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从10楼往下丢大便,和邻居厮打后均被拘,大妈:我是正当防卫
来源:潇湘晨报
2021-05-29 09:08
2019 年 8 月 1 日,家住大连某小区的韩女士在阳台上发现大便。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是 10 楼的邹女士家里丢下来的。
愤怒的韩女士带着女儿女婿一行找到邹女士理论,厮打过程中韩女士和邹女士都受伤了,几人均被行政处罚。
被罚行政拘留 5 日的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邹女士认为,她是被打后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近日,大连中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邹女士的诉请被驳回。
被邻居丢大便后发生厮打
韩女士及其女儿、女婿一起住在大连某小区的 3 楼。2019 年 8 月 21 日,韩女士发现中窗前阳台让人扔了大便等垃圾,经查看监控视频,显示是从 10 楼邹女士家抛出。
17 时 50 分许,韩女士与其女婿、女儿抱着孩子一起找到在楼下看打牌的邹女士理论,并互相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邹女士拿起压扑克牌的木条击打韩女士的头部、面部,韩女士抓挠邹女士的面部和头发。双方厮打导致邹女士、韩女士受伤。
西岗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进行了受理,开展了调查取证,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对邹女士、韩女士等 4 人分别制作了处罚告知笔录,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邹女士被行政拘留 5 日,罚款 200 元。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大连市公安局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于是,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西岗公安分局提供的当事人及其他在场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视频录像和医院诊断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本次纠纷系因原告邹女士向韩女士家窗前阳台丢弃垃圾、粪便引起,韩女士也没有妥善处理矛盾而导致双方发生厮打。邹女士在双方厮打过程中,用木条击打韩女士的头、面部,致韩女士受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西岗公安分局给予邹女士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大连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驳回了原告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监控视频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垃圾就是上诉人所扔。" 监控视频画面即没有显示日期也没有显示时间,即便视频画面显示垃圾是从我家抛出,但也不能直接证明必然是我所为,我不是独居。"
邹女士认为,她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是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妪,在遭到突然袭击、面对势力强于自己的暴打时,不能苛求我在正当防卫时不得伤害对方。"
大连中院二审认为,邹女士上诉理由涉及前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之外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诉审理范围。
本案中关于殴打他人的主要事实清楚,在案证据确凿充分。根据相关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案有效证据表明,邹女士殴打他人行为的情形与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述解释不相符。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所作案涉治安处罚量罚适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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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空抛物有法可依 民法典保护“头顶上的安全”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1-05-29 10:50
治理高空抛物有法可依
民法典:保护“头顶上的安全”(律师在线)
案例回放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江苏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法律解读 】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且多次造成伤亡悲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民众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扭转这一困局,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单独设立了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高空抛物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空白,进一步保障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有效地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除刑事领域外,在民事领域,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国家也密集出台了多项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是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划分。其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相较于以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在承继保护受害者的立法思维基础上,避免了在法律上施行“连坐”,对责任查明、侵权责任人的确定、事后追偿等都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尽量在保护受害者的基础上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同时,民法典还增添了相关保障措施,进一步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规定,要求他们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出现,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增加了相关责任人员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制度,这也为在事后查清了具体的侵权人时,保障承担了责任的民众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其追偿已付出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该条文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前置程序的要求最大化地解决了高空坠物“调查难”“取证难”的现状,利用公安机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尽量还原事件真相,避免“一人抛物、全楼埋单”,使违法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避免了牵连无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 律师提醒 】
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不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将面临民事赔偿。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呼吁大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随意抛掷物品,同时,还要经常检查自己家阳台的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安放妥当,避免一时大意坠落,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如果您遭遇到高空抛物,要通过拍照、视频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求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