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患癌后月薪由2.5万降至1200 律师:符合规定
标题起得就是这么咋咋呼呼,我们先来看《中国之声》的报道:
日前,有媒体报道,尤先生是厦门一家美资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经理,已经工作24年。3年前的一次体检,他被确诊为肝癌,住院的次月,他看到工资条时,只有1200元,这就是他病假医疗期间的薪酬。由于原先他的工资高达月薪2.5万,这让他产生巨大的落差。
一、企业负责人柯先生:企业做法合法合规,并非针对一人
该企业厦门区的负责人柯先生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是根据相关条例支付工资,合法合规。
柯先生:“1200元的工资是这样来的,在长病假期间,厦门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在2015年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500元,我们按照80%发放工资,我们并不是针对尤先生给他1200元,而是按照厦门市的规定来发放的。”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在尤先生患病的2015年,厦门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
企业厦门区负责人柯先生表示,医疗期间对其工资的调整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并非只针对一个人进行的调整,公司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柯先生:“2015年他请的病假,企业怎么可以同意那么久。公司是合法合理地做这个事情,2015年到现在已经接近三年的时间,三年里,我们所有的资料记录都有给仲裁法庭,让其知晓中间的过程,当时我们也准备了相关的资料给法庭那里,尤先生也请了两位律师协助他。”
据悉,尤先生的主张已在仲裁阶段被仲裁机构驳回,其表示将到法院进一步起诉。
二、律师:企业做法确实符合要求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对中国之声记者说:“如果确实是患病在医疗期内的话,对企业来说他应该负担的就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员工对企业做了很大贡献,但是从目前国家的规定来看,只要是企业符合规定就可以了,至于是多给些还是少给些,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自己的更高的标准,就要看企业自身了,看自身有没有这样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应的约定。而且,如果这个员工是请病假,在此期间,对于企业来说他没有价值贡献的,如果一定要按照正常上班来支付工资,对于企业负担是比较大的。目前看,像北京、厦门,这种情况下都是一般不得低于本年度的最低标准的80%。”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尤先生的医社保自缴部分金额高达4000多元。这样一来,扣除1200元工资,他还得交3000多元给公司缴医社保。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上年度收入的月均数量计算,因此尤先生确实需要缴纳高额的医社保费用。
岳屾山律师表示,自缴部分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尤先生并不应该再交3000多元,而应该在扣除自缴部分后,拿到1200元的保障工资。
岳屾山:“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这就涉及到基数调整,刚生病那时候的社保基数比较高的,缴完后拿到手的钱应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律师:普通人可通过保险来抵御此类风险
对于此类风险,普通人又该如何抵御?岳屾山律师认为,除了社保、医保,还可选购商业保险,来降低风险,降低患病后的支出成本,像社保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针对大病的商业医疗保险,这样能够有所保障。
可以看到《中国之声》采访到的岳屾山律师的主张是企业做法符合要求;而最早报道此事的杭州日报则采访到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后者认为企业做法在变相侵害劳工权益。
陈奇斌律师援引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规定做出的主张。《草案》规定,职工病假期间依据工龄状况决定工资比例,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3年以上者,为60%。1997年,省劳动厅出台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的规定,应以扣除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为基数。
因此,陈奇斌律师认为,根据尤先生医疗期和24年工龄,公司应酌情适当提高其病假工资待遇,否则就是变相侵害职工权益。
《中国之声》的报道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热议,岳屾山律师还特意通过微博在8月10日晚又解释了一遍自己主张企业做法符合要求的依据:
【高管患癌后月薪由2.5万降至1200 律师:符合规定】
那啥,这个律师是我。这个事昨天中国之声采访我,结果朋友告诉我今天上热搜了。看了一下大家的评论,发现有些朋友可能没看完全文,我在这再仔细说一下吧。
1.员工自身疾病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如企业与员工无约定,则依照厦门当地的规定(小编注:该规定为《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处理。即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该员工2015年患病住院治疗,当时厦门的最低工资是1500/月,80%即是1200元。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企业亦应随之调整。
2.需要注意的事,病假工资应为实际到手的数额。新闻中说该员工还需要去缴纳3000元社保,那这3000元应计算入员工工资额中。即3000+1200=4200元才是该员工的病假工资,即该员工的病假工资应为减去社保自担部分的3000后,到手不得低于1200元。
3.员工在企业服务期间,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价为企业向其发放的工资。虽然医疗期内员工未给企业直接创造价值,但需要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所以国家规定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
4.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资需要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医疗期,在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具体的计算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如果员工一直住院无法工作会怎么处理呢?按照规定,企业应在医疗期满前给员工发返岗通知,如果不能上班,依旧交假条,则需要调岗。仍然不能返岗的,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6.上面所有说的都是国家法律规定,是为了给患病员工最基本保障。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之外负担更多责任,但这样的企业很少,如果遇到了,那就爱TA一辈子吧。
7.与其指望企业不如自我救助,平时多锻炼,尽量提高自身身体素质,减少生病的几率。最好根据自身的实际购买商业保险,这样也是一种保障。
来自岳屾山律师的微博
我感觉,可以期待一下当事人和企业请到这两位律师来对簿一下公堂了。大家觉得哪一边能够胜诉呢?
(中国之声、杭州日报、微博账号“岳屾山”等)