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肖战事件个人解读(16-车轱辘又回来了)(转载)
怎么AO3粉丝还在跳脚,不是都已经直接定性“资本和网站联手粉丝刻意隐去淫秽色情事实,美化AO3网站,鼓吹创作自由凌驾于法律和自然人之上,进行大规模意识形态渗透”了吗
这次事件本质上就是一场舆论操控下披着粉圈大战外衣的意识形态斗争,所有的冲突都围绕着四个核心问题产生:
1、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然人为角色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等内容的黄色文学创作,是否合法?
2、带有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性行为、强奸、暴力、色情等内容的小说,是否只需注明“含有某某内容”,就可以自由传播?
3、面向中国境内提供网络服务的境外互联网站,是否在面向中国时,不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4、当发现以上三种情况时,非当事人的其他自然人是否有权利向中国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这四个问题的答案,“是”或“否”,就决定了你站在哪一方。当然,也有很多墙头草,哪边对自己有利就往哪边倒,立场随时变化。
为什么我认为这次事件的舆论操控痕迹很重?
因为这四个核心问题,在整场事件里从开始到现在,一直被舆论引导着刻意忽略。而且事件发生的时间、社会、法制背景,都太“巧合”了。
另,我个人认为:
1、文学创作的自由不应凌驾于自然人之上,自然人与虚拟人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一种文学创作不能尊重自然人,那么这种文学创作就是没有价值的。
2、给描写未成年性行为、强奸、暴力、色情等内容的小说,添加一个“含有某某内容”的提示,就认为可以自由传播,等同于给黄片封面上印一句“十八岁禁看”,就认为可以自由售卖,两者唯一的区别是:前者是免费的。
3、任何组织,无论是盈利组织还是非盈利组织,在与中国发生往来时,都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这是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完整的国家的尊严。如果有任何组织公开宣扬在与中国发生往来时“不用遵守中国法律”,那么将这个组织驱逐出境直接屏蔽,都是理所当然。
非盈利组织不是免死金牌。
4、脱离了被举报对象,单论举报行为本身,毫无意义。举报对错与否,应该看被举报对象是否违法。如果确实违法,对。如果没有违法,错。举报违法行为不叫利用公权力,叫维护法律秩序。
最后:
1、不要用“没有从头到尾都在描写性行为,怎么能称为黄文”的类似语句来说服我,被划分为绝对禁止十七岁以下观看的NC-17片的《色戒》难道从头到尾都在床上?
2、不要用“在国外创作自由,为什么在中国不行”的类似语句来说服我,在国外还大麻自由呢,在中国你试试?
3、不要用“名誉侵权、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于自诉案件,非当事人不能投诉”的类似语句来说服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等也是自诉案件,非当事人没有资格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