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对于“全季裸男事件”来说,酒店方的过错是非常明显

【本文来自《客人凌晨三点遭裸男闯入房间猥亵,全季酒店致歉:未及时制止,将整改》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来源@周兆成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该男子在女客房间内,脱掉内裤并露出了隐私部位,虽然并未对该女子实施进一步的侵害,但是其被赶出后,该极其不雅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那么上海警方给予其5日的行政拘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酒店是否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宾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该酒店提供的住房的门质量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男子闯入房间,则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那么对于酒店就应该承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女子可以向该酒店主张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宾馆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因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也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该肇事者裸体时间,在公告场所里行走,宾馆其实是有监控,但是其安保并没有发现,并且经过酒店客人投诉后,送其(男子)回房后,也没有对该肇事者加强关注,从而导致其再次裸体出门。

因此对于酒店方的过错是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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