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内地各种政治公职应排除双重国籍

  有关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澳区全国及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以及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不应具有「双重国籍」,更不应兼任其他国家驻澳门特区的名誉领事,这是笔者一直跟进的议题。虽然曾因此而遭到某些「政坛巨人」怒斥为「破坏建制派团结」,但笔者却仍然据理力争,从不妥协。而从美国总统特朗普恶化中美关系,以各种「罪名」迫害在美国的中国公民,并「制裁」中国及其香港特区的相关官员,还对中共党员及其亲属的入境美国实施限制,甚至籍着「制裁」尹国驹,要把黑手伸向政协委员的事态发展,更加坚定笔者上述信念。

  在这里,必须首先澄清,因为回归前葡国「国籍法」在澳门实施的原因,持有葡国护照的澳门中国公民,并不能算是「双重国籍」。实际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而更早前的《中葡联合声明》的中方备忘录也规定,澳门居民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者,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具有中国公民资格。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它国家和地区旅行。上述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地区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领事保护。

     这是指十几万持有葡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既包括绝大部分的普通市民,更包括出任依法必须是中国公民的内地各种政治公职,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地方政协委员,还有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及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必须由中国公民出任并在就职时宣誓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员,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及行政会成员等。他们在出外旅游时,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都必须坚持自己是中国公民的身份,与自己所担任的政治公职相适应,持凭澳门特区护照,而不能因为贪图方便而使用葡国护照。

      笔者所指的「双重国籍」者,主要是指向在此前的「移民潮」中,已经移民葡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并加入居住国的国籍,后来又「回流」澳门的人士。由于这些国家大多承认「双重国籍」,因而并没有强制他们放弃原有国籍,从而形成的「双重国籍」的问题。而在回归前,葡国由于承认「双重国籍」,因而这些人在「坐满移民监」回流澳门后,仍然将他们视为澳门居民。在澳门回归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属于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如果这些人只是普通的市民,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出任必须是中国公民的内地各种政治公职,及澳门特区必须是中国公民的各种职位,就是属于「双重效忠」的问题了。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必须是中国公民;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也规定,选举会议的成员必须是中国公民。尽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没有明确规定政协委员必须是中国公民,但既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中国人民」这个最重要的元素,就是中国公民的事,而且参政议政所议的也是中国政府的事,因而其委员就必须是中国公民。何况,在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将会接触到国家机密,外国人毕竟不能接触这些机密文件。

因此,在某次全国「两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吕新华在回应「个别政协委员拥有双重国籍」传言时就指出,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全国政协也不允许有外国国籍的人士参加。因此,已经加入新加坡国籍的巩俐,就被劝退出全国政协;而前些年传出「俏江南」老板娘张兰(「京城四少」之一的汪小菲之母)加入外国国籍的消息之后,引发轩然大波。在舆论压力下,她主动提出辞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的职务。

  相反,一些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如加入了中国国籍,按中国《国籍法》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他已丧失了外国国籍。倘是符合相关条件,就可被邀请出任政协委员。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时,都有这样的例子,如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李莎(李立三夫人)、陈必娣、沙博理、爱泼斯坦等,他们在成为中国公民后,均先后被邀请出任全国政协委员。

   至于被一些国家任命为荣誉领事的人士,是否适宜出任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的委员,也值得研究。既然连立法会议员是属于「两制」的范畴,有意参选者在报名时,都尚且必须填写当选后不担任外国各类公职的承诺书,以防范「双重效忠」;因而年前澳门立法会议员高天赐获葡国「我们!人民党」提名,参加葡国国会选举时,当时澳门建制派上下义愤填膺,进行批判,指出这是「双重效忠」。但是却有具有全国及地方政协委员身份的人士,不但是具有「双重国籍」,而且还担任了具有「国家主权」、「外交官」意涵的外国驻澳门荣誉领事。更有甚者,有一位省级政协的委员,还出任了当时与台湾当局有「外交关系」的某个国家的驻澳门总领事,并天天在可以进入内地发行的澳门报章中,刊登出售该国护照的广告。践踏一个中国原则,并引诱内地资金外流。

      而某些人痛斥笔者「破坏建制派团结」,那就反过来证明,在建制派中,出任国家各种政治公职者中,确实是有人具有双重国籍,或是出任某些国家的名誉领事,因为笔者踩中了其人的「痛脚」。这些曾经批评高天赐是「双重效忠」的人,对自己却持「双重标准」。把爱国主义当作是「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其实笔者更担心,某些出任内地各类政治公职同时又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士,他们在入境其国籍国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时,是否会为了贪图入境方便,就是持凭该国的护照?在未来国际形势更为复杂紧张的情况下,这些人总有一天会「出事」。如果他按照其所担任的中国各类政治公职的要求,发表言论拥护中国政府,就可能会被其国籍国政府视为「叛国」。反之亦然。因此,出任内地各种政治公职者,倘是具有外国的国籍,就必须「二择一」,没有「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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