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受严格管理

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日公布了《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之前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9月20日

500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并且国家对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以及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员聘用备案管理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境外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其聘用的境外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管理措施。

3.国家对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以及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实行备案管理。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

(完)

附: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节选,点击这里看全文):

第六条 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二)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工作经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应当言行得当,积极向上,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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