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把9岁女童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法官赶紧辞职
不光是限制消费问题,案件本身就判错了!观友评论中有很多不实信息,对9岁女孩及其亲戚无端指责。此等行径与兽无异!为了解此案真相,我查询了判决文书!”2013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3)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自2011年5月以来,陈东多次参与赌博,输掉现金数十万元。2011年12月底,陈东想把住房卖掉还信用卡透支的钱,遭到其妻子王冉和其岳母秦宝莲的拒绝,为此产生了杀害王冉和秦宝莲的犯意。陈东于2012年2月24日凌晨将王冉和秦宝莲杀害,于2012年2月28日将其住房出卖后逃离郑州市。“判决书显示陈东是先杀人后卖房!而此案当时较为轰动,不少新闻 媒体对原《东方报刊》编辑陈东杀人案作了详细的报道 :2月25日,陈东找保洁员收拾了屋子。26日,他将房子卖给王某,拎20万元现金,抱着未满一岁的女儿,飞往长沙。将女儿放至哥哥家里后,他踏上了“从成都开始的逃亡之旅”。 看一下时间线,卖房时间仅间隔2天。25号房间才收拾好,才可以带着人看房。王鹏答辩称:房屋总价款为686,300.00元。购房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陈东要五十五万现金相当于总价五分之四,一般买房头款或定金不可能超过总价的百分之30,而王鹏却直接给五十五万还是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断,王鹏的行为违反正常逻辑!谁买房子仅需2天时间就下定论!这也太急迫了吧,90平方米的房子以低价急速出售,正常人都会怀疑房子有问题!,而且 王鹏的答辩很多矛盾的地方,比如根据《房屋转让合同》规定陈东给王鹏钥匙后,王鹏给陈东五十五万,后来又说签约合同王鹏给陈东五十五万。但签约 合同与给钥匙的时间并不是同一天。合同是25号签约的,钥匙是28号交付的,所以王鹏到底哪一天给的陈东五十五万?王鹏自称通过银行转账给陈东,法院却不调查转账流水。根据合同法释义: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第一条就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息;(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则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是不能擅自来处置房产的,因为该房产里面包含了去世一方的遗产,对于这部分遗产,应当先由继承人继承,或者是几个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之后才能够进行处分,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则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所以配偶一方出卖房产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综上,王鹏的诉讼不应该被受理。我建议查一下王鹏的职业,是否从事放贷相关业务。王鹏一直霸占着涉案的房屋赚取租金。属于违法行为!王鹏绝对不是善意取得人,无辜的受害者。这种情况很像套路贷!2017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又不是新出台的规定,法官居然不知道 ,法官把9岁女孩其列入黑名单的判决!十分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