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弱女子遭“债务加入”,曾为伤者垫付10余万元医葬费

2006年26岁的南京青年彭宇因搀护摔倒在公交站的64岁的退休职工徐某并将其送至医院还代付200元医药费,后来徐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彭宇索赔13万多元。2007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彭宇给付40%的损失计45876.6元。判决理由当数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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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郭佳亲笔写的事情经过。

     “彭宇案”曾重创司法公信力。无独有偶,2020年“彭宇案”在贵阳出现。一位80后弱女子主动代为垫钱替残疾人救治受伤务工者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与残疾人共同赔偿263169元,还不包括之前代为垫付的121821.69元,判决理由是竞是“债务加入”。


恐吓:被迫签订“协议书”

       郭佳是贵州省白云区都拉乡的一名普通村民,其夫常年在外打工,80后弱女子成了这个家的顶梁柱。郭佳有两个小孩,还有一个哥哥和婆婆,但各自居家生活,由于郭佳心地善良,不时给哥哥和婆婆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据了解,班应华小时候因受外伤导致双脚瘫痪,如今单身靠轮椅行动,残疾等级为壹级,但心智正常。因班应华是壹级残疾,政府对其生活极为关心,还将其列为精准帮护对象。

       多年来,班应华省吃俭用积累了一点资金,打算将他的钢架棚改成砖混石棉瓦棚便于做点养殖,得到施工许可后,便找人做工。

       2019年10月2日工人不慎摔伤。当时班应华的弟弟在外,家中没有其他男人,同做工其他人又束手无策,出于救人的本能反映,郭佳打了120。

       随后,郭佳带上自家的存折,又将2岁女儿托付给婆婆后,与120救护车一起护送伤者去贵医,在护理伤者的同时,还垫付了药费。

    “班应华叫人来把自己的钢架棚改成盖石棉瓦砖混棚,钢架棚拆除后砖混棚已完成立柱时,务工者罗启龙站在木质横梁上不慎坠落……随后死者家属缠住我不放,要先谈妥赔偿,后下葬,然后我就签下了他们家已经写好的协议,后又被起诉,我希望法律能还我一个公道。”郭佳对记者说。  

       郭佳出示2020年4月13日收到的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项:判决班应华、郭佳赔偿原告班应兰经济损失共计263169元;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3374元,班应华、郭佳共同承担2445元。据郭佳回忆,去年9月,刘先立带罗启龙和一名小工到哥哥家做活路。

       同年10月,罗启龙未戴安全帽施工,不幸自己从房屋上摔下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哥哥是一级伤残,并主动替其支付了医疗费21821.69元,罗启龙死亡后,又支付了伤葬费100000元。

       当时正值70周年大庆,对方人多并称不签协议就将死者抬到家中,情急之下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


纠结:《协议书》是债务加入

       郭佳出示的《判决书》载明,郭佳与死者配偶签订的《协议书》是债务加入。对此,郭佳在上诉状驳斥,罗启龙坠落死亡后,可能在被上诉人班应兰与上诉人班应华形成侵权之债,但因双方毕竟没有对债之数额、履行达成合意,也无裁判确立,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郭佳的债务加入为时过早。

       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理论和实务认为债务加入方式为保证和债务转移,由于班应兰与班应华之间的债务尚未确定,郭佳的保证或接受转移或其他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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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20)黔011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

       郭佳还说,一审既承认郭佳与班应兰签订的协议对班应华不发生法律效力,又判决班应华与郭佳共同赔偿按该协议确定赔偿数额,不能自圆其说,自相矛盾。

       还有一个不该犯的计算错误:“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3374元……”而4104元×50%=2052元,不等于3374元。

      郭佳认为:“死者家属可能是因为班应华残疾或无赔偿能力就找我来背锅。但不是我的责任,与我无关。”

 郭佳:要去贵阳中院讨回公道

      记者从小寨组王姓村民了解到,郭佳是班应华的弟媳,其丈夫在外打工期间,不仅要带两个娃娃,还要开支整个家庭费用。在班应华改造危房时,郭佳和其他村民无偿代为购买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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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据悉,郭佳、班应华已提出上诉,并申请免交二审受理费,贵阳中院已准予免交。

       郭佳坚信,白云法院认定死者罗启龙自钢架棚上坠落不对,死者是在钢架棚拆除后砖混棚已完成立柱,站在木质横梁上不慎坠落的,也不是原告所称的房梁断裂导致罗启龙跌落死亡,如果是从钢架棚上坠落说明钢架棚质量差,责任在业主。

       郭佳说,认定罗启龙的死亡系多因一果有误。死亡完全是自己无视安全规程所致,没有其他原因,与业主没有因果关系。

       况且死者等人不是第一次才承接工程的,他们以此为生计,应当具备安全施工能力,但忽略了安全问题,本次施工不使用脚手架(横梁与地面近3米),施工中不戴安全帽,而法官却将绝大部分责任算在班应华(班应华承担80%,死者罗启龙承担20%),违反常理,以后谁还敢请人做工?

      《判决书》显示,法官审按2018年贵州省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31592×20=63184元,加上医疗费、丧葬费合计679471元,按80%比例,班应华应赔543576.8元,但判决仅为384981.69元(协议书约定的263169元+之前垫付的121821.69元)。

        郭佳认为,法官此举有威胁之意图,如果上诉,可能比现在还要赔得多。

郭佳说:“我偏不信邪,该我的责任我会承担,不该我的责任多少都不会付,既然都已经上法庭了,就得按法律来办,我想法律不会违背天理良心。”

       据郭佳介绍,一审时她的律师提出,郭佳被告资格不适,因为案涉危房属于班秀华,不属于郭佳,亦不属于郭佳与班秀华共有,此有小河村委会同意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可证实。

       而原告方主张班应华和郭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代理关系证据、共同出资改造危房证据等证据,也属于举证不能,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据了解,1986年出生的郭佳,在父母眼里,她是一个乖巧听话的孩子;在村民眼里,她是一个既懂事又助人为乐的好邻居。郭佳主动帮助哥哥抢救伤者被诉的事,在她的村寨传开后,大家都为她惋惜。

       对此,她所在的村委会还为她和哥哥班应华出具了无固定收入证明,支持申请二审受理费免交,将官司打到底。

       郭佳最后告诉记者,白云法官不能因为我主动帮助抢救罗启龙就将责任推到我头上,电视里天天讲要助人为乐、救死扶伤,我们农村有个风俗,那家出了事都要主动站出来,何况是自家哥哥的事,不该帮忙吗?难道是法律不支持做好事和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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