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史料中的“国府的抗战”——遭劫、告贷、资敌——国府的备战

遭劫、告贷、资敌——国府的备战

对于一场几乎必定要发生的战争,应该如何备战?双方都在备战,但备战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自己一方的备战能力高于对手,推迟战争或许对自己一方更有利,反之,如果对手的备战能力高于自己一方,则趁自己一方实力尚未变得更加不利,及早发动战争或许更好一些——诸葛亮执意要北伐大概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对手实力本来就高于自己,且对手已经发动局部战争,逐步地侵占己方领土,掠夺己方资源,残杀己方人民。对手的实力在壮大,自己的实力在萎缩,时间越久,对方越强大,自己越衰弱。在这种形势下,仍以备战为由,不予抵抗,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一   遭劫

“九一八”事变之前,日本对中国没有发动新的侵略战争,日本在中国享有的权益是历史遗留下来的。1931年9月18日,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对中国开始新的侵略,侵占了中国东北。日本占有了中国东北的资源,战争实力大增,中国则因失去东北,实力大减。须知,当时东北是中国重工业,尤其是军事工业最发达的地区。东北在中国的经济地位是这样的:

东北生产的铁占全国产量的79%,石油占93%,黄金开采占55%,铁路长度占41%。1930年,东北有人口2500多万人,耕地2.38亿亩,荒地2.07亿亩,是中国农产品产出最丰富的地区。[1]河北和山东等地区的农民如果遇到饥荒,往往去东北,因为这里可以让他们活下去。1929-1931年,东北地区在全国各地进口贸易总额中占14.7%,而出口占33.3%,华中地区入超670百万元,华南地区入超113百万元,华北地区入超42百万元,而东北地区则出超182百万元,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是唯一的出超地区。[2]东北的沦陷,使中国失去一个重要的原料来源地和广阔的市场。

占据东北后,为掠夺农业资源,日本制定“出荷”政策,廉价掠夺农产品,如果农民不愿意把粮食交出来,就动用警察进行配合,用殴打、关押等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出荷”。据伪满间岛省省长歧部与平在战后供述:在其任职的五年期间(包括东安省任职期间),共掠夺中国农民的粮食55万吨。在间岛省,向农民掠夺了30万头猪,60万只鸡,鸡蛋1200万个。对于反抗的农民监禁了1500人,殴打、拘留了7500人,受到威胁的1.5万人。[3]

此外,日本还向东北大量武装移民,抢占农民的土地。自1932年10月至1936年6月,前后五次向东北移民。1932年10月,移民1131人,入殖三江省桦川县,占据耕地20355反(反:日本面积单位,1反约等于100平米);1933年7月,移民1188人,入殖三江省依兰县,占据耕地19320反;1934年10月,移民614人,入殖滨江省绥稜县,占据耕地20313反;1935年6月,移民982人,入殖牡丹江密山县,占据耕地26184反;1936年6月,移民2177人,入殖牡丹江密山县,占据耕地37153反。五次共向东北殖民6092人。[4]1936年5月9日,日本制订《满洲农业移民百万户移住计划》,计划再往中国东北移民百万户,约500万人。此后,日本开始向东北大肆移民,到日本战败,大约向东北移民30万人。

为掠夺东北的煤炭资源,1934年,日本成立满洲煤炭株式会社,陆续接收东北各矿区,把东北的煤炭资源彻底掌握在自己手里。“九一八”事变至“七七”事变期间,日本对东北煤炭资源掠夺情况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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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事变期间,东北出产的煤炭,超过四分之一输出到日本和日本的殖民地朝鲜,只有5.70%运往关内,并且在“九一八”事变后,输出到关内的煤炭急遽减少。东北自用的煤炭,除了一般取暖用之外,还有大量的煤炭用于日本在东北设立的各种企业,以及日本控制下的铁路。

中国的铁矿石生产,在“九一八”事变之前已经被日本通过直接投资和贷款等方式几乎完全控制,事变之后,更是通过军事占领直接掠夺中国的铁矿石。1932-1937年日本军事占领下历年铁矿石的产量分别为1041613吨、1176643吨、1185031吨、1485100吨、1520000吨、2508302吨,占同期中矿石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6.6%、61.8%、55.5%、51.1%、52%、73.5%。[5]

日本利用中国的铁矿石在中国东北冶炼生铁,根据日本昭和制钢所对鞍山生铁和本溪湖生铁两铁厂的统计,两厂所产生铁,绝大部分都输往日本,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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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这份统计表仅仅是两厂所产生铁输送到各地的情况,还有大量的生铁被直接用于炼钢,1935年后运往日本的生铁减少,即是因为昭和制钢所炼钢设备投入生产耗用了大量的生铁。1935年两厂生铁的实际产量为608000吨,运往各地量为470234万吨,昭和制钢所炼钢耗用了生铁116597吨,而到1936年则耗用生铁293969吨。昭和制钢所生产的钢材,除了在东北生产耗用外,出口的全是运往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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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极度缺乏石油,这是日本经济上的最大弱点,为掠夺东北的石油,日本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1933年,日本在东北设立满洲石油株式会社,在东北到处勘探,寻找石油资源。日本还在抚顺利用油页岩提炼石油,满铁在抚顺的西制炼油厂达到了20万吨的产量。在第二次五年计划中,还制订了东制炼油厂20万吨和东西两个小块工厂各6万吨,合计32万吨的生产计划。抚顺西制炼油厂的二号重油是日本海军潜艇的绝对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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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日本还在东北设立煤炭液化工厂、满洲合成燃料株式会社等一批企业,妄图利用中国的煤炭资源和生物资源提炼液体燃料。

战争中最重要的资源是军火,因此,国民政府对军火生产极为重视。1932年8月29日,参谋本部第一厅提出了《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整理全国原有兵工厂和建设新兵工厂。整理后的产品产量,以能供每年建设五个师和相当特种部队以及原有部队所需补充的武器弹药为标准,月生产能力为:手枪300支、冲锋枪400支、步枪3500支、轻重机枪210挺、高射机枪10挺、轻重型后膛火炮48门、迫击炮12门、各类枪弹1240万发、炮弹10. 28万发、迫击炮弹9000发、手榴弹5万枚、航空炸弹2200枚、火炸药21. 5万公斤。根据兵工署在1937年4月对1932-1936年械弹产量的统计,五年来各工厂共生产:步枪325942支,机关枪3497挺,八二迫击炮976门,七九枪弹402267200发,七五山炮炮弹335162发,八二迫击炮弹773582发,手榴弹5451533枚,飞机炸弹105480枚。[6]

“九一八”事变后,日军将中国最大的兵工厂——东三省兵工厂纳入囊中。东三省兵工厂于1919年筹建,1922年建成并将奉天军械厂并入,1925年从德国购进大批设备进行扩建,至1928年设有枪厂、枪弹厂、炮厂、炮弹厂、火具厂、火药厂、铸造厂、机器厂、造币厂、动力厂等分厂,拥有机器设备8000余台,员工21000余人,工厂占地面积3692亩,成为当时全国规模最大的兵工厂。产品分枪、炮、枪弹、炮弹、火炸药、工作母机等六大类,每个月可以生产:13式7.9mm口径步枪4000支,17式6.5mm口径轻机枪40挺,13式7. 9mm口径重机枪100挺。自1924年至“九一八”事变前,单是火炮的产量就有3.7cm平射炮370门,7.5cm野炮和山炮181门,7.5cm高射炮4门,7. 5cm迫击炮11门,7.7cm野炮300门,10cm榴弹炮300门,10.5cm加农炮12门,15cm榴弹炮21门。[7]

对比上述资料,一个东三省兵工厂的实际生产能力与《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中所设定的目标产量就大致相当,可见东三省兵工厂在中国军事装备工业中的重要地位。

日军占领东北,中国损失飞机262架,各种炮3091门,机枪5864挺,步枪手枪11万余支。[8]日本还极力扩充东三省兵工厂,到1938年,工人增至30000余人。月产步枪6000支,轻机枪80挺,重机枪50挺。山炮、野炮、步兵炮每月最高可生产30余门,高射炮8门,平射炮50门,迫击炮20门,枪弹900万发,各类炮弹50000发,手榴弹15万颗,250公斤航空炸弹40000枚,各种火药近千吨。[9]

在日本蚕食鲸吞地掠夺下,东北大量的农副产品、矿产资源和军事资源被日本霸占,日本利用中国的资源扩大了它自己的生产。随着日本实力的增强,胃口越来越大,不久,又把侵略的魔爪伸向华北。中国则在贫困中挣扎,国民政府不得不依靠大量举债维持运转。

二   告贷

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时,北京北洋政府历年共举借外债达387笔,折合国币达744447593.98元。[10]南京国民政府取代北京政府之后,为求得列强的认可,对北京政府所借外债全部予以承认,这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1928年12月9日,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致电蒋介石,要求国民政府不能承认日本非法债款,电文称:“南京国民政府蒋主席暨全体委员公鉴:伏读总理遗嘱,务希于最短期间,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送潜窃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负偿还之责任。”[11]

国民党内部也有人反对,1928年12月12日,北平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致电南京中央党部,反对承认参战及西原借款,“国民政府财政部宋子文于本月六日在沪向矢田承认参战、西原两借款,第一年还五百万,第二年增还二百万,以为日本承认我国关税自主之交换条件云云。披阅之余,不胜悲愤。查参战、西原两借款均于民国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成立,为日本帝国主义者资助北洋军阀段祺瑞以危害本党革命之两大借款。名为参战,实则徒损国权,以饱军阀私囊,早为国人所公认之卖国借款。惟该项借款并无抵押,故段氏再起执政时,日本政府累次要求担保偿还,段氏惮于国人公愤,始终不敢承认。不料宋财政部长竟于本党北伐完成之日,借口日本承认我国关税自主,贸然承认,丧权辱国,莫此为甚。”山西、绥远和浙江的党务指导委员会也发电反对。[12]

由于遭到反对,国民政府对债务做区别对待:凡有确实担保而向来还本付息有着之内外债,应予照常继续办理。凡无确实担保之内外债,除手续不完备或迹近私相授受者外,应予分别整理偿还。

经过整理,到1933年底,国民政府内外债及对外赔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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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债务成为国民政府的沉重负担。1931-1933年国民政府经常性收入一般只有70000万左右,赔款和内外债总额是年收入的三倍还多。由于入不敷出,不得不依靠发行新债度日,于是,虽年年巨额还债,但债务总额却并未明显减少。如:在1931年国家普通岁入岁出总预算中:经常性预算收入为708352865元,经常性支出总额为868919492元,其中第十二款债务费支出就达343404644元,占经常性支出的40%,而用于建设的支出只有1792531元,仅仅0.2%。经常性收入的近一半要用于偿还债务,而当年又计划发行新债18000万。[13]

由于日本侵占东北,国民政府丧失了东北的关税盐税,收入大为减少。此时国民政府财政状况如财政部1930至1931年度的财政报告所描述:“自一月二十八日日本海军陆战队突然炮轰闸北,吾国财政情形,已陷山穷水尽之境,又以政治上种种困难,不特税收奇绌,公债价格亦复大跌,更因全国商务金融中枢发生战事,人心惶惶,不可终日,各银行自救不遑,不复能援济政府。……当斯时也,国难严重,政府厉行减政。……一切行政机关,莫不厉行紧缩。”[14]

在国民政府1932年的国家普通岁入岁出总概算中,收入只有621707350元,而支出为788346637元,相差16700万之多,另外还需要军务临时费90709850元,国民政府只好尽量压缩开支并再次发债10000万元,以“勉求收支适合”。1933年的收入为680415589元,支出828921964元,相差超过14800万。[15]

为解决收入锐减,而债务费负担又重之困局,国民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

其一、国民政府决定对公债延本减息。

1932年2月24日,国民政府发布《关于变更债券还本付息令》,称:“自辽变发生以来,各种债券价格,因之暴跌,国家财政,社会经济,多受其困。政府于艰屯之会,对于还本付息,从未愆期。迨上海事变继起,债市骤失流通,金融亦陷停滞。政府与民众本是一体,休戚相关,安危与共,际兹国难当前,财政奇绌,与其使债市飘摇,无宁略减利息,稍延偿还日期,俾社会之金融得免枯竭,御侮之财力藉可稍纾。”

通情达理的中国老百姓理解国民政府的困难,接受了公债的延本减息。2月25日,上海各团体救国联合会表示:本会自维为上海八十余正式团体组织而成,对于救国重任责无旁贷,并确认减付公债本息一事,其影响于军事民生,至为重大。于此危急存亡之秋,自应力持正当之主张,以为全国之倡导。查国民政府成立五年,先后发行公债已达十万万元,凡此收入,胥为我四万万人民之血汗,乃政府将此十万万金钱,非用于争权夺利之国内战争,即耗于毫无效用之党政机关,我全国人民本已痛心疾首。今乃欲将全国人民所赖以维持生活之债券,减削其支付,凡我国民本应表示极端反对,惟念国难当前,军需孔急,毁家纾难,义不容辞,故倘使所减公债之本息,确系移充抗日军费,凡我国民,自应一致赞同。

随后,财政部制定关于各债券还本付息办法:所有本月份各项债券应付本息办法,其库券一项,原定还本一百元者,以四成为标准,并付给所余本金之息,按月以五厘计算,即凭各库券二月份本息票,按照新定应付本息之数照付之。一面将票收下,所短之本金,归入统案计算,补给新本息票。公债一项,除十七年金融长期外,统按周息六厘付息,其还本标准,除十七年金融长短期外,均与库券同。[16]

其二、1932年之赔款缓付一年。

外交部于2月21日,分别照会英、美各公使及意大利代办,请求自1932年2月1日起,到1933年1月31日为止,庚子赔款缓付一年。在“不视为一种先例”的前提下,英、美表示同意,意大利则另附有六项条件,要求缓付之款要用于购买意大利的物料。国民政府对英、美和意大利的条件予以接受,英、美和意大利同意庚子赔款缓付一年。[17]

上述两项措施,在当时财政上极为重要。债务费在预算支出中占比高达三四成,预算收入中一半要用于还债,因此延期与停付,极大减轻了国民政府的财政压力。

此后,国民政府继续通过发行公债筹款来维持政府运转,如:1932年江浙丝业短期公债,1933年的爱国库券和续发电气事业公债,1933年的华北救济战区短期公债,1934年玉萍铁路公债,1935年的金融公债、关税公债和电政公债,1936年的统一公债和复兴公债,1934-1936年还发行了三期铁路建设公债。国民政府发行公债极多,仅列举上述数例。

在发行内债的同时,国民政府还大量向外举债,如1931年的美麦借款、1932年的汇丰银行借款、1933年的美棉麦借款、1936年中德易货信用借款、1936年成渝铁路借款、湘黔铁路购料借款、京赣铁路购料借款等等。

利用发行公债和举借外债筹集到的资金,国民政府进行了一些经济建设,从1927年到1935年的8年间,国民政府共修筑铁路2000余公里。据交通部历年修筑公路里程统计,1927-1937年共修筑公路91185公里,到1937年,全国通车里程已扩展到11万公里,形成了布局比较合理的公路网。此外,国民政府航运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8]

举借外债也损害了中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诸多权益。外债多以中国的关税、盐税、厘金和田赋等作担保,而外债的使用往往又受到限制,如1931年的美麦借款只能用于购买美国产的小麦和面粉,1933年的美棉麦借款只能用于购买美国的小麦和棉花,再比如,前面所述意大利对“缓付赔款”的要求也是必须购买意大利的物料。如此,各国可以向中国倾销其过剩商品,抢占中国市场,进而控制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操纵中国的政局。1929年以后,中国进口大幅度增加,而出口却急剧减少。1931年入超额达8.1亿元,1932年入超额高达8.6亿元,是史无前例的。

1933年5月的美棉麦借款,是由美国金融复兴公司借于国民政府5000万美元,要求国民政府购买美国产的棉花4000万美元,小麦和面粉1000万美元。1933年,中国粮棉丰收,粮价棉价低迷,这时候再购买美国所产粮棉,势必加重对中国农民的打击,因此遭到普遍的反对。上海中华棉业联合会致电行政院:“华南北国棉存数尚有一百万担余,每担价格又较低三、四两,若再借用外棉,则我国存棉如何用销。……我国棉农约占全民十分之一而强,此十分之一之棉农一家数口,均恃一岁之棉产收入为生活。近以外棉输入时价已较去年低至十两以上,即较外棉亦低三、四两,如再借用外棉,则华棉势益低落。于是昔日可恃以为生活者,今且无以生活矣。饥寒交迫,则老弱填沟壑,壮者铤而走险,国家隐忧,莫此为甚。”[19]

此外上海面粉业厂业同业公会、上海市商会、江苏全省农占业协进会、长沙市农会、市商会、湖南全省商联会、北平市商会、西南各省国民对外协会、全国商会联合会等团体纷纷呈电反对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美棉麦借款。国民党西南执行部、上海市政府、国民党广西省党务整理委员会也致电反对借款。由于遭到普遍的反对,棉花借款减少到1000万美元。

三   资敌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马占山是以黑龙江省主席身份领导东北军进行江桥抗战的;“一二八”事变,是国民革命军第19路军和第5军在与日军作战;参加长城抗战和绥远抗战的,也是国民革命军的正规部队。日本侵占东北后,中日两国实际上已经处于战争状态。

日本侵占东北,不但掠夺东北的资源,还直接抢走了国民政府在东北的主要收入——关税和盐税。在国民政府的收入中,关税盐税占据着主要的地位,国民政府举借外债和发行公债也向来依靠关税和盐税做抵押。在国民政府1931年的预算中,经常性收入708352865元,其中关税收入为374682000元,占经常性收入的一半还多,盐税收入为163247417元,关税和盐税收入超过经常性预算收入的四分之三。而东北的关税大致全国关税收入的15%。[20]

1932年2月17日,东北伪政府下令东北各个海关将税收解往东三处官银号,不得上交上海总税务司。根据担任伪满政府经济部次长的日本战犯古海忠笔供:1932年10月伪满洲国编制的预算,总预算为9500万,海关收入4100万,盐税收入1700万,吉林黑龙江两省的盐专卖收益是430万,从1932年到1941年,关税收入一直占租税收入的一半以上。[21]

日本劫走了中国的关税盐税收入,但国民政府仍继续向日本支付所欠的债务以及庚子赔款——债权人已经抢走了抵押品(中国外债多用关税盐税抵押),债务人还继续坚持向债权人偿付,国民政府太有诚信了!

据《主计处奉准中政会关于1934年度总概算决议并抄送债务费概算书致财政部函》,1934年国民政府中央政治会议核定的该年度国家普通岁出总概算中,第十五款债务费第三项庚子赔款中,预定偿还的庚子赔款总共38872156元,其中偿付日本为:6302352元。[22]

对于向侵略者继续支付庚子赔款,1934年4月9日的《大公报》评论道:“日本以武力占我东北四省,侵我土地奴我人民,是日本已为我之仇敌,未付之庚款,自应停止照付……至我国恢复东省后,再议善后办法。非我故意不履行条约,实则日本无理于先,我当然可报之于无理于后也。况日本将移此款助长叛逆之势力呼!”

国民政府并不在意媒体的批评,坚持维护自己的信誉,向侵略者支付庚子赔款。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35年3月9日编制的《财政部编制1935年度国家债务费岁出概算说明书》中第三项中所列庚子赔款,说明如下:日本庚款全年度应付英金393897镑,按14元5角折合国币5711507元。[23]在1936年7月1日的《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度国家普通岁入岁出总预算》中“岁出经常门(债务部分)”第十五款“债务费”第三项“庚子赔款”第三目中,预算向日本支付庚子赔款6696250元。在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度国家普通岁入岁出总预算(1937年7月1日)中,仍继续向日本支付庚子赔款。[24]

到了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庚子赔款和善后借款仍在向日本支付。1937年8月26日,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梅乐和致电孔祥熙,询问支付日本庚子赔款和善后借款一事:“应付日庚款及善后借款,为保持海关完整、维护税收计,仍应暂予照付,以全债信而免纠纷。除面陈次座外,谨电请鉴核。”8月27日孔祥熙回电:“宥电悉。月款可照议暂付。”同意继续向日本支付庚子赔款和善后借款。梅乐和随即让财务科筹备偿付手续,并通知日本正金银行。

8月30日,关务署通知梅乐和,对赔款和借款“暂缓拨付”。梅乐和向财政部致函建议:倘中国政府此刻即将该项债、赔款停止拨付,日本军事当局或因之对于海关发生干涉举动,津秦一带海关尤属危险。假如因此事致该两处海关被其攫夺,政府损失势将远过于应付日方债、赔款之数。职不揣冒昧,谨将一得之愚,陈请钧座鉴核转呈酌夺。如该项债、赔款必须予以停付,为免除对于海关行政完整发生不良影响计,窃以为应付之款项暂存于一中立国家之银行,俟将来恢复和平时再为处理。缘如此办理,在中国政府方面既无资敌之虞,而在日本方面亦不致借为口实,对于海关行政加以干涉。

在得到孔祥熙的同意后,梅乐和掌管的中国海关将庚子赔款支付给日本,“日本庚子赔款部分计英金三万二千八百二十四镑十五先令,系于八月三十一日到期……嗣于八月三十一日奉准拨付,即于当日将款如数拨汇,已由日方收讫。”至于善后借款,梅乐和的回复是:“惟民国二年善后借款,应按月摊拨一部分本息基金,交由日本正金银行经收办理。其本年九月份应拨交之款,计英金三万一千一百六十六镑十一先合三便士,包括俄发部分四分之一计英金六千二百三十三镑六先合三便士在内,系于八月十八日到期,业经照常于八月十七日照拨。” 也就是说,8月份,国民政府继续向日本支付了庚子赔款和善后借款合计63990英镑。[25]

一边与日本打仗,一边向日本支付钱款,这种行为遭到中国舆论的严厉指责,为避免资敌之嫌疑,国民政府终于通知梅乐和“停止拨付”,并根据梅乐和之前的建议,将海关应拨日本部分庚子赔款,自9月份起自动拨存英国汇丰银行专户存储。

这笔款项最终结局呢?

到1938年底应付日本庚子赔款账户余额为英镑525196英镑2便士。由于中国东部最富庶的地区全部沦陷,1939年1月起,国民政府终于决定以关税为担保的债赔各款一律停付。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总税务司存储在上海汇丰银行的借款和税款,被日本人掠去,改存日本在上海的正金银行。但日本庚款专户存款因为存在伦敦,才幸免遭劫。1943年,海关裁减外国雇员86人,新任总税务司美国人李度建议动用此款作为裁减费用,得到国民政府同意。最终,这笔钱付给了海关的外国雇员做了裁减费用。[26]


[1] 章开沅:《中国经济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第286页。

[2]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第68页。

[3]《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1991,第542-543页。

[4]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1991,第652-653页。

[5] 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第129页。

[6] 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三卷,兵器工业出版社,1993,第425页。

[7]《中国近代兵器工业》,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第41、387-388页。

[8] 任泽全:《“九一八”事变》,《人民日报》1982年11月29日第五版,转引自龚古今等:《中国抗日战争史稿》上卷,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第29页。

[9]《中国近代兵器工业》,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第391-392页。

[10]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第一卷,1990年内部印行本,第245页。

[11]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档案出版社,1990,第152页。

[12]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档案出版社,1990,第154-157页。

[13]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档案出版社,1990,第6-8页。

[14]《中行月刊》第6卷,第1、2期,第276页。

[15]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档案出版社,1990,第17-18页。

[16] 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五辑一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第102-106页。

[17] 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五辑一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第378-379页。

[18] 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五辑一编,财政经济9,江苏古籍出版社,第91、289页。

[19] 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五辑一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第233-234页。

[20]《中华民国二十年度国家普通岁入岁出总预算说明》载《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册,档案出版社,1990,第6页)

郑会欣:《步向全面侵华战争前的准备——论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中国财政的破坏》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第49-61页。

[21]《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1991,第757页。

[22] 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五辑一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第336页。

[23] 同上,第346页。

[24]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档案出版社,1990,第25-31页。

[25]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中华书局,1983,第196-197页。

[26] 同上,第202-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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