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前官员:忧反派“滥用程序”、“阳奉阴违”

文/馮煒光

這個問題,以我國的辦事效率看,絕對不是問題。在香港警隊內部也不成問題。但在政務主任(AdministrativeOfficer,AO)當道的特區政府,參考2015年成立創新及科技局(創科局)的前科,國安委秘書處隨時花上一年才能成立。何解?筆者為大家分析。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的《涉港國安法》說明,本周六由新華社報導了其摘要(下稱「說明」),「說明」寫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秘書長產生辦法,和《基本法》規定的主要官員程序,如出一轍。

筆者以曾在特區政府工作的經驗,猜想國安委秘書長的情況?這包括:職級?何時才能成立?經費?如何避免「攬炒派」的法律干擾?及廉政公署會否重演「麥齊光事件」?

職級不光是薪津是否吸引到合適人才,而是職級不夠,自詡天子門生的政務主任(AO)是不會理睬你的,用內地術語「官大一級壓死人」,你官位不夠高,天子門生高級過你,那何須睬你。你官不夠大,連旁聽每周二舉行的「行政會議」也沒資格。這會令國安委秘書長工作,倍添困難。筆者認為,由於國家安全十分重要,且秘書長的委任是跟足主要官員,因此特區政府應給予國安委秘書長「局長級地位和待遇」。國安委秘書處應像其他政策局一樣,設立常任秘書長、行政秘書、配備多台汽車和司機(且不限於辦公時間)與及新聞秘書,而且還要設立政治任命性質的國安委副秘書長及國安委政務助理(不只一人),務求有一套人才承傳機制。保安方面,現時特區政府由司長到局長都不配備保鏢(政府內部稱之為bodyguard,由特區警隊G4精英組成,保護特首及前任特首),然而「國家安全」事涉最凶險的對敵鬥爭和反恐,國安委秘書長隨時有被敵對勢力綁架(以便套取情報或威脅洩密或迫他/她變節)及殺害(以便洩憤)的危險,是否也應配備保鏢?否則國安委秘書長孤家寡人,如何在安全情況下開展工作?但上述的工作人員(尤其負責文職的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政治及背景審查,否則有人乘機洩密(例如向蘋果日報透露秘書長行踪,以換取報酬),隨時令維護國家安全,功虧一簣。

前特首梁振英任內,便曾出現多次洩密事件,而每次獲得這些機密資料的都是《蘋果日報》。最經典便是2014年初《蘋果日報》頭版全文刊出11頁用中文寫成的文件(政府內部很罕有的做法;直到筆者2017年離開政府時,政策文件都是由英文寫成,各持份者給意見也只能用英文。諷刺的是受政策影響的港人,絕大部份是用中文的。或許是因為AO自詡英文了得吧),文件主題是《在南沙建「香港城」》,以解決港人「上樓」之苦。事後翻查,發現這文件其實是2013年年底一次內部討論中用過的(蘋果日報也登出了該文件日期),而曾經接觸過這份文件的局長、高級公務員以至特首辦主任及常任秘書長等,不超過20人,而這20人都屬政府內極高官(筆者雖忝為「新聞統籌專員」,但職級只屬首長第4級(D4),官位太低,沒資格看到這份文件。筆者也只是在《蘋果日報》披露時才知悉此文件和倡議)。但一直到梁特首卸任至今,這份長達11頁的文件是誰人洩密給《蘋果日報》,始終沒法查到,不了了之。這樣的事情若出現在國安委秘書處文件(國安委成員包括不少極高官以至其身邊工作的AO),事關重大,不可不防。這裏岔開一筆,日後警隊國安部門工作應包括調查特區政府內部洩密(連政府秘密也守不住,談何維護國家安全?)。值得注意的是,特區建立以來的4位特首,凡是不由政務主任(AO)出身的特首(如董建華和梁振英),便會出現洩密事件。到了由政務主任(AO)出身的特首(如曾蔭權及現任特首林鄭月娥),便從未出現整份政策文件的洩密。這是巧合?抑或蘊含其他訊息?筆者愚魯,只能指出現象,期盼中央垂注。

國安委秘書長職級定為政策局局長,那問題來了﹗AO們會否堅守英國人留下來的「兩個凡是」(「凡是英國遺留下來的制度都是好制度,凡是英國人當年作出的慣例,我們都要緊跟」);於是像當年梁振英特首成立創科局一樣,AO們堅持要先在立法會大會內通過一個決議及得到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創科局高層的薪津撥款,創科局才能成立。於是立法會內反對派例如今天已移民加拿大的陳偉業等便大鑽這個制度空子,把區區3000萬港元的薪酬撥款卡住超過大半年。由梁特首2015年初重提要設立創科局,到真正成立,折騰了近一年,累得首任創科局長楊偉雄要以行政會議成員兼特首科技顧問身份,開展工作,但終究是名不正言不順。當年梁特首曾問過至少2位高級AO,科技不等人,如何可以快一點?答案是:「根據慣例,一定要這樣做。」。當然今天的特首也是AO出身,希望國安委秘書處(不光是秘書長的職位)不會像創科局一樣,要等上一年。

對香港的AO來說,這世界上任何事情包括「維護國家安全」都不會重要得過「維護英國人留下來,但英國人自己也不遵守的制度」。因為這是他們最熟悉的做法,他們的存在和這個「英式制度」有共生關係。有趣的是,當年那2位AO,一位是林太今天十分器重的局長,一位已升到政務主任的最高級別—首長第8級(D8),位高權重。倘若他和她聯手堅持「維護國家安全也不能不跟制度」(再強調一次,這個制度連英國人自己也不遵從),那麼國安委隨時出現委員們全齊了(因為都是現任高官),但卻沒有秘書長的窘境。又或者有了國安委秘書長的職位,但卻拿不到立法會財委會撥款,只能無薪工作。

至於「攬炒派」的法律干預,不論是國安委秘書長,抑或在「說明」中強調「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國安公署都可能面對。例如許智峰隨時跳出來攪「私人檢控」,控告中央駐港國安人員和香港警隊的國安人員在辦案時,濫用暴力,而個別裁判官又很配合地發出傳票,傳召中央和香港國安人員工作,令他們不勝其煩。另外,許智峰也可以用「公開資料守則」要求中央及香港國安人員公開資料,令他們有被「起底」之虞。黃之鋒又可以透過田土廳紀錄翻查國安人員的公家及私人物業,令他們及其家人出入也會受到美國間諜監控。「攬炒派」又可以提出立法會質詢,要求國安委秘書長到立法會回答。倘若立法會主席又很寬鬆地批准這些質詢,國安委秘書處便會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回應這些提問。政府內便流傳,立法會議員隨便入一些書面質詢,相關政府部門便花上至少兩周時間去查找、核實、各相關部門給意見、草擬書面或官員發言回應。倘若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後,「攬炒派」車輪戰地提出立法會質詢,針對國安委秘書處,以至中央在港設立的國家安全公署,以便纏擾中央和香港國安部門,消耗他們的精力,好讓國安犯罪份子及美國間諜,從容逃之夭夭,那如何維護國家安全?這些情況,不可不防。筆者建議,凡屬國安部門的質詢,立法會主席不應隨便批准。律政司也應主動介入「私人檢控」,杜絕許智峰等人的濫用。至於公開資料守則,中央及香港國安部門應以「有礙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為由,拒絕回應。凡涉及對中央及香港國安人員「起底」的,香港警隊應立馬加以拘捕及檢控。倘若「攬炒派」入禀法庭作「司法覆核」,香港法官應以其英國宗師為榜樣,凡屬「影響國家安全」的案件,一概不受理。然而,今天的香港,連警察因為執法而開槍都要面對裁判官傳票(因為許智峰提出「私人檢控」),而且控罪是嚴重到足以「終身監禁」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又很配合地不介入,令該位警員孤立無援。故此,筆者對日後不斷出現針對中央及香港國安機構的「司法覆核」,絕不奇怪。說到底,香港的法官退休後都是以到「五眼聯盟國家」尤其加拿大居住為榮的。加拿大﹗咦﹗這些法官會否擔心自己退休時會成為「孟晚舟第二」?

至於廉政公署2012年的「麥齊光事件」會否重演?麥齊光因為1980年代的一件鷄毛蒜皮事件,在上任局長第12天的凌晨,被廉政公署以拘捕大貪污犯的方式拘捕,並扣留問話了一整天,而很奇怪的是:份屬廉政公署機密的拘捕行動,卻又被全香港新聞界適時知曉。當天,在全港政治記者雲集廉署總部門外時,麥局長被迫辭職。據說時任特首梁振英也是在拘捕行動前半小時才得悉事件,無奈接受麥局長辭職。之後,麥局長花了逾4年時間,私人耗費近千萬港幣計的律師費才得以脫罪。筆者實在擔心我們的國安委秘書長會否受到廉政公署同樣「禮遇」?倘真如此,試問誰敢出任國安委秘書長?又或者不用20年前的小事,廉署用「公職人員行為不檢」抓捕國安公署、國安委秘書長以至警隊內的國安負責人,都是有可能的。大家放心,郭榮鏗被中聯辦公開指責涉嫌「公職人員行為不檢」,廉署到今天逾2個月仍然巍然不動;但若有人(例如那位自詡熟知廉署運作的林卓廷)舉報上述國安人員「公職人員行為不檢」,廉政拘捕行動,隨時快到你不信。當然你若是AO出身,可能倖免於難(麥局長是技術官員,不是天子門生的AO),但AO連上國情班都不願意,試問又如何令中央信納他們會真心實意維護國家安全?至於廉政公署2012年7月時為何會大張旗鼓地去拘捕梁振英政府新上任的局長,你懂的﹗不妨提醒大家一句,廉政公署執行處整套運作是學英國特務機關的,由MI5到MI6都有。至於兩個機構人員私下的緊密聯繫;咦﹗這算不算《香港國安法》4宗罪之一?筆者沒有天子門生般聰明,未敢置喙﹗

國安委秘書處是關鍵部門,如何令這個部門能在《香港國安法》頒佈當天便能成立,並配備足夠經費以至足夠安全,最大的阻力不是來自「攬炒派」,而是堅持「兩個凡是」的AO。至於新任的國安委秘書長會否變「麥齊光第二」,相信連廉政專員也控制不了其執行處長(同時兼任副廉政專員)。至於如何避免國安公署、國安顧問及國安委秘書處不受許智峰等人的法律滋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也要考慮一下。

 (作者為香港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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