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共享电动车自带头盔,乘车人不戴同样被罚,你咋看?
据央视总台9月14日报道,骑电动车戴头盔不仅是文明出行倡导的行为,在江苏省也是一项法律规定。
近日,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已为徐州投入使用的共享电单车配备了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和车把之间设有防盗伸缩绳,可自由伸缩拉长。为了不影响骑车安全,伸缩绳安装在左把手,右把手是控制车速,在骑行过程中,不会对骑行者产生影响。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消毒问题,企业相关区域相关负责人表示,头盔消毒的工作已并入每日常规操作。
报道称,这家共享单车企业之前已在南通、金华等地试点投放过安全头盔,但使用中却出现了头盔被盗、恶意损毁的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安装头盔是为了更好地共享安全,希望市民能够安全骑行、规范操作、文明使用。
据了解,徐州市人民政府8月19日曾发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规定驾乘人员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使用电动自行车时要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全文如下: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2020年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而据南通广播电视台报道,9月1日起,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南通公安部门明确指出,共享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骑行时须佩戴安全头盔。
报道称,从8月31日开始,南通市区街头的共享电动车已经开始加装头盔,推行“一车一盔”。
另据浙江新闻早前报道,7月14日下午,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依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分别对未提供安全头盔的“街兔”、“哈啰”两个共享电单车所属公司开出五千元罚单。
这是在实施《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后,嘉兴交警对共享电单车租赁公司开出的全省首批罚单。
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未提供安全头盔的情况,“哈啰”嘉兴区负责人韩经理向全体嘉兴市民道歉,并保证尽快对近70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全部配备安全头盔。
同时,嘉兴交警也将加大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整治力度,确保市民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