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 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社会治理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在这些背景下,人民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效推进诉源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建立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协调做好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实现源头减量、缓解增量,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同时,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将司法工作有机嵌入基层社会治理,形成社会合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形成共推、共治、共享、共赢的工作机制。
对人民法院而言,要坚持源头解决、全面覆盖,才能有效推进诉源治理。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基层中心法庭职能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中心法庭要全面开展立、审、执工作,及时办理辖区执行案件和诉讼保全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建立“1+3”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基层中心法庭与乡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的有效对接,订立纠纷解决联系人制度,矛盾纠纷提前介入、合力化解;加强对未设中心法庭乡镇的联系服务,由人民法院分别联系对接社区、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着力开展法律培训及联系基层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给出调解建议;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涉诉信访矛盾,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协调做好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形成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二是依托诉调对接、委派委托调解等手段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有序分流,助推纠纷顺畅解决。人民法院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进行有效衔接,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机构诉前调解或申请仲裁;要设立专业化审判团队,进一步完善法院庭前调解工作,对诉至法院的案件,全面实行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审;对涉民生的敏感社会矛盾,强化分析研判,及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综合施策予以化解,实现多元化主体参与、立体解纷;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及时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保障协议有效执行。三是着力于从内部挖掘潜力,建好人民法院队伍,提升综合治理能力。人民法院要着力培养解纷能力较强、资历经验丰富、知识结构合理的诉源治理队伍,设置具备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能力,积极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定分止争、预防纠纷工作能力的员额法官担任法院专职调解员;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设置一定人数的陪审员作为法院特邀调解员,以特邀调解员调解为主,专职调解员业务指导为辅,提高调解成功率及调解协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为强化诉前、诉中调解实效提供有力支撑。
有效推进诉源治理是人民法院不断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关键手段,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坚持司法为民,立足法院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才能进一步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治理能力和综合效应,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