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假期期间未成年人打赏氪金
国务院新闻办今年5月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孩子们在家上网课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副作用”,一些“熊孩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用父母绑定的支付宝、银行卡“慷慨”打赏,金额之大往往令人咂舌,让家长们苦不堪言。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熊孩子”打赏可退还,无疑给受损失的家长们带来了好消息,但如何证明和界定是“熊孩子”所为,又成为一个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关退还保障机制,协调双方解决纷争,尽量减少家长等监护人的损失。
疫情期间,孩子在家上网课,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长时间玩手机、上网,家长由于要上班或忙于其他事务,不可能整天在家监护孩子,就让“熊孩子”有了可乘之机,用大量的时间玩网络游戏、看网络直播,为了购买网络游戏装备充值;或为博取网络主播一笑,或受到主播的引诱,用家人绑定的支付宝、银行卡,大肆充值买装备,成千上万地给网络主播打赏,如上海曾有一名小女孩偷用妈妈手机,两个月时间竟给网络男主播打赏了25万元。“熊孩子”们玩得开心,家长们却闹心、损失惨重。这种现象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实践中涉及到网络打赏等问题的,多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时非常慷慨,有的金额达到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毫无疑问,这种打赏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也就是说,家长等监护人如果发现孩子给网络主播打赏,或花费高额资金充值购买游戏装备,可以要求平台予以退还。平台不予退还引发纠纷和诉讼,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而维护家长等监护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