这一结果的是孩子的父母,最伤心的也是孩子的父母。

正是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大家安慰受害者家属还来不及,谁又还会去质疑要不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认知条件下,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公安机关介入到这些事件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又会是怎样的局面?假如司法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粗心”父母刑罚,公众会不会又是骂声一片?

公众其实早就从这些悲剧中得到了警示,清楚地知道了把孩子放在车内会给孩子带来致命的伤害,再追究孩子父母的刑责,这种警示意义也加深不了多少。如此,法律实施的群众基础就不牢固,就难免不会陷入执法的尴尬境地。

法律的实施与一国国情息息相关。国外发生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父母得付出坐牢的代价,这是基于当地国情决定的。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还不宜将“粗心”家长纳入到刑事追责的范畴中来,这也与刑法的谦抑性是一脉相承的。

即使从现有刑法的规定来看,“粗心”家长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符合过失犯罪的情形,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也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当然,在儿童被留车内悲剧一再发生的当下,如果还有家长自认为没有问题还“经常如此”,由此导致悲剧重演的话,这种过失犯罪的情形也就越过了显著轻微的程度,理当追究刑责。否则,就还会有更多的孩子在这种“明知而轻信”的侥幸下遭受不测。这也应该成为惩罚“粗心”家长的一条法律底线。 】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